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性投资新规则
可以将区域性投资协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下只针对投资问题或就某些特定问题所签署的协议;第二类是投资问题只作为一部分的经济合作一体化或贸易协定的综合性安排。前者主要有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投资协议》,后者主要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
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很多区域投资协定,如欧盟投资规范、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在这些区域投资协定中,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是当前最受关注的几个协定。相较于之前的区域投资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的领域更广泛,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也更为严格。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为了适应国际投资市场发展,加入了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条款,按照协议规定,贸易双方应该以自身现有最高的投资自由化水平和保护标准为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该协定谈判极有可能复制现有的美欧贸易与投资协定中已存在的国际投资规则。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内容范围广泛,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化和自由化是该协定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二)双边投资协议中的投资新规则
缔约国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彼此间的投资活动,会缔结双边投资条约(BIT),这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条约。比较有影响的是美国2012版的双边投资条约,该条约细化了传统条款中关于投资的定义,强化了投资的自由化程度,还设立了与投资相关的各种规则。具体来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双边投资的定义与覆盖范围、相关责任人的履行要求、磋商与谈判、国民待遇、最低待遇的标准、投资与环境、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投资与劳工、征收及补偿、信息披露、金融服务、仲裁程序的透明性和适用法律等。2012年的美式BIT相较于之前的版本进一步加强了投资的透明度和公共参与度,同时还强调对劳工及环境的保护,此外,它还严格规范了由国有企业特殊待遇和自主创新政策带来的扭曲。
(三)国际投资多边协议的新规则
1995年,由经济合作组织签订的《多边投资协定》是最早的多边投资协议,但是在该贸易多边协议的谈判中各国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其最终于1998年宣布失败。之后,发达国家便转向WTO制定多边投资规则。现存的多边投资协议有MIGA,WTO框架下GATS、TRIMs、TRIPs,G20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合作与成果等。
1.MIGA(www.xing528.com)
MIGA最初由美国倡议,由经合组织委员会拟定《多边投资协定》,协议设定了高标准的外资待遇和外资保护,制定了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2.WTO框架下与投资有关的协议
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世贸组织首次将国际投资问题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范畴内,在WTO框架下形成了GATS协议、TRIMs协议、TRIPs协议多边贸易协议。GATS协议规定了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相关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明确和规范了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标准。TRIMs协议明确规定,成员国应该就贸易不相关的投资措施按规定进行通报,并且规定成员国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和扭曲国际贸易活动的投资措施。TRIPs协议中并没有专门的条款对国际投资进行规定,但是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与国际投资具有紧密联系。
3.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
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当前在国际社会上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问题的主要国际组织,该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处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问题。通过该组织解决投资争端问题时,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一定程序直接申请争端调节和仲裁,不需要经过东道国国内的司法程序。
4.20国集团(G20)关于投资治理的成果
2016年9月4日至5日,G20峰会于杭州举行,此次峰会的主要成果是《G20全球投资政策指导原则》得到一致批准,以及《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中宣布“将以此推动建立一个开放、透明、有利于投资的全球政策环境”。《G20全球投资政策指导原则》提出了九大投资新原则:一是反对投资保护主义原则;二是非歧视原则;三是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四是保护投资原则;五是适当提高透明度原则;六是促进投资与提高便利化的原则;七是政府拥有对投资的监管权原则;八是企业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原则;九是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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