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分为鼓励性的政策法规、管制性的政策法规和保护性的政策法规三大类。近些年来,世界各国为吸引外资,纷纷改革其投资政策,使投资政策更有利于外国投资者。
(一)东道国鼓励性的政策法规
1.财政优惠政策
财政优惠政策是各国使用最为广泛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其目的是降低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财政优惠政策使用过程中,税收优惠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项政策,其做法通常是降低所得税率、减让关税、加速折旧等。但是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对这一政策的规定和运用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加速折旧和税收减免等手段,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实行免税期、进口关税减免、退税等措施。
(1)降低所得税率。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普遍使用的一项财政优惠政策便是降低所得税,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有所差别。例如,美国公司的所得税率为35%,日本为30%,菲律宾为35%,我国为25%。
(2)免税期、关税减让和退税。
免税期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外资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所得税和其他税收进行免征;关税减让是指对外资企业生产所需进口物品的关税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退税是指对外资企业出口商品退换一定比例的所征税额。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发展中国家经常使用这三种政策,发达国家只在经济特区运用关税减让和退税措施。以法国为例,其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对本国不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则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和提供补助津贴;如果对工业建筑和商业建筑等基本建设进行投资,则允许该企业加速折旧。
(3)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指允许外资企业以高于正常情况的比例计算其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这一措施意味着外资企业每年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要比正常情况下的数额高,而折旧费可以当作资本和费用从企业的税前利润中直接减除,这样做的结果是减少了应纳税款的基数,企业的实际利润得到提高。因此,加速折旧实际上是政府以减税的方式对外资企业的一种财政补贴。
2.金融优惠政策
东道国还常常使用金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金融优惠政策一般包括以下几种:补贴性贷款、贷款担保、政府赠予和政府提供股权参与援助、低息贷款与利息补贴等。
就发达国家而言,政府常常利用金融优惠政策来引导外资流向,从而促进其特定产业和地区的发展;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常常利用金融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并采取各种配套措施来给予外资支持,如融资优惠政策。
3.其他优惠政策
(1)建立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技术目标而划定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区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和促进对外贸易。根据各国开放程度和特点不同,经济特区可以称为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工业园、自由港、自由关税区、自由工业区、自由边境区、促进投资区等。另外,当前在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等这些发达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中,还出现了一种“再办特区”的强劲趋势。实践证明,经济特区良好的基础设施环境、宽松的管理方式、极为优惠的政策措施确实对吸引外资、促进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促进作用。
(2)鼓励利润再投资。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引进外资后能否留住现有投资者,能否鼓励其进行连续投资成为本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东道国出台了一些政策力图促使外资在初始投资后扩大经营。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对于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给予减免50%税收的优惠,免税收入分配的红利仍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东道国政府也开始提高服务意识,认真研究分析外国投资者投资转移趋势,改善本国投资环境,力争留住外国投资,并促使其进行连续投资。
(3)放宽外汇管制。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都对外汇使用没有任何限制,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于利润、资本的汇出有较严格的限制。近些年来,随着引资竞争的加剧,发展中国家也逐步解除或放宽外汇管制。例如,菲律宾自1991年开始,逐步放宽了外汇管制,目前菲律宾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业务已无限制,只有在少数资本项目下的外汇进出境需要事先征得中央银行或有关部门的批准,如500万美元以上的巨额投资等。
(4)给予投资补助。
某些发达国家为减少企业的资本支出和经营成本以促进投资,积极对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补助。例如,德国的投资促进措施中的投资补助。德国规定,使用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需在完成投资后创造长期的就业岗位;该项目50%的产值应在方圆50千米以外产生;各联邦州根据欧盟管理条例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补助比例,每创造一个工作岗位最多可补助50万欧元,但该岗位要至少存在5年。如表6-1所示,德国对各地区不同企业的补助比例是不同的。(www.xing528.com)
表6-1 德国各地区投资促进措施最高补助比例
4.鼓励性优惠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
(1)外国投资者开始重视东道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高效率的市场运作等财政政策之外的因素。即使给予财政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还是更欢迎稳定、长期的财政优惠政策,而不愿意接受东道国频繁变动的短期优惠政策。根据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过程中,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以及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是首要考虑因素;其次考虑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及基础设施状况。只有当上述条件具备时,鼓励措施才对外国投资意向产生影响。因此,鼓励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区位优势方面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而并非决定性的。
