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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工具详解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结算所用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有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在国际结算中,商业汇票通常是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在国际结算中,一般仅限于在贸易中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支付时使用,银行汇票大多是光票。

国际贸易结算工具详解

现代的国际贸易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结算,通过银行遍布世界各地的机构和专业化的服务,国际贸易活动发展得越来越快。在银行结算时,单据成为结算的重要基础,而且银行或买卖双方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了解和掌握与货物有关的贸易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掌握国际结算中的票据问题,保障货款能够顺畅收付。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定义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就是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力凭证的单据和资金票据,是作为属于当事人但又不在当事人实际占有下的货币或商品所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包括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提单、仓储单等各种单据。从狭义上讲票据是指资金票据,即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国际结算所用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2.票据的特征

(1)流通性。可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特性。票据的流通转让,仅凭交付或者背书交付即可完成,不需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一张票据可以经过多次转让,最终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由拒绝清偿。

(2)无因性。票据的受让人无须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力。

(3)要式性。要式是指票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格式或者必要项目才有效,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要想获得债务人的付款,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获得款项后,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该票据的流通。

3.票据的作用

(1)支付工具。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工具来完成商品交易。同时,利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现钞清点的错误、节省现钞清点的时间、减少现钞携带的不便和危险。

(2)抵消债权债务。出票人可以通过出具票据来支付债务或请求债务人付款,持票人则可以通过提示票据来实现其债权,或通过把票据交付给他人来转让其债权。伴随票据的出具、提示和转让,票据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也相应获得清偿。

(3)资金融通。一方面,通过远期票据的开立,可以给付款人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另一方面,由于票据是支付工具,是代表着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因此在流通转让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而获得相应数量的资金。

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往往会要求对卖方延期付款,此时如果卖方同意,可以由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开立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由买方承兑后,于到期时付款;也可以由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3个月后付款的本票,这都可以起到给买方以3个月信贷的作用。有了该汇票或本票,出口商才会愿意备货、装运。如果卖方急需款项,可以把该汇票或本票背书转让给别人,或者向银行贴现,从而提前获得所需的资金。这就是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可以起到融资的作用。

4.票据权利

票据作为债权债务清算过程中的支付工具,代表着一定的权力,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有人具有的、可从付款人那获得一定金额的债权。当付款人拒绝支付时,持票人所具有的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他就需要持此票据,向当初取得票据时的当事人(即前手),索要票据标明的金额。此时持票人向前手索要的权力就是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势持票人的票据主权利,追索权则属于从属权力。当主权利未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能行使票据的从属权力。

(二)汇票

1.汇票的定义及特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如下几个特征:

(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是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

(2)汇票是委托支付票据。

(3)汇票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

(4)汇票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种类

(1)按付款时间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时规定付款人于一个指定的日期或在将来的一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期限又分为将来固定日付款、出票后××天付款和见票后××天付款三种不同情况。

①将来固定日付款的汇票,如on 1st May,2007,pay to ……。

②出票日后××天付款的汇票,如at 60 days after date,pay to the order of ……。

③见票日后××天付款的汇票。如at 60 days after sight,pay to the order of ……。此见票日是指付款人承兑汇票之日。

(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有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商业汇票通常是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

(3)按照汇票是否随附单据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跟单汇票时附有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附交货运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想取得货运单据以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担保。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多数使用跟单汇票。光票就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国际结算中,一般仅限于在贸易中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支付时使用,银行汇票大多是光票。

3.汇票的项目内容与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法律对汇票所记载的必要项目作了明确规定,票据的开立需按照一定的格式并载明必要的事项才成为有效票据,才能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汇票示样如图3-4所示。

图3-4 汇票示样

(1)表明“汇票”字样。《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要求汇票注明Draft或Bill of Exchange或Exchange的字样,以便将汇票与本票、支票加以区别。

(2)无条件支付命令。票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表达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表明票据的支付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使用商量和请求的语气,从而使得收款人可以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要求其付款。否则该汇票将是无效的。

