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政策措施。
(一)关税措施的特征和目的
1.关税措施的特征
关税属于间接税中的一种,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种类。和其他税种相同的是,关税也是一种强制、无偿和固定的税收政策。强制性即海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相关货物征收关税,征税对象要依据规定全额缴税。无偿性是指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税款之后,关税直接计入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不会收到任何形式的回馈。固定性是指国家征收的关税种类和形式是相关法律法规所定,海关和纳税人不具有调整的权利,不得对其进行私自更改和变动。但关税又有别于其他国内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税的税收主体即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出口商,税收的客体即课税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第二,关税具有涉外性,是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手段,可以起到调节一国进出口贸易的作用。第三,关税属于间接税。因为关税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征税,其税负可以由进出口商垫付,并将之计入货物成本,货物卖出之后即可回收这一部分用作税款的成本。所以,最后为关税买单的人群是购买货物的人,即消费者。
2.关税措施的主要目的
一国或地区的海关对经过其关境的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主要是为达到以下两个目的:①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②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国内市场。
目前,以财政为目的征收的关税对大多数国家来说作用均在下降。例如,美国政府在实施所得税之前,关税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目前,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总收入中,关税收入只占5%,而在20世纪初,这一数字为40%。对发达国家来说,与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用于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的作用也在减弱。2014年,美国的平均最惠国待遇关税税率约为3.5%,欧盟为5.5%,日本为4.2%,韩国为13.3%,中国为9.6%,巴西为13.5%。
(二)关税措施的种类
1.按照征税商品的流向划分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关税往往是指进口关税。
出口税是对本国出口的货物在运出国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出口关税会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不利于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所以一般来说,国家为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很少征收出口税,但有时出于干预市场的目的或为增加财政收入等,会选择对一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商品征收的关税。由于过境货物对过境国家的生产不产生影响,所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目前绝大部分同家已不再征收过境税,只征收少量的行政管理费用和有关服务费用,如印花费、统计费等。
2.按照征税的目的划分
按照征税的目的进行分类,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和保护作用以谁为主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都出现过关税收入降低、关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逐渐降低的情况。美国在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1994年,关税收入比1993年减少了4%,在当年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也随之下降。需要强调的是,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均不是越高越好。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15年,我国海关税收为15072亿元,其中关税收入2555亿元,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收入12517亿元。
3.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划分
按照差别待遇和特定情况,关税措施可分为普通关税和优惠关税,而其中优惠关税又存在三种情况: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惠税。
(1)普通关税。在两国或地区之间尚未签订关税互惠贸易协定的情况下,两国或地区之间的进出口货物需要依照普通税率征收关税。普通进口关税因为没有任何优惠,因此其税率大多较高。
(2)优惠关税。优惠进口关税是指对原产国与进口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收的关税。其主要形式如下:①最惠国税。它适用于从与进口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②特惠税。其全称为特定优惠关税,即一国对某些国家的一切进出口货物实行特别优惠关税,或者不征收关税。不过这一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签订了友好协定、贸易协定等国际协定或条约的国家之间,而并不适用于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国家。任何第三国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有的特惠税是互惠的,有的特惠税是非互惠的(单向的)。③普惠税。普遍优惠制(以下简称普惠制)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生效的,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关税也称普惠税。
普惠制的根本宗旨是普遍的、一视同仁的、单方面享受优惠的。其中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都需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一视同仁的,即一切发展中国家无差别地同等享受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关税优惠政策,不因任何原因而遭到拒绝。单方面享受优惠,即发达国家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地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关税优惠,发展中国家不必因为享受此项优惠而付出任何额外代价。普惠制的目的是:扶持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贸易,加快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步伐,以促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现快速发展与增长。截至目前,全世界190多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享受到了普惠制待遇,给惠国41个。这些给惠国包括欧盟28国以及挪威、日本、新西兰、瑞士、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列支敦士登、土耳其。其中,除美国外,其余40国均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
4.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是指进口商品时,进口国海关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出于某种目的另外增加的关税额度。进口附加税一般是某种临时性调整的政策,或是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国家层面进出口平衡;或是为应对其他国家的低价倾销策略;或是对某个特定国家进行报复的手段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进口附加税也被称为特别关税。
反倾销税是指对于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的市场与工业,合理征收反倾销税能起到保护本国产品市场的目的,但若滥用反倾销手段,则可能成为非关税壁垒。
反补贴税也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这里的补贴主要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所规定的“红灯”补贴,即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直接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或奖金和对指定企业提供的用于提高出口竞争力的财政资助或其他有相似作用的补助。
