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合同中保险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投保险别的约定。
(3)保险金额的约定。一般来说,保险金额按货物的CIF或CIP发票金额和规定的加成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货物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按照国际惯例,这个加成率通常是10%,若买方要求的加成率超过10%,卖方也可以酌情接受。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要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才能予以接受。
(4)以何种保险条款为依据。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是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其特点是承保责任范围较广,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条款CIC。因此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有两种常见的做法,即分别以这两个条款为依据。由于两个条款的基本险别在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方面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均予以承保。因此,在合同中也可以接受买方以ICC条款投保的要求。
(二)进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如果买卖合同采用FOB或CFR两种贸易术语,则由买方自办保险。因此,具体投保险别、投保金额、选用的保险条款等完全是买方单方面的事情,与卖方无关。所以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一般只需订明“装船后保险由买方负责”即可。
我国进口一般采用FOB、CFR或CPT术语,由我方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来不及投保或漏保,我国进口一般采用预约保险的做法,即各外贸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各种运输方式下的预约保险合同,以后每批进口货物,无须填制投保单,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单代替投保单。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是以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再加成,其中的运费率和保险费率均采用平均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FOB进口保险金额=FOB货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率)(www.xing528.com)
CFR进口保险金额=CFR货价/(1-平均保险率)
(三)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为发展中国的保险事业,中国出口一般按照CIF条件出口。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双方除了约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还应明确定名按照CIC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适用的保险条款投保。通常在保险合同中也要注明由卖方投保。在合同中可写明“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险别名称),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在实际业务中,按CIF和CIP出口的货物,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合适的险别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船只后,按规定格式填制保险单,列明各项内容,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我国各外贸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货物保费是逐笔投保的,保险金额按上述公式计算即可。
(四)保险条款范例
(1)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covering All Risks&War Risk as per CIC dated 1/1/1981.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战争险,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的中国保险条款为准。
(2)For transactions concluded on CIF basis,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ance amount will be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the risks specified in the S/C.If additional insurance amount or coverage is required,the extra premium is to be borne by the buyer.
以CIF成交的交易,应以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合同中所规定的险别。如果要提高投保金额或加保其他险别,则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由买方支付。
(3)The seller shall cover the insurance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ICC(A),as per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dated 1/1/1982.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伦敦货物协会A险,按伦敦保险业协会1982年1月1日货物(A)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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