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行问责制,必须建立被问责干部的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以免其后顾之忧。实行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基础,就是对每个领导者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领导者。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问责制的真正实行,还需要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予以支持。
(1)要建立科学的领导者考核评价制度。只有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对领导者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正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为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要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当领导者出现过失或不作为时,必须有舆论压力迫使问责主体对其提出问责。
(3)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实行问责制,必须建立被问责干部的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以免其后顾之忧。特别是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者,可以予以适当安排,并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提拔使用,努力形成一种领导者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良好局面。(www.xing528.com)
实行问责制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基础,就是对每个领导者的权力与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被问责者应该是负有明确责任的领导者。因此,在建立和实施问责制过程中,在对失职领导者进行惩戒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注意发挥问责制对于领导者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方面的教育和导向作用,要把惩恶与扬善、奖勤与罚懒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在问责时做到过罚相当、罚当其过、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也就是说,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问责制对于问责对象本人的教育作用,更要发挥问责制对于其他组织成员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问责制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与“惩前毖后”。惩罚只是手段,预防才是目的。倘若问责制只是事后责任追究,缺乏从源头抓起的事前预防等相关制度与之配合,则不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难以“根治于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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