按照前面所讨论的,我们认为应将贫困视为达到某种最低可接受的目标水平的基本能力的缺失。与这种分析相关的生活内容域包括从基本的物质要求(比如幼有良育、足食丰衣、有屋可庇、有病能医等等)到更复杂的社会成就需求(比如参与社会活动、体面地在公众前露面等等)的各种需求层次。这些都是极为“普遍”的生活内容。但如前面曾论述的那样,这些要求以何种方式实现却因不同的社会而异。
这种从能力去看待贫困的方法与①从低效用的角度来审视贫困及②将贫困看作低收入(或者,更一般地,“基本善”或“资源”的较低拥有程度)的方法恰成鲜明对比。前几章的分析已阐明了为什么不能将效用或收入(当然也不是“基本善”或“资源”)等同于个体福利。用效用或收入来衡量贫富程度未免失之偏颇——它们并不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由于贫困概念与经济剥夺的联系显而易见,则将贫困视为低收入的方法还需进一步改进。
可以这样说,贫困并不是个体福利少,而恰恰是缺少追求个体福利的能力(由于经济能力不足)。如果有位富翁腰缠万贯——只要他想要的没有买不到的,从而穷奢极欲,坐吃山空,最后落得悲惨境地,则称他为“穷人”就未免让人迷惑不解。他本来可以生活得很好,过着没有被剥夺的生活,但他却自己给自己不断制造被剥夺的机会,而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将他列为“穷人”的行列。这种分析问题的方式毕竟与从收入剥夺的角度去看待贫困的分析方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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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基本含义是指最起码的能力的缺失,即使贫困同时也意味着经济谋生手段(免于能力缺失的手段)不足。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新陈代谢速度过快或体形大或有寄生性疾病需消耗大量营养,与没有这些不利条件的人相比,即使是同样收入水平他也未必能满足最低营养需求。虽然是收入相同,但如果说他比后者更贫困,其理由恐怕就在于他的能力缺失值(我们的关注点)更大一些。在既定的个人禀赋和特定环境下,上述系列事实可表示为收入的更大不足。收入不足并不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外设的“贫困线”,而是指收入水平不足以使他实现特定的能力水平。(www.xing528.com)
在收入域里,贫困的相应概念就是实现最起码的能力的收入不足(inadequacy),而不是与个体特征无关的收入低(lowness)。漠视个体禀赋特征的“贫困线”往往遮蔽了我们对贫困背后的关注所在,即:由于经济谋生手段不足而造成的能力失效。要理解这点,通常要在与阶级、性别、职业群体、雇佣地位等相联系的群体(每个个体都会归到相应的群体里)里理解。如果我们选择在收入域里表示贫困,则所必需的收入就与最起码的能力要求(这才是因)相联系。
这个问题与下面的事实相联系:贫困分析的首要关注点是可实现某种生活内容的能力。前面讨论过的例子还是能说明这个问题的:甲有经济能力却出于信仰而实行斋戒,而乙却由于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饥饿。虽然两人都可能最终面临饥饿,都营养不良,但没有经济能力(从而也没有得到足够营养的能力)的乙确是贫困的,而实行斋戒的甲则不然。所以,对贫困分析的焦点应是能力而不是成就(即使我们有时会用成就信息去推测他所拥有的能力)。
所有这些都与自由和“资源”之间的差异密切相关。对自由来说,“资源”很重要,收入对免于贫困也很关键。但如果我们的最终关注点是自由,在人际相异性的情况下,我们就不会把“资源”看作是自由本身。同样,如果我们的最终关注点是由于缺少经济收入而造成的某种最起码的能力的缺失,我们就不能把贫困简单地等同于低收入而不顾个体间在收入和能力之间的转化率的不同。判断某个收入水平是否充足正是从能力的角度出发的。
选自[印度]阿玛蒂亚·森:《论经济不平等:不平等之再考察》,王利文、于占杰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313~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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