(3)确定的金额。表明出票人要求付款人应支付的一定数量的某种货币。在汇票中,付款金额应是一个确定数,这样才便于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汇票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两个部分,两者应一致。

(4)出票的日期和地点。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期具有法律意义,可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用来判定出票人出票时的行为能力;二是可以计算远期汇票的付款到期日;三是用来确定汇票提示是否过期。出票地点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出票地点都是出票人所在地。

(5)出票人及其签章。出票人(Drawer)是指签发并交付汇票的当事人。出票人一旦在票据上签章,就确定了其票据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6)付款人。付款人(Payer)是出票人出票时指定的汇票付款人或汇票承兑人,即在“To”项下指定的人。付款人作为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其名称和地址应成为汇票的一个必要事项,而且必须书写清楚不得有误,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付款或承兑的要求。付款人是无条件接受支付命令的当事人,他可以拒付,也可指定担当付款人付款。

(7)付款时间和付款地点。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指汇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时间。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期限,如果没有付款,则被视为即期付款。

付款地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付款地是出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地点、是付款人向出票人解付款项的地点、是付款人向出票人承兑远期汇票的地点。如汇票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所在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8)收款人或指定人。收款人(Payee)可以理解为俗称的抬头(Title),收款人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支付款项的对象,即在pay to项下指定的人,他是汇票第一债权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

根据出票人的书写格式不同,汇票上的收款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限制性抬头。它是指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支付款项给唯一某收款人,如:

a.PAY TO C COMPANY ONLY.

b.PAY TO C COMPANY,NOT TRANSFERABLE.

c.PAY TO C COMPANY,NOT NEGOTIABLE.

由于汇票上的支付对象被限制为某一人,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作为收款人,因此这套汇票也就不可以流通转让。这种带有限制转让字样的汇票,不能以票据的背书的方式转让,而只能以民法的债权让与的方式转让。

②指示性抬头。它是指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支付款项给某人或某人的指定人的汇票。如:

a.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ONLY.

b.PAY TO THE ORDER OF C COMPANY.

c.PAY TO C COMPANY OR ORDER.

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③来人抬头(BEARER ORDER,或无记名抬头)。所谓来人是指持有汇票作为收款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人(而不必是被背书人)。这种汇票不记载收款人名称,而只写“付给持票人”,常见的记载方法有:

a.PAY TO BEARER.

b.PAY T0 C COMPANY 0R BEARER.(www.xing528.com)

这种汇票可以流通转让,而且仅凭交付不需背书就可转让。

在实际业务中,汇票的抬头大多做成指示性抬头。

(9)其他项目。在贸易中,汇票在开立时还会有其他一些项目内容:

①表示正本汇票,“付一不付二”条款。汇票上一般在醒目位置上印着“1”“2”字样,表示第一联和第二联。付款人只对其中一份承兑或付款,当对其中的一份承兑或付款后,另一份随即作废。因此有“付一不付二”条款。

②出票依据。即汇票上的出票条款,例“凭(Drawn Under)××银行、凭信用证号码(L/C No.)……”等。

③汇票号码。跟单汇票的号码一般使用发票号,便于单证的查阅和引用。

④汇票的票据行为和程序。票据行为是指票据的流通和使用的程序,一般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背书、拒付、追索等。

a.出票。出票(Issue)即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按照一定要求和格式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他人的一种行为。出票是汇票涉及的基本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做成汇票,并由出票人本人或授权人签章;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若出票人仅有“签发汇票”的行为而无“交付他人”的行为,汇票才得以流通转让,否则“签发汇票”的行为是毫无意义的。

特别注意的是:汇票一经签发,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遭遇退票的追索权。

b.提示。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也就是持票人要求票据权利的行为。各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称为提示期限)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否则,持票人就丧失对其前手及出票人的追索权。提示分为两种:付款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承兑提示。如果是远期汇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时付款。

c.承兑。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的汇票正面签章,从而承诺在该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向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只有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一经承兑就成为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承兑人即成为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原出票人成为远期汇票的次债务人),需保证在汇票的到期日按汇票的文义付款,而不能以其他理由否认汇票的效力。如出票人伪造签章、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未经授权等。

d.付款。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以终止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对于即期汇票(或远期汇票),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承兑后汇票到期时再次提示)时,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并收回汇票,终止汇票的当事人之间的一切法律与合约关系。

