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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清算又称司法清算,是指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当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重整无望时,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进行的清算。按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至此破产清算工作宣告结束。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时,清算组要向法院及时申报,由法院宣告破产终结。

公司破产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又称司法清算,是指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当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重整无望时,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进行的清算。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的负债总额大于其资产总额,事实上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二是虽然公司的资产总额大于其负债总额,但因缺少偿付到期债务的现金流量,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迫依法宣告破产。

(一)破产清算的程序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的基本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破产申请阶段;二是和解整顿阶段;三是破产清算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程序如下。

(1)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如果申请破产的公司不具备和解整顿的条件,或和解整顿方案被否决,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公司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2)组建清算组。按照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其成员由法院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银行工商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中选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公司的一切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都由清算组接管。

(3)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后,需对破产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对公司财产、债权和债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处理和拍卖。

(4)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实施。清算组清理、处置破产财产并验证破产债权后,应在确定公司破产财产基础上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按一定的债务清偿顺序进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认可后,清算组以现金或实物方式偿还破产公司的债务。

(5)破产程序终结并办理停业登记。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应编制有关清算工作的报告文件,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在接到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应及时办理破产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至此破产清算工作宣告结束。

(二)破产财产的界定和变现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公司的全部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宣告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终结前所得财产,如收回应收账款;应当由破产公司支配的其他财产。

破产财产被确定以后,一般都要变卖为货币资金,以便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应采用分开拍卖方式加以拍卖。财产拍卖一般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也可由清算组聘请专人负责,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但破产财产中若有法律限制自由买卖的商品,如黄金、炸药等,应由政府指定部门收购;破产财产中的整套设备或生产线,应尽量整体出售,确实无法整体出售的,方可分散出售。

(三)破产债权的界定和确认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前宣告成立的,对于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在界定和确认破产债权时,包括下列各项:①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②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③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④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但下列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宣告日后的债权;债权人参加清算程序按规定应自行负担的费用;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四)破产清算费用与清算损益

1.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公司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清算费用应当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一般随时发生随时支付。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时,清算组要向法院及时申报,由法院宣告破产终结。

清算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清算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公司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公司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清算组应严格按照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拨付清算费用。

2.清算损益(www.xing528.com)

公司破产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以及破产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等作为清算收益;公司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损失等作为清算损失;发生的清算费用优先从现有财产中支付;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与清偿

当破产财产全部被确认和拍卖,破产债权全部被界定和确认,破产费用总额估算出来后,清算组可提出分配方案。这一方案要由债权人会议通过,经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扣除破产费用后,一般按下列顺序在各有关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分配:

(1)支付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

(2)缴纳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3)支付各种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则应按比例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如果在清偿所有破产债权后,破产财产尚有剩余,则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再支付给普通股股东。

【例8-1】 某公司申请破产,破产前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简表)如表8-1所示。

表8-1 某公司破产前资产负债有关项目表(单位:万元)

表8-1中的银行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抵押债券则是以公司厂房为抵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资产变卖收入如下:流动资产为450万元,厂房为750万元,设备为700万元,无形资产不能变现,合计变现1900万元。清算期间发生清算费用100万元。则:

扣除清算费用后清算财产结余=1900-100=1800(万元)

扣除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的财产结余=1800-100-300=1400(万元)

扣除支付抵押资产后的债务结余=1400-750=650(万元)

一般债权的求偿总额=500+700+(800-750)=1250(万元)

结余收入的分配比例=650÷1250×100%=52%

如:银行应分配的财产结余金额=700×52%=3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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