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单据是指证明货物已经装船或发运,或已经由承运人接受监管的单据。在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运输单据则是卖方凭以证明已履行交付货物的责任和买方凭以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主要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以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这个定义概括了提单的本质属性,即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契约合同。同时,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在实际业务中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货物收据。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of the Goods),证实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由于提单是一种物权证明,持有人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凭它向银行押汇;
(3)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海运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2.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r On Board B/L),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即确认已将货物装上船。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须注明装载货物“已由某某轮装运”,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以及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较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按照国际市场银行业务的惯例,按FOB、CFR和CIF成交的贸易合同,出口方向银行议付货款提交的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一般也都使用此种提单。
②“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等待装船期间,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等待装船。待到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待运提单对托运人来说可以加速交易进程、融通资金。在FOB、CFR和CIF合同中由于待运提单没有装船日期、确定的装货船名等,将来货物能否装出以及能否凭单提到货物无确切保障,因此,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也不接受。
不过,备运提单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的字样,注明承运船名、装船日期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可转化为“已装船提单”而为银行所接受。
(2)根据提单上有无对于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在交运装船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等类型批注的提单。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按照国际惯例,卖方有义务提供清洁提单,同时,清洁提单也是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撕裂、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会在收货单上加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签到提单上,例如:“包装不固”(Insufficiently Packed)、“包装残旧玷污”(Covers old and stained)、“X件损坏”(… Packages in Damaged Condition)、“X盒遭水渍”(… Cartons Wet Stained)等,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75条还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3)根据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①“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提取,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即使此人持有提单或者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也应对此负追回货物或赔偿的责任。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控制在货主手中。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的证件。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在短途运输中较有优势,而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中则很少使用。
②“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又称“来人抬头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只注明“来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提单持有人仅凭提单即可要求承运人交货,承运人则将提单作为交付货物的唯一依据。这种提单虽然转让或提货的手续简便,但风险很大,一旦遗失或被盗,货物也容易被人提走,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③“指示提单”(Order B/L),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收货人的名称,而注明“凭指示”(to Order)、“凭发货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定”(to Order of Consignee)、“凭某某银行指定”(to Order of…Bank)等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示人提单。
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办法转让给他人提货,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指示人可以通过背书把提单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背书分为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提单指示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上写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如“Deliver to ABC Co.”;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书中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由于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实际需要,所以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
资料卡
提单的背书
“背书”(Endorsement)是指由提单的转让人在提单的背面签名,将提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的方式有三种:
(1)记名背书。即转让人在提单背面将自己的名字和受让人的名称都签上,如“交×××公司”(Deliver to ××× Co.)。这意味着此提单已变成不可再转让的“记名提单”。
(2)指示背书。即转让人在提单背书签名后还写明“凭×××指定交付”(Deliver to the Order of ×××)。这种提单需经被背书人签名后方能提货或转让给他人。
(3)空白背书。这种提单转让人在背面签名,但无受让人名称,即仅凭交付就可转让。目前,使用最多的是“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提单(to Order,Blank Endorsed)。
(4)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①“直达提单”(Direct B/L),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港名,而无中途“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信用证中若规定货物不能转船,则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银行才接受办理议付货款。
②“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当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港卸货时,承运人按此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上一般注有“转运”或在“××港转船”等字样,且通常由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
③“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例如海陆、海空、海河联运)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转换交通工具和交接工作,均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下段航程承运人办理,托运人不需自己办理。
另外,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在提单的条款中规定:只承担其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货物从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运输工具卸下后,其责任即告终止。
(5)根据提单内容的简繁不同,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①“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提单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外,背面还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
②“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又称短式提单、略式提单,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简式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租船项下的简式提单和班轮项下的简式提单。租船项下的简式提单是应用于租船项下的货物运输,提单内一般写有“根据×月×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开立”等字样。这种提单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本身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所以银行在议付时一般都不愿接受这种提单。班轮项下的简式提单,则一般是为了简化提单的制备工作,其中通常列有如下条款:“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提单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代理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按照惯例,这种简式提单可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