差价税即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照国内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即为差价税。
(三)关税税则和关税的征收方法
1.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又叫海关税则,是指一国对进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口的应税商品和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栏表。它是海关征税的依据,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从内容上来看,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海关征收关税的规章、条例和说明:二是关税税率表,关税税率表由税则号、商品名称、海关税率等栏目组成。
2.关税的征收方法
征收关税最基本的方法有两种:从量关税和从价关税。在这两种税收方法的基础上,又有混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动关税。(www.xing528.com)
(1)从量关税。它是指依照进出口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箱”“百个”等)征收定量关税。
从量税额=商品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从量关税的优点可概括为:①操作比较简单。海关人员只需要将商品进行分类,分成按重量征税、按数量征税或是按长度征税即可。征收从量关税与商品的价格无关,不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行再审查。②对于外国的出口商进行削价倾销有着较高的保护作用。
从量关税的缺点主要有:①从量关税具有累进性。同一类商品在征收从量税的条件下,价格越低的商品,关税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越高;相反,价格越高的商品,关税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越低。②在通货膨胀时期,从量关税将失去其保护作用。由于通货膨胀,商品的价格大幅上涨,从量关税的税率是按照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等确定的,因此随着价格的上涨,关税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
(2)从价关税。它是指依照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作为标准征收关税。
从价税额=商品总价×从价税税率
经海关审定的作为计征关税依据的价格称为关税完税价格。在征收从价关税时,商品的关税完税价格在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大体包括三种:进口离岸价(FOB)、进口到岸价(CIF)和法定价格。
从价关税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一定百分比。从价关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当商品价格上涨时,从价关税随之提高。
从价征收关税的方法弥补了从量关税的缺点,又具有税率明确、便于各国比较、保护作用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等多种优点。其缺点也非常明显:①操作困难,完税价格不易掌握。②通关时间长,征纳双方往往因确定货物价格发生摩擦,从而延缓了通关进程。有些国家的政府有意鼓励海关工作人员高估商品的价格,这种现象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专门为此进行了谈判,并通过不断修改完善,达成了现在的《海关估价协议》来约束成员方政府。
(3)混合关税。它是指依各种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从价、从量的混合征税。
混合税额=从价税额+从量税额
(4)选择关税。它是指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有从量、从价两种关税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税额较多的一种关税,也可选择税额较少的一种为计税标准。
(5)滑动关税。它是指根据输入国同类商品国内市场价格高低确定其关税税率的高低。国内市场价格低时,提高其进口税率,国内市场价格高时,降低其进口税率,从而使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保持稳定,保护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防止国内该种商品脱销、短缺或外国货物倾销。
(四)关税水平与保护程度
一般来说,用关税的保护程度来衡量一个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从而给予本国经济的保护程度。其中,关税对一国整体经济的保护程度可用关税水平来衡量,关税对一个产业个别商品的保护程度可用保护率来衡量。
1.关税水平
关税水平是指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用以衡量或比较一个国家进口关税的保护程度。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关税水平被作为削减关税的指标。
关税水平有不同的计算方法,最基本的方法主要有简单算术平均法和加权算术平均法两种。
(1)简单算术平均法。简单算术平均法是以一国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总和,除以所有税目的总数,求出税率的平均值。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有些税目的税率很高,是禁止关税,实际很少进口;有些在贸易中的重要税目(如汽车)和不太重要的税目(如汽车座椅、安全带)作为同样分量的两个税目计算,显然不太合理。此外,从量税率要换成从价税率才能相加,折算也有困难,因此具有一些缺点。
(2)加权算术平均法。加权算术平均法是以进口商品的价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按一个时期内所征收的进口关税总额占所有进口商品价值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由于统计的口径和进行比较的范围不同,可有下列几种计算方式:
在统计分析或对等谈判时,有时只对某大类商品或某个行业商品的关税水平进行比较,则其公式为:
如果比较的不只是一类商品而是几大类商品的平均关税,则可先计算出每类商品的关税水平之和(简单算术平均或加权算术平均之和),然后加权平均计算。如果要求比较精确的计算,可把临时减免税税款也加在税款金额之中。目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由以前的40%降到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仍比较高,大约在10%。
2.关税的保护程度
关税对进口国某种商品或某个产业的保护程度可用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来计算和描述。
(1)名义保护率。名义保护率也称名义关税率,是指一类商品在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下,其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它是衡量一国对某类商品保护程度的一种方法。在其他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情况下,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名义保护程度越高。
(2)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是指关税对国内被保护行业每单位产出的附加价值提高的百分率,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的百分比。
有效保护率不但关注关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也关注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即:
进口国政府通过把进口产品的关税收入作为产品附加价值让渡给本国生产企业来提高关税的有效保护率,而这一保护的大小,与制成品的名义关税率有关,更与中间产品及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直接相关。维持关税的有效保护率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进口国政府必须保证对制成品征收一定的关税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或免除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关税,这种现象就是关税升级。发达国家就是凭借着自身强大的工业制造能力,不断降低产品的名义关税率,但是由于对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零关税,发达国家仍然维持了较高的保护水平,而发展中国家普遍不具备这种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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