付款是汇票的流通和使用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票据行为的最后一个行为。

e.背书。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的在票据背面签名,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即背书的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汇票经收款人背书后,收款人则成为背书人,受让人则成为被背书人。

f.拒付。拒付(Dishonour)又称退票,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持票人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二是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此外,事实上不可能付款,如付款人的破产、倒闭、死亡等也属于拒付。一旦发生拒付,持票人应及时向其前手发出书面的退票通知(或拒付通知)。

g.追索。追索(Recourse)是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偿还票款和费用的行为。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追索权。

(三)本票

1.本票的定义与内容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可以看作是汇票的一个特例。当汇票中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人时,汇票所体现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也就成为一种无条件支付“承诺”,此时的汇票就是本票。

本票的内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Promise to pay to …);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如未记载,视同见票即付);付款地(如未记载,以出票地或者出票人住所为付款地);收款人或者其指定人;出票日以及出票地;出票人及签章。

2.本票的种类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发的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依据我国的《票据法》,本票只能由银行签发,所以在我国只有银行本票。

(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远期本票与远期汇票一样,还可分为将来确定时间、出票后若干天、见票后若干天付款的远期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期限为见票即付(只有即期本票),而且只能由银行签发,所以,在我国只有银行即期本票。

3.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见表3-24。

表3-24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四)支票

1.支票的定义

简单来说,支票(Cheque)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来说,支票是银行客户开出的,由银行客户签字,授权银行对某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者持票来人即期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2.支票的特性

支票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支票的付款人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资料卡

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要求

(1)申请人向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

(2)申请人应当存入一定的现金。

(3)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章。

3.支票应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及出票人签章。

4.支票的种类

(1)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可以分为记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

依据支票的抬头空白与否,可分为:记名支票(Cheque to Order )和无记名支票(Cheque to Bearer)。记名支票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需由持票人背书,取款时需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无记名支票是没有记明收款人名称或只写付来人的支票。任何人只要持有此种支票,即可要求银行付款,且取款时不需要签章。银行对持票人获得支票是否合法不负法律责任。

(2)按照支票的支付方式不同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者委托开户银行向收款人付款的票据,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3)按照支票是否划线可分为划线支票和普通支票。

对于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支票的持票人不能凭支票在付款行提现,而只能委托银行转账(将款项转入指定的账户);而普通支票,支票的持票人既可以通过银行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也可以凭支票在付款行提现。

5.支票与汇票的不同

(1)支票是“委托银行”付款,汇票是“命令他人”付款,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

(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事先就有储户关系,而汇票没有。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仅当出票人开立账户并有足额存款时),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

(3)支票的制票人是银行,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银行的储户。

(4)支票只有即期付款,而没有远期付款,因而没有承兑。汇票有即期、远期之分,因此有承兑行为。

(5)支票可以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而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6)支票的出票人始终是主债务人(除非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并签章),而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则是承兑人。

(7)支票的出票人可以止付,而汇票一旦被付款人拒付,出票人承担被追索的责任,而远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不可到期止付。

(8)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汇票是开出一套。

(9)支票记载的款项既可以转账又可以提现(提取现钞),通过划线来加以限制。而汇票不能划线,汇票记载的款项只能转账而不能提现。

资料卡

预防票据诈骗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票据管理、使用和鉴别还存在许多问题,一些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把票据诈骗作为他们的生财之道,他们主要通过伪造票据、变造票据和“克隆”票据等方式来进行诈骗。因此我们在进行国际结算时,对大额款项的支付或有疑问的票据,要立即要求银行查询;选择资金雄厚、信誉较好的贸易伙伴;认真履行合同,避免给对方留有不付款的理由;注意掌握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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