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还是德国古典哲学,都将现代社会历史的本质映现在自身独特的理论话语之中:生产(劳动)开始不自觉地扮演起社会历史存在的基础的角色,社会的结构开始同生产的一定方式联系起来(生产和方式本身就无法分离),内在的历史性与非时间性的逻辑框架悖论性地交织在一起。正是在批判性地继承这些思想成果的基础上,马克思实现了社会历史理解的格式塔转变。然而,这一转变的发生,或者说“摩尔”本人在获得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也就是说,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个走向生产方式概念的阶段。直接性地反映在青年马克思的探索之路上,这就是从哲学思辨向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推进。
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正是“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促使他去研究经济学。为了解决“苦恼的疑问”,自己“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并得出结论说:法的关系和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就是‘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这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发现生产方式概念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马克思的理论思考情境还是他的现实生活境遇都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革:在理论上马克思走出唯心主义和宗教政治异化观念,走向唯物主义和社会物质生活的分析;在现实中马克思离开自己的祖国,“前进到巴黎”这样一个“新世界的首都”。
结合上文所回顾的思想史进程,“生产方式”作为对现代社会历史本质的科学抽象,本身是一个历史的产物。这个概念得以确立的历史基础,恰恰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具体包括:个人主体的出现,由生产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运动,及其在法权关系中的表现——私有财产(或译为私有制,Privateigentum)。然而,带有反讽意味的是:马克思本人首先是作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开始自己的理论探索和政治实践的,他所遇到的物质利益难题实际上恰恰是作为资产阶级思想产物的理性主义自由观与私有财产的权利和要求之间的内在冲突。以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反思为契机,青年马克思借助于费尔巴哈,开始转向一般(法权)唯物主义,并初步意识到私有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
马克思早在中学毕业论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就已经提到了个人选择及其外在制约之间的关系:
我们并不总是能够选择我们自认为适合的职业;我们在社会上的关系,还在我们有能力对它们起决定性影响以前就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开始确立了。
与既有的部分研究观点不同,我们认为:虽然马克思的确已经注意到个人选择所受到的现实社会制约,但是这种理解显然不能同马克思后来对“社会关系”的理解画上等号。众所周知,在大学期间马克思曾尝试建构一个康德—费希特式的形而上学法学体系。但这一努力的失败却促使青年马克思投入了“黑格尔的怀抱”,关注理性和现实的辩证关系。强调自我意识是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理念和政治诉求,背后作为支撑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基础上的资产阶级个人自由和反封建理想。马克思在伊壁鸠鲁和德谟克利特自然哲学的对比中,强调原子的偏斜运动,就是以一种重新诠释哲学史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理论指向。与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不同,马克思着重强调了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世界的哲学化同时也就是哲学的世界化”。他认为这是一种辩证的过程:世界同理性相一致,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继之而来的是哲学陷入与现实世界的对立;哲学对现实世界产生积极的影响,使之重新理性化。这样,马克思就同当时早已存在于青年黑格尔派历史观中的主观唯心主义拉开了一定的距离,并且开始按照自己的哲学思想来开拓自己的道路。
然而,马克思此时并不能真正理解他所面对的这个复杂世界。《莱茵报》时期的政治实践便可以看作是他的理性主义(唯心主义或观念主义)观点在现实中的第一次碰壁。1841年获得博士学位后,马克思虽然已经从哲学与现实的关系角度获得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独特理解,但在基本的政治理念上仍体现了青年黑格尔派的一般特征:自由主义的政治追求与理性主义的国家观念——最初试图仅仅运用理性的普遍原则本身作为评价政府行动的准则。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还坚持认为,现代国家是“合乎理性的社会存在”,“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构成国家的基础不应该是宗教,而应该是哲学的理性。
最新哲学持有更加理性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
在真正的国家中是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作为这一类粗陋的物质成分同国家协议的;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