(6)根据签发提单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过期提单”。
①“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填写签发日期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主要是为了满足托运人按照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结汇的需要。但是,签发这种提单,尤其当倒签时间过长时,可能会使承运人承担没有使船舶速遣、延误货物运输的责任。
②“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信用证规定的结汇期(即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届满,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要承担更大的风险,有可能构成承、托双方合谋对善意的第三者收货人进行欺诈。(www.xing528.com)
③“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照正常邮程邮寄,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在实践中,有些近邻国家之间的贸易,常因运输路线短,提单邮寄所需时间往往超过实际运输时间而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为进口人所收到,而产生提单“过期”,由于过期提单可能造成进口人不能如期提货而造成损失的情形,所以,近邻国家的买卖双方一般事先商定,由卖方负责将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带往目的地交开证银行,由进口商向银行付款后领取,然后再凭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有时,买卖双方也在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ble Bill of Lading is Acceptable)。
(7)根据收费方式不同,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和“最低运费提单”。
①“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 B/L),以CIF、CFR等贸易条件成交时,按规定,卖方在货物托运时,必须预付运费。运费预付情况下出具的提单称为运费预付提单。这种提单正面载明“运费预付”字样,运费付后才能取得提单;运输途中,若货物灭失,运费不退。
②“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Collect B/L),以FOB贸易条件成交时,不论是买方订舱还是买方委托卖方订舱,运费均为到付方式(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称为运费到付提单,同时在提单上载明“运费到付”字样。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运费,收货人才能提货。
③“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 B/L),是指对每一提单上的货物按起码收费标准收取运费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批量过少,按其数量计算的运费额低于运价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时,承运人均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运费,这时所签发的提单就是最低运费提单,通常承运人把最低运费定为一个运费吨的运费,货物不足一个运费吨,按一个运费吨计算运费。
(8)根据提单的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①“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其上必须要表明“正本”(Original)字样。这种提单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单据。为了防止他人冒领货物和纠纷的发生,买方和银行通常要求卖方提供承运人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即“全套”(Full Set)提单。
②“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参考之用的提单,其上一般都表明“副本”(Copy B/L)等字样。
(9)其他各种特殊提单。
①“合并提单”(Omnibus B/L),是指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同一船舶装运的同一装货港、同一卸货港、同一收货人的两批或两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货物合并签发一份提单。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了节省运费,常要求承运人将本应属于最低运费提单的货物与其他另行签发提单的货物合并在一起只签发一份提单。
②“分提单”(Separate B/L),是指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要求,将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分开签多份提单,分属于几个收货人的提单。只有标志、货种、等级均相同的同一批货物才能签发分提单,否则,会因在卸货港理货而增加承运人理货、分标志费用的负担。
③“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货提单。是指货物装在露天甲板上运输,并于提单注明“装于舱面”(On Deck)字样的提单。一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一般也不接受这种提单。
3.海运提单的内容
(1)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等内容。海运提单的正面内容可参见本任务附录提单示样3-2。
(2)提单背面的条款由船公司根据国际公约制订。国际上先后签订了三个国际条约来规范统一提单背面的条款内容,它们分别是1924年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签订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签订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目前国际上以《海牙规则》为依据的居多,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印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海牙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二)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Sea Waybill or Ocean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故不得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亦不凭海运单交货,而是凭海运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提货人为运单上所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海运单与提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也是物权凭证;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通过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通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4)提单有全式和简式之分,而海运单只是简式单据,背面不列详细的货运条款,但一般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正式通过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为海运单的规范使用提供了依据。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可以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同时由于其不是物权凭证,还更能适应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因此海运单的使用将越来越广泛。
(三)铁路运单
铁路运单(Railway B/L)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所签发的铁路运输单据,是收、发货人与铁路部门之间的运输契约。国际铁路联运使用“国际货协铁路运单”;国内铁路运输使用“承运货物收据”(对港澳地区出口使用)。
1.国际货协运单
国际货协运单(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oncerning Transport of Merchandise by Rail,其简称CIM源于法文Convention Internationale de Transport Merchandises Parchem in de Fer)是指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运单,它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是物权凭证。与海运提单不同的是,该运单正本从始发站随同货物附送至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同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另外还是卖方凭以向银行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国际货协运单共五联,第一联是给收货人的正本,随货送交收货人;第三联是给发货人的副本,作为发货人向银行议付使用的运输单据;第五联由铁路转给收货人,作为货物到达通知书;第二联和第四联留存在抵达站,作为参加联运的各铁路的凭证。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港澳联运中使用的一种结汇单据。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该收据起到了类似海运提单或国际联运运单副本的作用,代表货物所有权;同时又是港澳商人的提货证明,也是货、运双方的运输契约和承运人的货物收据。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前者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反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承运货物收据是货物在深圳中转时,由“中外运”办事处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
(四)航空运输单据
航空运输单据(Airway Bill)是航空货运的正式凭证,是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也是货物收据,可以凭此办理议付。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凭此提货。收货人提货时,要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书”提货。因此,航空运单不具有可转让性。航空运单收货人一栏内容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填“To Order”等指示性抬头。
航空运单正本三份,第一份交发货人;第二份交承运人留底;第三份随货物附送至目的地,作为收货人查收货物的依据。副本份数视具体需要而定,一般在六份左右。
(五)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是邮政部门或国际信使专递公司收到由其负责邮递的信函、样品或包裹等邮件后向寄件人出示的、注有寄发日期的货物收据,也是邮件发生灭失或损坏后寄件人或收货人向邮政部门索赔的凭证。但邮政收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凭收据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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