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贸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改善各国人们的生活条件,实现充分就业,持续地大幅度增加国民收入,刺激国民有效需求;②拓展货物及服务的种类与范围,加大企业生产与国际贸易的力度;③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全体成员方需要共同提升对资源的利用率,秉承环保意识,在本国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落实相关措施;④公平维护各方经济利益,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落后国家积极争取相应的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⑤相关关税减让和消除货物数量限制等优惠措施要落到实处,共同为建立更完善、更活跃、更长远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做出相应的努力;⑥秉持开放、平等、互惠原则,逐渐消除各方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税务障碍,促进国际贸易市场建立公平、平等的交易模式,共同抵制歧视行为;⑦以共同目标为努力方向,在谈判中达成互惠协议,降低或减免关税,消除各种贸易障碍。
(二)世贸组织的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以建立更完善、更活跃、更长远的多边贸易体系为最终目标,其协调的国际贸易种类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并包括关贸总协定时期取得的谈判成果。
(三)世贸组织的职能
世贸组织的职能有以下几个。①管理职能:监督与管理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所采取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审,以纠正不合理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保证国际交易市场按照合理秩序正常进行;②组织职能:组织各成员国共同为实现最终目标而努力,督促其实行相关的关税政策和限制措施,制定行之有效的各种措施;③协调职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与各组织共同维护国际贸易的合理秩序与正常运行;④调节职能:调节各成员国之间因为贸易争端而引发的冲突和矛盾,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事务和平顺畅地展开;⑤提供职能:提供场地供各成员国进行相关的谈判和沟通,提供先进的技术资源助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四)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地实现其宗旨,在WTO的全部内容中贯穿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它们体现在WTO的协议之中,并为后来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不断补充,这些原则及例外构成了WTO法律框架的基础,制约着WTO成员的贸易活动。WTO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非歧视性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点: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各成员国不允许对另一成员国实行歧视性的贸易措施,其对除自己之外的所有成员国应该采取统一的贸易政策优惠,即最惠国待遇。这是一条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条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二条内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四条内容。可见,在国际贸易的三大领域中均存在最惠国待遇的相关措施。
国民待遇是指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服务、知识产权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相同的待遇。这一原则是为了实现各国产品在一国市场之内公平地展开良性竞争,消除因为跨国交易而产生的地区优势等因素。国际贸易必须以非歧视性原则为基础展开,才能从根本上避开国际交易中的摩擦和冲突,保证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公平平等的货物交易。
2.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指的是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时,成员国之间互相享受对方所制定的相关优惠措施,这是WTO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确定了成员方应该采取的最基本的态度和立场,以此为基础才能顺利地展开双方之间关于国际贸易的谈判或沟通。互惠原则的表现形式包括下面几点。
(1)展开多边贸易谈判,沟通与关税减让和消除关税障碍相关的条文,对等地允许其他成员国的商品进入,以换取本国商品顺利地出口到其他成员国,获得与当地商品展开竞争的机会。
(2)新成员提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时,通常会收到老成员的要求——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这一要求的提出是缘于一条规定,即进入WTO的任何新成员皆可享受组织内部已经存在的、由老成员谈判而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因此秉承互惠互利原则,新成员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必须要给予老成员一定程度的优惠待遇。
(3)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通过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成员国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之中通过享受优惠待遇所带来的利益,比其自身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利益要大得多。举例来说,某成员国决定实行贸易自由化,开放国内市场,这时若其他国家积极响应其措施,并回以对等的优惠措施,那么这个成员国就会获取较大的利益;相反,若其他国家对此成员国的贸易自由化反应并不强烈,且拒绝回以同等的优惠待遇时,这个成员国所获取的利益就要大打折扣。
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由于一成员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这种贸易自由化改革带来的实际利益有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做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确定。因此,多边贸易自由化要优于单边贸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即作为WTO成员国需要及时向外公布其制定和实行的贸易措施,若有变动也应及时告知,否则是不被允许将这些措施落实到实际交易中的,同时应该向世界贸易组织说明相关措施及实行情况。除此之外,成员参加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时,也必须向WTO说明相关情况。(www.xing528.com)