有趣的是,青年马克思试图从现实国家中祛除的东西,正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否定的市民社会的物质内容,而这同所谓的自由平等一道恰恰都是“市民社会”自身的产物。然而对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所作的分析已经使马克思认识到,等级从属状态对政治的利益代表机构、对政治态度和政治信念有直接的影响。但在普鲁士,等级代表制主要用来保障封建地产的特权,它是普鲁士国家政治制度的固有组成部分,是“旧时代的瓦解过程”的产物。只有人民代表制才能顺应历史的要求,人民代表机构应当代表的既不是私人利益,也不是地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而是自由的人。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把世界历史划分为不自由的和自由的两个时期。不自由的时期是广义的“封建制度”,实质上涵盖了历史上人类被分裂为对抗阶级的一切时期(包括资本主义在内);未来社会是现实的自由世界,在那里,国家是人民“自己的代表机关”,即民主制。
认为人民代表制是精神力量的体现,会自觉地代表人民的智慧,这显然是一种幻想,或者说是马克思仍然局限于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想象所进行的一种非批判的批判活动。这也表明:马克思虽然已经触及了复杂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结构这一重大的问题,但他当时对国家的阶级性质、社会的结构以及历史发展的社会动力等问题还缺乏足够的认识。
同样是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第一次碰到了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既然是理性国家,那么在私人利益同全体国家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它就应当压抑和限制私有财产的权利和要求。但是现实的情况恰恰相反,真正的立法过程并非由理性自由的规律所支配,而是为物质利益这种“下流的唯物主义”所决定的。这一“苦恼的疑问”促使马克思开始怀疑黑格尔法哲学即国家学说的合法性。1843年1月,《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再一次促使马克思面对现实中的社会经济问题,并使他深刻认识到,自己所面对的是这样一个客观过程:
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
也就是说,在《莱茵报》时期的这些政论文章中,马克思已经开始了向唯物主义立场的转变。这也是生产方式概念开始进入马克思理论视野的一个重要契机,因为物质利益难题背后客观的经济关系,开始敲响了青年马克思哲学思想中唯心主义的丧钟。如果说,宣扬自我意识哲学的“青年黑格尔派”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历史的偶然事件,而是黑格尔哲学体系解体的必然产物,或者说是德国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结果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物质利益的难题”。这个难题实际上在直接的现实层面上证伪了青年黑格尔派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的哲学政治想象。物质利益的难题就像是康德哲学中的“自在之物”,注定无法为青年黑格尔派自我意识哲学的逻辑思辨所消融。这首先不是因为自我意识哲学是唯心主义,而关注物质利益就是唯物主义,而是因为自我意识哲学所反映的现代社会想象本身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历史环节,只不过是黑格尔哲学的“漫画式完成”。马克思所要走向的唯物主义,也不仅仅是关注物质利益就可以实现的。但无论如何,这是他思想探索中一次重要的理论转型。正如恩格斯后来所回忆的:
我曾不止一次地听到马克思说,正是他对林木盗窃法和摩塞尔河地区农民处境的研究,推动他由纯政治转向研究经济关系,并从而走向社会主义。
在物质利益中,“社会的关系”呈现出“像呼吸一样的”客观性,这是马克思走向生产方式概念的最初缘起。接下来所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在克罗茨纳赫时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政治—历史笔记”(《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完成的。按照一般的理解,马克思不仅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颠倒了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判断,而且在法国革命史研究中认识到私有财产(私有制)在市民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从私有财产出发解剖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并对其历史边界进行说明,是马克思在资产阶级社会(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既有观念范围内实现“人类解放”的一次理论尝试。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从“发现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到走向“市民社会的解剖”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往往被人们忽视了。这就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于理性主义国家观的思想清算。实际上,正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内部的国家法”环节所做的批判性分析中,马克思才第一次真正接触到“私有财产”这个难缠的理论对手,进而借助于《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成果,将自己研究的重心转移到对于私有财产的运动和市民社会结构的解剖上来。这是继物质利益的难题之后,马克思又一次无意识地向以生产方式概念的得出所表征的现代人类社会结构运动规律科学理解的迈进。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已经站到了唯物主义的立场之上。这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催化剂作用密不可分。费尔巴哈于1843年2月出版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精确地阐述了他的人本主义观点,并同布鲁诺·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哲学划清了界限。马克思在退出《莱茵报》编辑部之前不久研究了这部作品,在哲学与理论上获得了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的新的出发点。但马克思还是批判性地指出:
