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证
所谓催证,是指卖方通知或催促国外买方按合同规定迅速通过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以便卖方能按时交货。
进出口双方在洽谈交易时明确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作为付款条件,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口商可能要进行的工作是催促进口商依合同规定按时开出信用证。买方由于市场行情变化或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延误开立信用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催促买方尽快开证。若经催促对方仍不开证,应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声明。
(二)审证
尽管信用证业务中,一般都要求进口商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可能存在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合同条款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符之处。因此,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出口商需要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主要的依据是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国际商会的《UCP600》以及实际业务中的具体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的审核主要分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出口商银行审核信用证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是由开证行通过邮寄、电传或SWIFT等方式发给出口国国内的通知行,由国内通知行先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再转交给受益人。如果通知行与受益人有较好的业务关系或通知行也是该信用证的议付行,该银行对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也会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核。银行审核信用证与受益人审证的侧重点不同,银行主要是审核信用证的可靠性与有效性,其审核重点有下列几点:
(1)审查政治性条款。
(2)审查开证行及保兑行资信。
(3)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否生效。
(4)审查协定国家来证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信用证的保证条款及偿付方法。
2.出口商(受益人)审核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通知行转交来的信用证后,必须对信用证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核。出口商的审证要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的种类。重点审核信用证是否为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可转让或经过保兑的信用证。
(2)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3)信用证的开立日期、有效期、装运日期和交单日期。一般来说,信用证的开立日期最早,有效期最迟,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装运后10~15天。若信用证未对交单日期作出规定,一般按《UCP600》规定,受益人应在装运日后21天内交单,且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4)信用证的金额。审证时要注意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注意金额是否有增减幅度。
(5)信用证的兑付方式及汇票条款。审核信用证时应严格检查兑付方式及指定银行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合。汇票条款中关于汇票的付款期限、金额、出票人、付款人也要符合合同规定,尤其是汇票的付款期限。
(6)信用证的运输条款。信用证中的装运港(地)与目的地港应与合同相符;合同规定允许转船运输或分批运输,信用证应作出相应的规定;此外,信用证中的货物装运时间必须严格按合同来规定。
(7)信用证对所装运货物的描述。受益人在审证时,必须要注意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内容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
(8)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单据。信用证单据条款中,不但说明了单据的种类、份数,还对单据的性质和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所以受益人审核单据条款时,必须明确其内容不能有悖于买卖合同,并应遵守国际惯例的规定。
(9)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易使得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难以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完整单据,从而影响受益人的顺利制单、交单或收款,因此,如果信用证中带有此类条款,均应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
(10)关于银行费用支付责任的审核。若信用证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条款,也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
除上述内容外,信用证中其他的条款受益人都应认真核对,避免错漏或不合理的规定,以保证安全收汇。
资料卡
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含有规定信用证附每件生效的条款,或规定某些单据应具备特别手续的条款,或规定信用证受益人应提交某些不合理单据的条款等内容,使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或难以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完整单据,从而影响受益人的顺利制单、交单或收款。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使受益人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若信用证中带有此类条款,均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实践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类型如下:
(1)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www.xing528.com)
(2)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3)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4)有关运输事项的规定,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的通知为准。
(5)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单一致。
技能训练
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中有以下三个条款:
(1)Commercial invoice should be approved by 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certified in the usually accepted manner by any Arab Embassy,Legation or Consulate.
(2)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made out to order,blank endorsed,marked“freight prepaid”and notify applicant,shipper is applicant. One of the original B/L should be airmailed to the applicant before presentation for negotiation.
(3)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applicant.
请分析作为出口商来说,能否接受上述条款?为什么?
(三)改证
1.修改信用证应注意的问题
信用证经过审核后,发现有不能接受的条款时,应将所要求修改的条款归纳、整理,尽快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根据银行业务操作惯例及《UCP600》的要求,改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证中有些项目是必备的,如果出现必备项目的缺漏或错误。例如,信用证没有有效期或是证号码前后不一致等,就可以直接经通知行提请开证行修改,这样既快捷又能节省银行费用。
(2)如果信用证中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地方,应集中一次提出,避免一改再改,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修改费用。
(3)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
(4)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或通知行的改证申请后,会按原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开出信用证修改书经原通知行转到受益人手中。
2.改证函的撰写
向开证申请人提出改证要求一般是通过向对方发送改证函来进行的。一封规范的改证函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感激对方开来的信用证。
(2)列明不符点并说明如何修改。
(3)感谢对方合作,并希望信用证修改书早日开到,以利于继续履约。
改证函范文如下:
Dear Sirs,
Thank you for L/C No.0011 LCl23756 issued by ALRAJHI BANKING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RIYADH dated Feb 3,2017.
After checking up the L/C, we found the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is 2017-09-25.This date of shipment could not be accepted by us.Therefore,we kindly ask you to amend the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as 2017-10-25.In the meantime, the date of expiry should be extended to 2017-12-01 accordingly.
Your prompt action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
Yours faithfu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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