透明度原则主要是成员国之间在谈判、签订相关协议时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遵守该原则,意味着成员国必须向外公布以下几项贸易政策。①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的分类、估价方法的规则,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②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③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和规章;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⑤有关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规和规章;⑥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制度;⑦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⑧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⑨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和规章;⑩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⑪成员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⑫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透明度原则要求WTO各成员国公开、统一、合理地按照原则要求实行相关规定。成员国在本国内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做到全国各地统一,不应该出现差别待遇与歧视现象。也就是说,中央政府制定的某项行业规定和措施,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联的法规和政策时要注意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禁止出现两者相差甚至相悖的情况。不过,经过中央授权的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可以不受此原则的约束。
透明度原则还规定,因为有必要对海关行政行为实行监督和管理,因此各成员国应该抓紧时间建立并严格执行司法、仲裁、行政的机构和程序。这类法庭或程序不属于行政实施机构的管辖,以独立的身份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仲裁。进口商在规定允许的上诉期内可向上级法庭或机构申诉,其余情况皆由这些机构加以执行。透明度原则保持了国际交易市场的公平性,促进了行业之间展开良性竞争,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有非常显著的作用。
4.市场准入原则
准入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即准入原则是成员国皆可见的,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增长,它要求成员国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步骤,逐步地扩大本国贸易自由化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具体措施有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完全的贸易自由化,消除所有的贸易壁垒。目前关税壁垒仍属于WTO规定范围内的措施,但是关税的水平正在逐步降低。
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WTO禁止成员国采取不正当手段展开国际上的贸易竞争,尤其是禁止成员国利用倾销与补贴的手段向其他国家出口货物。在这方面,WTO明确规定了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和范围,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
6.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旨在拉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面向发展中国家与经济转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促使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相应的贸易优惠待遇。如发展中国家可以对某些货物采取进口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的优惠条文;只对发达国家单方面做出要求而发展中国家可无条件享受某些优惠待遇的相关条文;明确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等。
(五)争端解决
随着全球市场贸易交易的日益繁荣,各个国家之间开展贸易战争的概率也大大增加。协调与平息国家之间出现的贸易摩擦和冲突,是WTO成立以来一直在发挥的关键性功能。WTO主要由总理事会来处理各国之间所发生的贸易纠纷与摩擦,该机构的功能主要是调节与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作为WTO的成员国,当与其他成员国之间出现贸易摩擦或冲突时,当事各国不允许私自进行贸易对抗,而要依据争端解决机制来寻求帮助,并且最终尊重及履行由争端解决机制做出的裁决。具体来说,WTO内部的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有下面几点。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的规定,出现贸易摩擦与争端的当事成员国第一时间要通过磋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磋商过程并不是当事成员国之间单独进行沟通及交流,而是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来全程参与,并在必要的时候对各方所提出的条件进行协调与沟通。磋商不是公开进行的,这是为了使当事成员国可以利用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和争端。
(2)成立专家小组:假如发生争端的成员国在10天之内未采取磋商方式去解决矛盾,或者国际贸易纠纷超过60天依旧未获得有效解决,争端中受损害的成员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通常包括3个人,他们根据当事成员国的请求,开展对贸易纠纷事件的调查与审查,向各当事成员国了解详细信息,分析贸易争端的根源,并向各方公布调查结果,以此作为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的依据。专家小组的调查审查期限通常是6个月,如果贸易争端比较激烈,情况比较紧急,这一调查时间将会被缩短成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需要在专家组报告提交后的20~60天对其进行判断和研究,并做出通过的决定。在此期间若有当事成员国不接受调查结果决定上诉,或者当事成员国表示一致反对调查结果,那么争端解决机构需要另外采取措施。
(4)上诉机构审议:调查结果提交至争端解决机构之后,当事成员国均可以对此提起上诉。上诉将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后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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