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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调国际贸易的多边规范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运行之前,关贸总协定是协调和规范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政策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多边协定。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的一个关于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协定,并宣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国之一。常设机构是由缔约方常任代表组成的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关贸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调国际贸易的多边规范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运行之前,关贸总协定是协调和规范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政策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多边协定。

(一)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过程

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陷入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爆发了激烈的关税战。1930年,美国总统签署通过《1930年斯穆特—霍利关税法案》,把进口关税提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当时的欧洲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自己的限制性关税政策来对美国进行报复。资本主义国家间的高关税阻碍了商品的国际流通,造成国际贸易额大幅萎缩,整个世界经济陷入严重衰退。面对经济危机的严峻形势,为扭转困境、扩大国际市场,1934年,美国颁布了《互惠贸易协定法》。根据此法案,美国与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贸易协定,将关税水平降低了30%~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扩展到其他国家。关税的降低促进了国际商品流通,使经济危机有所缓解。

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世界贸易秩序遭到了很大的破坏,各国纷纷实施高关税壁垒和外汇管制,使货币流通体系遭到破坏。当时,国际经济关系中有三个主要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货币问题;二是金融问题;三是贸易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以美国为首的同盟国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一个国际会议,即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简称布雷顿森林会议),会议决定成立解决上述三个问题的三个相应国际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该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和维持汇率,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提供短期贷款,以解决它们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也称世界银行(WB)。世界银行的目的主要是向成员方提供长期贷款(7~25年),以从事大型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3)国际贸易组织(ITO)。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呼吁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就业问题会议,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进行世界性削减关税的谈判。随后,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按照原来的计划,关贸总协定只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的一个过渡性步骤,它的大部分条款将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被各国通过后纳入其中。但是,鉴于各国对外经济政策方面的分歧以及多数国家政府在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这样范围广泛、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际条约时所遇到的法律难题,该宪章未被各成员方政府通过,最终未能成立而由关贸总协定代替。

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的一个关于关税减让的多边贸易协定,并宣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国之一。自关贸总协定生效起至1994年,已有119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它所通过的各种协议对世界贸易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成为有关缔约方为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而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场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体系的支柱。

(二)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组织机构

1.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内容

关贸总协定在序言部分明确地提出了其服务宗旨,即缔约方共同约定,在对待相互贸易及经济领域相关事项时,要坚持以改善国民生活水平、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国民收入、提升资源利用率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最终目标。为了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优惠措施,例如降低关税、消除贸易壁垒、抵制全球交易中的歧视行为等,以保证组织总目标的顺利实现。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共包括序言及四大主要部分,合计38条相关条款,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附件。其中,第一部分是第1~2条,明确规定了缔约方相互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具体来说,是在处理关税和贸易相关事项时需要不附加任何条件地为缔约各方提供优惠;第二部分是第3~23条,说明了不对数量进行相关限制的要求,以及在允许范围内可以接受的例外及紧急应对手段;第三部分是第24~35条,对各缔约方对此协定缔约内容的执行过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如何接受、如何生效、如何停止及退出等;第四部分是第36~38条,这一部分专门对发展中国家在关税与贸易中面临的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四部分内容是作为后续内容加入协定之中的,1966年正式生效执行。

签订《协定》的各缔约方的共同目标是改善各国国民的生活条件,增加就业空间,提高国民收入,刺激国民的有效需求,以及促进全球资源的充分利用。其中《协定》的具体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适用最惠国待遇。签订协议的各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且这是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的、最基本的要求。最惠国待遇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关税优惠、货物销售及运输等相关事务。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并不冲突,缔约方在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同时也可享受其他与贸易及关税相关的优惠措施。(www.xing528.com)

(2)关税减让。缔约方在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同时,还可开展更加深入的关税减让谈判,相互之间制定具体的减让措施,并约束减让结果,保证各方出口商品税率的稳定性。

(3)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协定》缔约各方之间在处理国际贸易等相关事务时,应该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然而这一优惠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如某一方国际收支出现困难时,可不执行或暂缓执行此项优惠措施。

(4)保护和紧急措施。若某缔约方因不可预测的原因或者因为某种货物进口量大增,而使得国内同类货物或者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商蒙受了巨额损失或者预计即将蒙受巨额损失时,缔约方可申请适当的方式和时间对此种情况进行调整,在调整期间将不承担相应的减免义务,或者部分承担减免义务。

2.关贸总协定的组织机构

从名称上看,关贸总协定只是一项协定,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组织。这个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形成的国际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缔约方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常设机构是由缔约方常任代表组成的代表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关贸总协定的日常和紧急事务,一般每两个月开例会一次。常设秘书处为职能机构,设在日内瓦,提供经常性服务。

此外,关贸总协定还下设20个机构,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纺织品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各种专门事务。因此,它已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事务、贸易谈判和运用其法律体制的场所,以及调和与解决争议的机构。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它受到联合国的多方影响,并与联合国有着密切的工作上的联系和法律关系。

(三)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组织的大部分内容是开展关税优惠与消除贸易壁垒等相关事务的协商与谈判,一般将这种协商或谈判的方式叫作“回合”。1947—1979年,总协定主持、各缔约方参加的谈判“回合”共有7次,其中1964年的“肯尼迪回合”及1973年的“东京回合”比较典型,在世界贸易相关事务的发展历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印记。除了组织主要谈判之外,关贸总协定还需要就目前全球面临的严重商业政策问题组织相关的研究和探讨,以帮助各国化解矛盾,和平开展贸易活动。另外,关贸总协定也会出面帮助一些国家或地区消除贸易争端,促进各国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合作,并为全球输送高质量的贸易人才等。

至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组织的贸易“回合”已经上升为8次。其中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47—1979年的7个“回合”共促成近10万种商品享受减让关税的优惠措施。1993年12月15日,在关贸总协定的第8个“回合”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缔约各方通过了重要决议,关贸总协定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诞生。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的身份第一次亮相世界贸易舞台,就减免了几千种产品的关税,同时将农业和服务业纳入贸易规则之中。1994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齐聚日内瓦,组织了最后的会议,向世界宣布关贸总协定完美地完成了它所肩负的使命,彻底退出国际贸易舞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取代关贸总协定,正式成为调节国际贸易事务的新组织。

(四)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由于关贸总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因此限制了它在体制上和规则上制定相关的关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和作用。①关贸总协定制定相关条约之后并无对应的法律措施对相关方进行强制和约束,同时也缺乏健全的检查及监督措施,从而使得某些条约无法真正起到该有的作用。②关贸总协定制定的诸多条文之中存在着“灰色区域”,导致条文不能真正得到执行。这里所说的“灰色区域”,即指缔约方有意规避关贸总协定的条文而使用的一些歧视性贸易手段。“灰色区域”影响了关贸总协定公正公平的组织原则,削弱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③关贸总协定在制定条文的过程中,表现出了对某种社会经济制度的歧视色彩,这妨碍了其做出决定的公正性,降低了人们的信服程度。④关贸总协定缺乏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归根结底仍是因为关贸总协定缺乏强制性的手段,因此它在解决国际商业争端的过程中主要扮演调节者的角色,无法真正地解决争端,消除矛盾。⑤允许纺织品配额和农产品补贴长期存在,损害了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正是由于关贸总协定的上述种种局限性,使这个临时性准国际贸易组织最终被正式的具有独立国际法人地位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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