(2)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的成本较大。实施财政优惠政策不仅减少东道国财政收入,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将转嫁到本国公众身上,进而使得当地利益转向外国投资者。
(3)各国竞相出台政策吸引外资,必然造成国家、地区间争夺外资的过度竞争,结果将削弱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市场扭曲和不公平竞争。
可见,鼓励政策并非是构成投资环境的决定性因素而只是一个次要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过去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据此,许多国家开始削减优惠措施,着力改善投资软、硬环境。例如,马来西亚逐渐减低了所有企业的标准化所得税率,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
(二)东道国管制性的政策法规
1.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批
总体而言,发达国家普遍对外资的进入采取开放政策,大部分国家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或专门的机构对外资进行审查。美国基本上对外资不予审查,但是对于威胁到国家安全的产业则禁止投资,如国防、通信运输业;被列入敌对国家或组织的则进行投资管制,如古巴、朝鲜、苏丹等。
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相对落后,国际竞争力弱,因而往往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外资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例如,印度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外资投资鼓励法》《外国企业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际投资法》。根据这些法律,印度对外资审批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外资审核监督制度和外资审批程序。其中,外资审核监督制度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投资申请之后,印度全国外资管理委员会要审核其投资活动及其对印度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印度外资审批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但是,随着引资竞争的加剧,各国开始逐渐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近年来,印度开始逐渐简化对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
2.对外国投资者投资领域的管制
一般来说,除了关系到本国国计民生的特殊部门,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投资领域较为开放。例如,英国禁止外国投资进入军事工业、煤矿开采、飞机制造等领域;加拿大对广播、电信、金融、渔业等领域有特别限制;德国对铁路、公共设施、邮电业、广播电视业等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而其他未明确规定的,各国都允许外资进入,与本国投资者竞争。
发展中国家由于担心国家安全、本国民族工业和幼稚工业的发展,对外国投资的领域限制多一些。一些国家明文规定某些重要经济部门不对外资开放,如印度的外资法允许外商投资的重点部门是需要尖端技术和面向出口的工业部门,而不允许外国投资控制港口、造船、公用铁路、航空运输、海运、供水、供电、原子能开发等行业,禁止外资在军事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业、天然海绵等产业进行投资。
3.对外资股权比例的管制
发达国家只对特定行业或企业规定外资所占比例,例如,法国规定在某些重要工业部门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0%;美国规定在航空、沿海和内河运输公司中外资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5%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本国企业权益、防止外资控制或操纵企业大都规定了外资参股的股权比例。例如,墨西哥规定,法令和法规无特别规定时,外国资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49%;印度规定,在一般领域内外资参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40%,但在其产品主要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高技术领域投资,外资股份可达70%,在其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中,外资股份可达100%。
4.对于外资投资期限的管制
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能在一定时期后将外资企业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为本国所有,对外资的投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例如,智利规定,外资投资期限一般为10年,根据营业性质或对国家重要性可延长至20年;根据我国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延长至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5.关于外资企业用工管制
为了保护本国劳动力、提高本国就业率,部分国家制定了外资企业用工标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墨西哥政府规定,外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与墨西哥籍员工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8。智利劳工法也明确规定,在股份制公司的一般雇员中,外籍雇员最多只能占其雇员总数的15%;外商投资开办的工厂,除厂长、经理和必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在工程师、技术人员和工人中,外国雇员所占的比例不能超过15%。
(三)东道国保护性的政策法规
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其合法利益,一些国家在其宪法或外国投资法中以法律形式对外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保护内容主要包括:对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领土内投资利益的保护;对外资的征用和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关于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其中,关于对外国投资的征用和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是保护性政策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规定不征用或国有化外商投资企业。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一国基于国家或民族利益的考虑实行国有化,也必须遵循法律程序,按照适当的标准,给予必要的补偿。例如,柬埔寨王国宪法规定,除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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