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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优势:政府纠正市场失灵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显著特征——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交易成本最后,正如我们在科斯谬见的讨论[12]中所看到的,政府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但是,有的人会提出一个问题:对于收入不同、财产不同、家属也不一样的人来说,他们对于人寿保险的需要是很不相同的,那么,这些需要可以说明这些巨大的消费吗?某些信息问题是由市场自身造成的。

四大优势:政府纠正市场失灵

政府的显著特征——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某些明显优势。

(1)征税权

首先,政府能征税。假设一家保险公司认识到,吸烟增加了提供保险的风险,然而,它不能监督任何人的吸烟,它只能劝阻吸烟;而且,它更不能对香烟征税。然而,政府可以做到这一点。政府虽然不能监管每一个人的吸烟数量(在此意义上,和私人部门相比,政府没有信息上的优势),但是它可以监控生产。在生产中,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因此,对大多数产品而言,只有有限的一些生产厂家。这就表明,和消费相比,生产更易于监督。(因而,政府能监督每一生产厂家的规模。但是监督消费者是没有用处的,因为对个人来说,重复购买商品是比较容易的。)

(2)禁止权

其次,政府能禁止某些活动。如果没有政府的授权,那么任何企业不能禁止其他企业进入某一市场。我们来看一个例子以说明政府行使禁止权是必要的。我们知道,当存在固定成本时,政府应制定超过边际成本的价格。为了增加补贴固定成本所需的费用,最优定价机制会使某些商品的价格非常高(如,某些商品的需求弹性为零,提高价格对它们所造成的影响是有限的),而且还使利用效率很低的技术生产的商品的价格非常高(如果不利用较先进的技术,商品的固定成本就会增大,因而须把这较高的固定成本分摊到几种商品上)。在原则上,限制这些商品进入市场可以增进福利。(参看Atkinson and Stiglitz,1980对定价原则的讨论;以及Sappington and Stiglitz,1987a对限制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3)处罚权

再次,现今的法律制度对有效合同的范围尤其是对于违约合同的处罚做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债务限定了个人可能遭受的损益,既使没有有限责任债务,破产法也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毕竟,人们不能以自身作抵押。和私人签订的合同相比,政府能够而且可以实施一系列更严厉的处罚(如对于污染)。

(4)交易成本

最后,正如我们在科斯谬见的讨论[12]中所看到的,政府在纠正某些市场失灵方面具有一定的交易费用优势。(www.xing528.com)

组织费用。例如,建立——新的自愿组织——去解决市场失灵的某一特定问题是毫无用处的,但是,对于——进步的组织——政府而言,引起它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是有价值的。

搭便车问题。我们还看到,搭便车(公共物品)问题是如何提升交易成本的,而公共供给能够避免这一点。

不完善信息市场。此外,还存在和当期市场相关联的大量费用,这些费用是和津贴相比而言的。用于交易成本的保险费的数量是很大的——津贴往往不到所支付的保险费的60%。支撑社会福利制度运转的费用则更低。

这些费用中的一部分是和消费者“相配”政策(“matching”policies with customers)相关联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商人的重要任务就是力求向每一消费者供应与其需求相适合的商品。但是,有的人会提出一个问题:对于收入不同、财产不同、家属也不一样的人来说,他们对于人寿保险的需要是很不相同的,那么,这些需要可以说明这些巨大的消费吗?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问一个问题:如果普遍地强制性地要人们加入人寿保险,那么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都会变得更好吗?

某些信息问题是由市场自身造成的。每一企业都力求使自己的产品和竞争对手不同。不仅如此,每一企业还力图利用消费者可得到的有限信息做文章。[美国最成功的保险公司中的一家通过出售可能性低,但极令人厌恶的保险(如骨癌保险)获取了大量的收入,人们都愿意每天花上几分钱加入保险以预防这些可怕的疾病,然而却没有人指出,他们正重复缴纳保险公司统计员所津津乐道的保险费。]

逆向选择。有些交易成本导致了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好的被保险人不愿资助不好的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公司都想拥有一好的被保险人群体。因此,保险公司尝试了一系列的方法以做到这一点。从社会作为一整体的角度看,这些费用实际上是租金收入再分配的费用。显而易见,如果他们在租金收入再分配中所得到的低于他们所损失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费用就是不经济的。不仅如此,从表面情况看,每个人都可能有损失,即,如果在保险公司客观统计的基础上向每个人提供统一的政策,那么拥有良好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变得更坏(如果把交易费用、保险最高限额等因素考虑在内)(Stiglitz,1975)。因而,政府是唯一有能力和社会成员相平衡的组织。

选自[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第69~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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