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对象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品的索赔对象主要有卖方、承运人、保险人以及其他可能的人。他们根据各自的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卖方
进口商可以向卖方索赔的情况主要包括:
(1)疏忽或故意少装,致使交付的货物数量或重量短少。
(2)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卖方实际交货的质量低于合同约定。
(3)包装不良造成的货物短失或损坏。
(4)延迟交货,造成收货人经济损失。
(5)因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上涨或资金困难等因素,故意违约,不按期装运货物。
(6)错发货物,给收货人造成丧失市场机会和经济上的损失;增加仓储运输费用或其他损害。
2.承运人
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主要有以下一些情况:
(1)短卸。在卸船交货时,由于船方工作失误造成其数量或重量少于提单所列。
(2)误卸。误将应卸A港的货物卸在B港。
(3)短失。指发货人确实已经将货物按照发票、装箱单所列交付给运输部门,但由于运输途中货物被盗等造成短失。
(4)破损。运输中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破损。
3.保险人
进口商向保险人索赔主要是因为:(www.xing528.com)
(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损毁,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承保责任条款赔付。
(2)收货人遭受意外损失,无适当责任人(包括发货人或承运人)及/或责任人拒赔或赔付不足时,保险公司根据承保责任条款赔付。
向其他人索赔可能是以下这些情况:因银行工作人员未接信用证条件议付货款,或因误寄、错开、遗失单证等原因而导致进口商利益受到损害,由银行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可能是装卸、搬运、港口等部门承担责任。
(二)索赔的证明文件
在办理索赔时提供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条件,进口索赔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机构签发的证明货物实际状态的检验鉴定证书,索赔账单或索赔要求函件,提单,正式商业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理货报告,事故证明文件,陆、海、空难证明书,承运人签发的事故证明书,保险单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具体提供哪些证明文件需要根据索赔对象而定。
(三)索赔的有效期限
索赔时限的长短,根据商品的性质、数量及金额大小、运输条件、港口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预计商检工作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有些货物买卖合同有“品质保证期”即卖方对买方做出质量承诺的有效时限,买方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内在质量问题。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质保证期限一般为两年,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关于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包括在内,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具体哪几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使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得到如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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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向进口方提出的索赔
出口方向进口方索赔主要是因为:
(1)签订合同之后,由于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等因素,买方不想接货,故意不开或迟开信用证,或在信用证中提出过高的要求,使卖方难以履约造成经济损失。
(2)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因故延迟租船,致使卖方不能按时发货而造成经济损失,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
此外,出口方也可以向有关责任方如保险公司、承运人或其他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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