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觉得提议和解是示弱的表现。事实上,在处于强势地位时和解是解决国际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国际争议解决律师能够和中国律师合作,共同建议如何通过和解来妥善解决争议。
有些当事人有一种自然倾向,他们会在案件最开始的时候就抓紧机会尝试和解。但此种做法忽略了占据强势地位进行和解的重要性。金杜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和一家律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过一个涉案金额巨大的石油能源纠纷。中国企业当事人从最开始就想通过全面让步而达成和解,但我们在分析案情后,说服当事人采纳拖延的战术并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保持强势,从而使对方认识到中国企业是持严肃的态度对待该争议且有打持久战的准备。上述策略最终取得成功,我们和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该案中争取到的和解金额高于当事人预期的最高金额。更重要的是,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所以说,把握时机非常重要。在寻求和解渠道时应考虑:
(1)提议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正式的调解—— 比如在案件一开始的时候,或者在双方交换书面意见书并澄清争议后,或者在仲裁庭提供初步观点之后,均是提议进行调解的适当时机。在选择调解员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寻找既具备法律知识又了解相关行业和文化的人担任调解员。如果你选对了调解员,进行调解将会对解决争议非常有帮助。
(2)提出和解方案——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国际争议解决律师将在早期考虑提出一个“无损讼费以外的权利”(without prejudice save as to costs)的和解方案。这将给对方施压,使他们考虑可能的仲裁结果,并确保当事人达到节省费用的目的。
在仲裁的过程中,金杜律师事务所和国际争议解决律师会共同发掘相对方的弱点,分析任何情况的变化,并在必要时,根据仲裁的过程调整策略。为帮助寻求和解,中国律师应经常注意了解以下事项:
①相对方长期和短期的经营计划;
②相对方是否有重组或并购计划;
③相对方管理层是否发生变化;(www.xing528.com)
④相对方是否卷入其他商业争议或诉讼。
当事人应该在国际争议解决律师和中国律师的协助下,评估相对方发生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和解及案件整体策略的可能影响。
最后,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境外仲裁、诉讼的执行。
就境外仲裁的执行而言,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则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并非《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则境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应依据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家的本国法进行。
如果该等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该条文中所指明的国际条约即包括前述的《纽约公约》。
境外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考虑法院地法的规定及法院地所在地国与中国的双边协定或互惠原则。金杜曾成功代理中国企业在美国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个案例作为美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的第一案,将成为中国公司在美国寻求本国金钱给付判决执行的先例。同时,依据互惠原则,也给美国判决在中国的执行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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