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在海上运输时可能会遇到很多风险,但保险人一般都对其所承保的范围加以明确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仅限于“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与费用。要处理好国际贸易中的保险业务环节,必须首先对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有准确的理解。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也称海难,它是保险业的专门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它一方面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指发生在海上的一切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局限于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包含在内,如洪水、地震、船舶与码头或驳船碰撞等。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指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雷电(Lightning)、洪水(Flood)、地震(Earthquake)、海啸(Tsunami)、火山爆发(Volcano Break)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其中的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又叫暴风雨(Wing Storm),是指海上发生的飓风、大浪引起船只颠覆和倾斜造成船体机械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相互挤压碰撞而导致破碎、泄漏、凹瘪等损失。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是指偶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受搁浅(Grounding)、触礁(Stranding)、沉没(Sinking)、碰撞(Collision)、倾覆(Overturn)以及失踪(Miss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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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意外事故
(1)搁浅(Grounded)是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牢牢地被拥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
(2)触礁(Stranding)是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
(3)沉没(Sunk)是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浮力,船体全部沉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的状态,或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是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使应浮于水面的部分浸入水中无法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损失属沉没责任。如果船体只有部分浸入水中而仍能航行,则不能视为船舶沉没。
(4)碰撞(Collision)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的猛力接触,由此造成的船上货物的损失。若发生碰撞的是两艘船舶,则碰撞不仅会带来船体及船上货物的损失,还会产生碰撞责任损失,碰撞是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一项主要风险。
(5)倾覆(Capsized)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属倾覆责任。
(6)火灾(Fire)是指由于意外、偶然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蔓延扩大而造成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不论是直接被火烧毁、烧焦、烧裂,或间接被火熏黑、灼热,或为救火而导致损失,均属火灾风险。
(7)爆炸(Explosion)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的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一般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风险。货物运输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偷窃、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锈损、淡水雨淋、沾污、混杂、受潮受热、串味等一般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或没收、产生黄曲霉素等。
(三)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因风险所遭受的损失称为海损或海上损失(Average)。海损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损失。实际业务中,关于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的全损,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2)一张保险单中包括数类货物,每一类货物分别列明数量和保险金额时,其中每一类货物的全损。
(3)在装卸过程中一整件货物的全损。
(4)在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一条驳船所装运货物的全损。
凡是货物的损失程度符合上述情况,便可申请按全损赔偿。按损失的情况不同,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如货物完全变质或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从定义可判断,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一是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二是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为拯救货物而支出的施救、恢复或重整等费用和续运费用之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或是被保险人因事故丧失货物所有权,为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花费的费用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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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及赔付
下列情况下构成推定全损:
(1)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www.xing528.com)
(2)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3)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4)保险标的遣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恢复和修理保险标的。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推定全损赔付。但只有在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按推定全损赔付。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的赔偿予以补偿。
技能训练
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在保险业务中,按照损失发生的原因,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两种。
(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洋运输途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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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牺牲与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其范围主要包括:
(1)船舶的牺牲。如为了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故意使船舶触礁、搁浅,或截断锚链,使船舶部分毁损等。
(2)货物的牺牲。如为了减轻货载,将货物弃于海中;或船舶遭遇火灾,引水灭火时将货物浸湿等。
(3)运费的牺牲。货物被牺牲的情况下,如果这批货物应支付的运费是到付运费,则该笔运费不能被收取,因此也算被牺牲掉了。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1)避难港费用。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入共同海损费用。
(2)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①必须确实遭遇危难。也即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②必须是主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如船舶遭遇海难,须投弃一部分货载,船长不将木材、废铁等重而便宜的货物投弃,而是将钻石、名画等贵重物品首先投弃,则属于不合理的处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③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采取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足以维护船只和所载货物的共同安全为目的。如果只是为了船舶或货物单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损失,则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④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牺牲或发生的费用。即共同海损的牺牲不是海上危险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人为造成的特殊损失。其支付的费用,应是在正常情况下没必要发生和支付的。例如,船舶搁浅,为脱浅而开动主机以致超过负荷造成主机损坏,这种损失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出现的,属于共同海损牺牲。又如,为使船舶起浮而雇请拖轮拖带,由此支付了一笔费用,这种费用显然是额外的,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技能训练
假设有一艘货轮,投保价值为5000万美元。船东将其租赁给Y公司,Y公司在本航次中可收入30万美元运费。船上载有A、B、C、D、E五家货主的货物,但在航行中触礁遇险,海水大量涌入船舱,整条船有倾覆的危险。为了挽救船、货及船上人员,船长下令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使船舶可以浮起维修。于是E货主的货物被全都抛入海中后,船舶浮起到安全水平。经过抢修后,船舶可以继续航行,并安全抵达港口。此次抛货造成的共同海损,各方的分摊比例,请完成下表:
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称为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
(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同时,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货物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损失。
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技能训练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货物投保了舱面险),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四)海上费用
此外,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的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对保险标的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保险人对这种费用也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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