费尔巴哈的警句在我看来只有一点是不合适的,即他过分地注重自然界而过少地注重政治。但是唯独二者的结合,才能使现今的哲学成为真理。
围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方法论界定问题,学界曾发生过“哲学(一般)唯物主义”还是“法权唯物主义”的争论。其问题的核心是1843年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受到了费尔巴哈的影响。这一争论的积极成果在于:一方面不能将传统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所理解的“唯物主义”直接套用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甚至是《手稿》之上,另一方面必须重新思考“私有财产”(所有权)批判在马克思接受并改造费尔巴哈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严格说来,费尔巴哈并不承认自己的学说是“唯物主义”,而是“人本主义”或“自然主义”。同样,马克思最先接受的也不是什么“唯物主义”观点,而是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和“未来哲学”的建构。正如苏联学者指出的那样,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集中在“内部的国家法”部分,主要批判了黑格尔在“国家”问题上的“逻辑的神秘主义”和矛盾问题上的“神秘的二元论”。当然,马克思这时的政治立场是“真正的民主制”而非“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与之相应的方法论基础是费尔巴哈从感性的“人”出发的“主谓颠倒”。
在一般的意义上谈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主谓颠倒”,往往首先想到的是“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唯物主义雏形”。但回到这一手稿的文本逻辑中去我们可以发现,“主谓颠倒”是马克思借助于费尔巴哈来批判黑格尔式的“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基本方法。马克思还没有做到他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说的“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而只是反对黑格尔法哲学,尤其是国家学说中所发生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即,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使作为观念的主体的东西成为观念的产物、观念的谓语。
除此之外,马克思还在讨论“抽象人格”或“国家人格”以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性时使用了这一方法。在他看来:
人格和主观性只是人和主体的谓语。……人格脱离了人,当然只是一个抽象,但人也只有在自己的类存在中,只有作为人们,才是人格的现实的观念。……(黑格尔)为了把同一个受限制的主体,即特定的等级(等级差别)描述为两个谓语的本质主体,或者为了证明两个谓语的同一,两个谓语都被神秘化了,都说成是幻想的不确定的双重形式。(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马克思显然是在反对黑格尔把“观念”作为主体及其“理性推理的阐释”中所表现的“体系的全部超验性和神秘的二元论”,但他并没有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真正的主体。与费尔巴哈一样,主体只能是“类存在”的“人”。然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作为“主体”的“人”如何异化,并颠倒地表现为“宗教”和“国家”这一问题,马克思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其主要精力在于说明黑格尔“国家”观中的“非批判性”和“神秘主义”。在此过程中,手稿后半段关于“私有财产”的分析构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进展。
之所以会涉及“私有财产”的问题,一方面是由《法哲学原理》自身的逻辑进程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立法权”部分,黑格尔为了论证“国家”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扬弃,专门提出了“自然伦理的等级”的问题,认为这个以“家庭生活”和“地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自然规定”。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信念’,‘国家精神的占有’,由‘土地占有’取而代之”。而这种“首尾不一贯”的“迁就”,“是最坏的一种混合主义”。马克思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作过程中涉及“私有财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有关。这就是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政治历史研究中对于财产制度、等级和国家形式之间的关联的探讨。尤其是在对法国革命史的分析中,马克思从经济事实在社会冲突中的作用出发,发现了私有财产对于政治制度和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
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回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手稿后半段,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是马克思从“地产”的分析出发,对于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伦理生活”的“政治国家”的神秘主义根源的剖析。如上所述,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以“地产”为基础的“自然伦理的等级”体现了“政治国家”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因为这个等级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式构成的,因为它的财富既不依赖于国家财富,和利润的追逐及占有的任何可变性无关,他们的财富……不可转让。
