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政策是指企业对其盈利进行分配或留存以用于再投资的决策选择。股利政策既关系到集团股东的直接经济利益,又关系到集团的未来发展,是企业集团重大财务决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在企业集团经营战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集团必须在如何兼顾自身未来可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要和股东对本期收益的要求之间,制定科学合理的股利政策。
(一)企业集团股利政策的特点
面对多个不同利益主体的法人,母公司股利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单纯地站在母公司自身及其股东的立场,还必须同时兼顾子公司等成员企业的利益期望,即必须协调处理好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等相互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不仅如此,作为集团的管理总部,母公司还必须从一个更高的层面,即管理战略角度,对集团整体的股利政策进行统一规划,以规范各成员企业的收益分配行为能够建立在有利于整体战略目标不断推进的框架结构范畴之内。因此,母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宗旨,不再局限于集团内部以及与外部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重要的还在于通过股利政策推动战略发展目标的贯彻与实施。因此,股利政策成为母公司借以达成战略目标的重要的保障手段。
就一般意义而言,无论是单一法人制企业组织形式,还是集团式组织形式,在股利政策的制定上,都需要在充分研究股利的信息内涵、市场的不确定性、收益质量及其时间差异等的基础上,依据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与股东财务最大化目的,结合投资机会与股东偏好、流动性、再融资能力、再融资成本与留存收益成本比较、控制权结构、税务因素、稳定性、贷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法律限制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来进行。股利政策主要有以下基本类型: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固定支付率股利政策、低定额加额外股利政策等。
(二)企业集团股利政策的决策权限
股利政策属于企业集团重大的战略管理事宜,无论是股利政策、类型、分配比率、分配方式制定与选择还是调整与变更,决策权都高度集中于集团最高管理当局——母公司董事会。要完成整个股利政策的制定与决策过程,通常需要经由三个权力层面或阶段:一是母公司财务部;二是母公司董事会;三是母公司股东大会。
母公司财务部尽管不具分配政策的决策权,但作为集团资金运动管理与控制的中枢,对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特别是盈利状况与现金流量状况拥有权威性的发言权。为了使股利政策得到子公司等成员企业的广泛认可,减少实施过程中的矛盾与阻力,母公司在股利政策的制定上,除了需要遵循集团章程、管理战略等外,还必须符合《公司法》与民法基本通则,不能为了追求母公司自身方面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子公司等的利益,更不能假借集团的名义以及管理总部的特殊地位而侵吞子公司等的合法权益。为此,母公司董事会在制定集团股利政策预案或者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决议前,应当征询一下子公司的意见,在《公司法》、集团章程、管理战略与管理政策等的范畴内,强化母、子公司间的信息沟通,解释母公司所拟股利政策的基本宗旨,应尽可能使子公司等认识到这种股利政策对集团整体以及各子公司的利益,特别是长远利益是最为有利的。对于子公司合理的建议,可附加到母公司董事会有关股利政策制定的支持理由当中,一并提交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三)基于企业集团发展阶段的股利政策
由于企业集团股利政策的制定受法律、企业内部、股东和其他等诸多因素的约束,因此各国的股利政策有着较大的差别,美国公司大多实行高支付率的股利政策,日本公司大多实行低支付率的股利政策,德国公司大多数实行稳定的股利政策,支付率则处在美国和日本之间。我国企业集团股利政策,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企业集团所处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制定。
(1)初创期股利政策
初创期的企业集团规模效益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在需要大规模扩张时,面临着相对不利的融资环境,此时的核心产品不能为集团提供大量的现金流,那么在财务战略上就应保持稳健原则;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就应选择低现金股利的政策。
(2)成长期股利政策
随着企业集团步入成长期,其主要目标与初创期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资金短缺是企业集团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企业集团仍应采取相对稳健的财务战略,在支付方式上,宜以股票股利为主,现金股利为辅。
(3)成熟期股利政策
成熟期的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有了一定的规模,经营风险相对较低,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有大量现金流收回,股东对企业集团有较高的收益回报期望。这一时期,企业集团应制定以现金股利为主的高支付率的股利政策。
(4)调整期股利政策(www.xing528.com)
随着企业集团进入夕阳阶段,经营战略须做大量的调整,在这一时期,尽管面临市场负增长,但现有的利润和支付能力并未失去。经营结构、股权结构都有可能进行调整,应考虑对现有股东进行回报,也是对其初创期与成长期“高风险、低报酬”的一种补偿。但是,回报率应具有一定的限度,它应以不损害企业集团未来发展所需投资为最高限制,实行高支付率的股利政策,在支付方式上宜以股票股利和一定的现金股利相结合的方式。
(四)企业集团利润分配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利润分配的基数是税后利润。然而,对于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基数的确定面临母公司净利润和合并净利润的选择问题,《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利润分配基数是合并净利润还是母公司净利润也有一定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一是合并净利润;二是母公司净利润;三是合并与母公司净利润孰低法。实际操作中,一般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利润分配基础的居多。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从公司法的角度,利润分配应是一个法律主体的自主行为。合并报表并非法人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通常是由若干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可见,利润分配是受到《公司法》规范的法人行为,分配主体是法人而不是合并集团这一虚拟的会计主体,因此应当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础。
例如,A公司是一个控股公司,拥有B、C、D三个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按10%计提盈余公积,假设子公司全部决定当年利润不进行分配,各公司未分配利润构成表见表6-1。
表6-1 某集团各公司未分配利润构成表
由于母公司A个别报表采用成本法核算,子公司决定不分红,A公司当年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为0,A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1136.17万元,没有子公司投资收益部分。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A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年确认了子公司的投资收益1155.88万元,以致合并净利润和母公司净利润产生差异1155.88万元,也是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和合并未分配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假如A公司按合并报表期末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母公司就会出现年末未分配利润负数的现象,即-1155.88万元。这就产生了超额分配的情况,导致母公司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因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造成现金大量流出。
因此,从稳健原则出发,集团公司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净利润为基础。实践中,也有子公司有利润却出于种种目的不分配或少分配,使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减少,从而影响母公司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对此,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的影响和监管,从而提高子公司的分红能力和比例。
(五)母、子公司的股利政策协调
对于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而言,有的本身也从事经营,因而有自己的经营利润;有的不直接从事经营而没有收入,需要从各子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获得经费收入。所以,就母、子公司股利政策的协调而言,分为以下两类。
(1)母、子公司经营型
当母、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都从事经营,且都有经营利润时,由于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以都能够独立制定股利政策。例如,当母公司的效益高于子公司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会认为母公司的效益是由于母公司的优势地位和子公司的牺牲带来的,子公司的股东可能要求获得与母公司股东一样的现金股利;而当母公司的效益低于子公司时,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会认为子公司的效益是子公司自身努力带来的,与母公司关系不大,从而要求获得高于母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当母、子公司各自一方有较好的投资项目时,则对股利的形式就会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当母公司有好的项目时,就希望子公司少发现金股利,而母公司凭借控股地位可将资金从子公司借调(甚至是无偿)来使用;而子公司有好的项目时,母公司则可凭借控股地位而不顾,要求多发现金股利。此时,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产权控制地位,决定了子公司的股利政策的制定必须依母公司的意志而定。这类企业集团的股利政策,除了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东地位的差异、企业集团整体发展要求以外,主要是考虑母、子公司之间经营效益的差异。
(2)母公司管理型
当母公司纯粹从事对子公司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需要从各子公司获得管理费时,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更多的是靠母公司的管理实现的。这类企业集团的股利政策,除了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东地位的差异、企业集团整体发展要求以外,主要是考虑各子公司之间经营效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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