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应指出的是,虽然市场存在失灵问题,且要求政府以某种形式进行干预,但是它并没有必然地要求政府进行生产。这在自然性垄断的情况下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在这种情况一下,政府至少有五种选择:它可以无视这个问题;它可以建立竞争性的政府企业;它可以赋予政府企业垄断权;它可以运用法规制度和税收规定保持竞争;它可以约束私人垄断。
我们不妨考察一下外部性所引发的问题。政府解决外部性的方式有:通过税收和补贴(对污染企业课税、为消除污染对企业予以补贴);通过法规制度(禁止某些活动);通过立法(让受害者予以起诉;采取可解的行动以降低这些受害者的诉讼费用)。
有的人主张,公共物品实行公共供给是必要的,但是政府须提供所需的资金。至于公共产品(如国防)应由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进行生产的问题他们一点也没有提及。
同样正确的是,由于诸多原因,政府制定了政策以保障人们得到一定的服务,如医疗保健和教育。人们虽然没有创造这些服务,但是仍然可以获得。
事实上,政府的确购买了私人部门的许多产品和服务。在美国,据估计,军队从私人生产商那里至少购买了25%的产品和服务,医疗保健、老年医疗保健服务几乎是由私人供应商提供的。
简言之,即使做出了关于政府干预有存在的价值的判断,人们还必须解决以下问题:(a)政府生产和利用私人生产商的政府供给之比较;(b)(和政府生产相关联的)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如通过法规制度、政府竞争)之比较。(www.xing528.com)
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萨平顿和斯蒂格利茨(Sappington and Stiglitz,1987b)提出了一个定理,即根据政府生产的基本要求所制定的供应条件通过私人部门完全可以实现。特别地,他们指出,政府如果让渡出生产产品权,那么它就能(对于一种经过恰当设计的让渡而言)达到以下三点目的:
①经济效率:……保证让在生产方面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去生产,并且政府向它们提供适当的生产技术和支持;②公平:……实现了……分配目的;③租金的收取:……从生产者那里收取尽可能多的租金(如利润)。
如果这一定理的条件得以满足,那么政府生产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就像如果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条件得以满足,政府干预在私人市场的决策中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一样。但是,和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所要求的条件相比,私有化基本定理的条件就更加严格。像标准福利定理一样,它要求具备竞争、信息的非对称性的缺乏、有关签订合同能力的规则的缺乏。此外,私有化定理还要求企业是中性风险企业。
私有化基本定理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它强调,在某些情况下,社会目标通过私人生产——没有必要求助于公共生产——去实现。但其次,它又强调,在大多数情况下,私人生产不能实现政府所有的政策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由于我们上面指出的原因,政府生产就将占据“半壁江山”。对于这种情况的特殊性,我们应予以仔细考察以期做出有关政府适当作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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