作为反驳,马克思指出:
黑格尔在这里所阐明的对立,就其尖锐性来说是私有财产和财富之间的对立。地产(土地占有)是道地的私有财产,是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普遍等级”和“产业等级”的财富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同这种财富对立的是地产,即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它还没有具备财富的形式,即由社会意志设定的财产的形式。……伦理观念的现实性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
为了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的上述判断,对于“地产”(土地占有)、“私有财产”和“财富”三个概念作一个简单的说明是十分必要的。“地产”(土地占有)是“私有财产”确立的最初形式,表现为地主对欧洲中世纪农村公社公有土地的分割和占有。然而这种带有强烈封建色彩的财产形式本身在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和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却扮演了特殊的角色,一方面以“地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在重农学派中被看作“纯产品”(剩余)的源泉,进而在亚当·斯密那里以“地产”为基础的“地租”作为收入的形式构成了“国民财富”积累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以斯图亚特和斯密为基础的黑格尔,在理解“财富”的形成时也将“地产”纳入包含“家庭”和“市民社会”在内的“国家”的构成原则之中。也就是说,“财富”在政治经济学和法哲学中本身都同“国家”内在关联,并且将作为“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作为特定逻辑环节蕴含于自身之内。而“市民社会”的发育本身又直接反映了“私有财产”确立的要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曾提出,“在法国和英国,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或(市民)社会对(国民)财富的统治;在德国,问题却是国民经济学,或私有财产(地产,神秘主义的形式)对国民的统治”。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已经在“注重政治”的意义上坚持并推进了费尔巴哈在“注重自然界”的意义上所实现的哲学变革。他从人本主义的“主谓颠倒”出发,并借助于政治历史研究戳穿了作为“私有财产的神秘主义者”的黑格尔在“国家”观上的秘密。尽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写作中,马克思也已经在“私有财产”理解的基础上从“真正的民主制”走向了“无产阶级”立场,但他远没有实现从作为“主体”的“人”出发,在“市民社会”的运动中说明黑格尔式的颠倒发生的机制。
如上所述,通过批判地理解黑格尔对国家(“普遍利益体系”)同家庭与市民社会(“特殊利益体系”)之间关系的分析,马克思将对物质利益难题的克服成功推进到私有财产的批判,并开始步入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复杂的理论问题域。对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的分析,构成了《克罗茨纳赫笔记》的重要内容。到1843年底,马克思所形成的重要理论认识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发展,会产生市民社会的内在分裂。这种分裂的结果首先表现为私人和公民的分离,更深刻的则是现代市民社会中一种外在于“人类”的神秘主义的抽象力量的存在。
在克罗茨纳赫时期的研究中,所有制(财产)是马克思分析社会历史的一个核心范畴。这既是《莱茵报》时期“物质利益难题”的理论延伸,也是他走向异化劳动概念的理论中介。马克思已经看到,人类历史的不同时代存在所有制的不同形式,财产关系同政治关系相关联,影响到国家和整个社会制度。随着私有财产的确立,发生了封建等级向资产阶级社会阶级结构的过渡。现代的国家形式(代议制)则以政治的方式表现了私有制的统治。按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形成的理解,私人的存在是现代市民社会的最后目的,个人分化为“市民,即市民社会的成员”和“公民”;在现代国家里,人的本质特性是通过公民的政治权利来实现的;这种分离是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人民的利益和人的类本质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只有“真正的民主制”才能消除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之间、社会领域同政治领域之间、市民社会的成员同公民之间的分离。
不难发现,与私有财产直接关联的是“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这也是马克思从1843年开始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在使用的一个范畴——尽管马克思不断将自己的理论逻辑注入其中,并最终以“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范畴扬弃了这个含混的概念。
经过政治—历史笔记的研究,马克思已经看到了现代市民社会同古代、中世纪的差别,并认识到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的结果。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中主体之反思规定性的理解,由此为政治国家所做的辩护,对于马克思来说只是无法理解的“神秘主义”,“等级制度想用复旧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性”。马克思此时尚无法更加深刻地理解黑格尔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超越,即以理念主体超越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经济自发性力量的用意。显然,他的思考只是停留在政治法权异化的层面,这种政治异化对他来说只是人的存在方式的分裂,他还无法真正深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本质性认识中去。不消说,“市民社会”的经济构成方式,特别是基于现代工业性劳动、社会分工之上的商品和市场关系,以及作为市民社会政治和法权关系的现实经济基础的“看不见的手”的客观力量,都还没有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话语。
1843年底、1844年初,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经过对法国历史和社会主义思潮的进一步研究,马克思写下了著名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其中包含着马克思对社会历史理解的一次重要飞跃。在分析人在市民社会中的生活时,马克思指出,“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把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因此“市民社会从自己内部不断产生犹太人”,即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马克思进而指出,“让渡是外化的实践。在利己的需要的统治下,人只有使自己的产品和自己的活动处于异己本质的支配下,使其具有异己本质——金钱——的作用,才能实际进行活动,才能实际生产出物品”。
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已经开始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而这一重要的经济异化的观点正是他不久前所批判的黑格尔法哲学国家与法权观中隐匿的超越性所指。针对市民社会中人的生活由私有财产支配的现实,马克思要求使这种市民社会本身来一个彻底变革。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
在此时的马克思眼中,因为无产阶级不占有任何私有财产,这一特殊地位使得它不仅完全能够代表普遍利益,而且在自己的解放中必然解放社会的一切领域,替代那由历史限定的、一定阶级和阶层的局部解放,无产阶级将全面实现人的本质力量。这是马克思对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现代市民社会的历史宣判。虽然在分析的过程中马克思已经接触到了经济学问题,并提到了劳动和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问题,但这只是一种外在的抽象讨论,仍然带有强烈的人本主义色彩。在这里,值得特别注意的两个内在相关的问题是:
第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区分了法英两国的历史发展同德国的历史发展,认为后者同前者相比落后了整整一个历史时期。
在法国和英国,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或社会对财富的统治;在德国,问题却是国民经济学或私有财产对国民的统治。
也就是说,马克思已经意识到:在法国和英国,由于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政治经济学”表现为地主、资本家、工人之间财富分配和权力制衡的调节器,而在德国,则通过神秘主义的伦理国家,暴露了“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作为统治的本质。以之为基础,马克思得出结论说,在法国政治革命是由资产阶级的不同“阶级”承担的,而在德国只有一个阶级可能代表普遍的利益,就是无产阶级。而只有无产阶级能够真正体现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承担人类解放的使命。只不过,这一判断在这里仍然带有过多的哲学思辨和伦理想象的色彩。
第二,与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相关,是马克思对工业现代性的指认:
德国无产阶级只是通过刚刚兴起的工业运动才开始形成;因为组成无产阶级的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工制造的贫民,不是在社会的重担下机械地压出来的而是由于社会的急剧解体、特别是由于中间等级的解体而产生的群众。
经济学研究中发现的真实历史差异和工业运动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是马克思走向生产方式概念的重要理论助推器。简言之,在马克思真正研究经济学并切身接触法国和英国的社会现实之前,他对于工业的理解大致停留在一个模糊的概念阶段上。就他所能接触到的文献资料来看,工业成为马克思关注的对象依赖于空想社会主义特别是圣西门主义的影响以及青年恩格斯到达英国后所写的一组文章。此外,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在实现一般唯物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变中,舒尔茨《生产运动》中对工业生产的研究也影响了马克思对社会现实的判断。唯物主义历史观形成之后,马克思才开始真正接触工业资本主义的现实和工业生产的直接过程。
概而言之,作为理性主义国家观批判的合乎逻辑的成果就是对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现代市民社会的剖析。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和国家本身是同一个东西,即客观精神展开的不同环节。但在马克思青年时期的探索历程中,却走过了一条从“国家法”批判再到“市民社会解剖”的道路。与此同时,正是对“市民社会”的初步研究为马克思打开了新的问题视域:一方面是作为国家的“下层建筑”的“市民社会”这一结构性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维度,不仅是《克罗茨纳赫笔记》研究中所发现的不同财产形式导致了不同国家形式的出现,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在现实中英法和德国之间所存在的历史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体现在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上,而这一点又在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学)的理解上获得了直接的体现。另一方面,也还是在市民社会的探讨中,一个新的理论无法克服的“自在之物”出现了。这个新的理论难题就是:在市民社会公民和私人的分裂之外,存在的更为根本性的,甚至于说从根本上难以缝合的分裂,就是“有产”和“无产”的分裂,或者说无产阶级的客观历史存在。这些都是马克思走向生产方式概念的重要理论路标。但在历史唯物主义确立之前,马克思还曾试图以费尔巴哈的方式完成对上述问题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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