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
商品品质,或称商品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商品的内在品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一般需要借助各种仪器通过分析测试才能确证;商品外观形态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者透明度等。这些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就可以直接辨别。
(二)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许多国家都把“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能力、扩大销路、提高销价,为国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且还可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并反映我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可以使进口商品适应国内生产建设以及科学研究和消费者的需要,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并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提高商品品质是一个系统工程,出口商品需要在生产、运输、存储以及销售过程中,加强对品质的全面管理。各国对进口商品的质量都有某些法令规定和要求。凡质量不符合法令规定和要求的商品,一律不准进口或就地销毁,并由货主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费用。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对进口商品的法令规定和管理制度,以便使我国商品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进口商品要在订货,运输、检验、接受等环节中,切实把好质量关。进口商品质量应不低于国内生产水平并适合实际需要,以免盲目进口而影响生产或消费的使用,同时,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求水平,避免造成浪费。
(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就品质条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何才能恰当地规定商品品质呢?我们需要先掌握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许多种,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
1.以实物表示
以实物表示品质,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看货买卖也称看货成交,它首先是一种交易方式,当买卖双方约定采用这种成交方式时,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以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在国际贸易中,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一般适合于鲜活商品、古董、工艺品以及字画等物品的交易;
(2)凭样品买卖。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选出来的,或是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可将凭样品买卖分为以下几种:
①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当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时,我们又称之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是这样约定的:“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这句话的含义是指日后卖方所交的所有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他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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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国客商到我国一家玩具厂参观,对该厂的新款儿童容貌玩具产品很感兴趣,于是立即签订购买合同,批量购买他所见到的那款产品,并要求按实物样品作为合同中交收货物的品质要求。
请问:这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看货买卖还是凭卖方样品买卖?
②买方样品。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在款式、造型、工艺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就会提供自己设计加工的样品交给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接买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情况下交易,买卖双方会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这句话的含义是说日后卖方所交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提供的样品一致。
③对等样品。当采用凭买方样品买卖时,由于是买方提供样品变为由卖方承制,卖方考虑到如果完全凭买方样品交货,万一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就会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有时也称为“确认样品”,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此项交易实际上成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讨论训练
对等样品是不是将“凭买方样品买卖”转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了呢?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用凭样品成交方式时,买卖双方为了建立贸易关系,并对所交易的商品有一个概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寄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写“凭样品买卖”是有区别的,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纠纷,最好标明“参考样”或“仅供参考”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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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小麦、矿石、海产品、木材、电视机等商品能否凭商品买卖?为什么?
2.以文字说明表示
所谓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是指用文字、数据、图样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可细分为以下六种:
(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是指可以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纯度、性能、面积、体积、容量、长短、粗细等。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适于用规格确定成交商品质量的,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如稻米用水分、杂质、完善粒/碎米率等规格来表示它的质量。如:
白灿米 White Bice
碎米(最高)25% Broken Grains (max)25%
杂质(最高)0.25% Admixture (max)0.25%
水分(最高)15% Moisture (max)15%
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不同种类的商品会有很大的不同,即使是同一种商品,也会因用途不同,而规格要求也有差异。由于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非常明确具体,简单易行,故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运用;
(2)凭等级买卖。商品等级是指按质地或规格的差异,将同一类商品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以文字、数字或符号表示。如茶叶、对虾、矿石等按特级(Special Grade)、一级(First Grade)、二级(Second Grade)、三级(Third Grade)等来表示其质量。
例如,我国《出口玉米暂行标准》中规定将出口玉米等级划分为三级:
纯质(最低) 杂质(最高)
一级 97% 0.5%
二级 94% 1.0%
三级 91% 1.5%
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还要规定出每个等级的具体规格。
例如:
鲜鸡蛋 Fresh Hen Egg
一级 每枚蛋净重45~50克 First Grade 45~50g Per Egg
二级 每枚蛋净重40~45克 Second Grade 40~45g Per Egg
三级 每枚蛋净重35~40克 Third Grade 35~40g Per Egg
用商品等级表示商品品质,比较适合于买卖双方均熟悉该等级内容的商品;(www.xing528.com)
(3)凭标准买卖。商品标准是指有关政府机构、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对商品的规格或等级加以规定并将其批准为指导性或强制性的文件。这些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技术的现代化,同时为了适应诸如国家安全、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国际标准”已成为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标准。“国际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除了国际标准以外,许多国家还规定了本国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中国标准体制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这四级标准主要是适用范围不同,而不是标准技术水平高低的分级。其中“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产品安全、卫生要求;“企业标准”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相应的企业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目前许多国家对国际贸易商品规定了强制标准,强制标准的范围主要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标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可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标准按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其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某种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水平的货物。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可用F.A.Q.来表明是“大路货”,即不是精挑细选出来的货物。在使用F.A.Q.时还可以加注具体的规格,如“2017年中国红小豆F.A.Q.,碎粒率最高11%”。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结构复杂,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同一名称的产品,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差别,也会在功能上有所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文字、数据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分析表等来说明具体品质特征。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和图样的要求。由于这类产品还需要在使用中能够发挥出设计所要求的性能,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买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牌名买卖。牌名(Brand Name),也称品牌,是指生产制造厂商或销售商给所制造或销售的商品冠以的名称,通过该名称可以将本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以专门用在一种产品上,也可用于企业的所有产品。如在“海尔”这个品牌下,有计算机、空调、洗衣机等多种产品。商标(Trade Mark)是品牌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它通常由有形的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和颜色等组成。
牌名及其商标,特别是优质产品的牌名和商标,自身就是一种品质象征,因此商人在交易中可以只凭牌名或商标进行买卖。在实际业务中,如果某种牌名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牌名的同时,明确规定型号或规格。
需要注意的是,牌名、商标属于工业产权,各国都制定了有关商标法给予保护。因此,在与外商以“凭商标或牌名买卖”出口商品时,应该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销往国办理注册手续,维护商品的专用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进口外国产品时,要注意出口商是否有权或得到授权使用该商标或牌名,以免造成知识产权的纠纷。
(6)凭地理标志或产地名称买卖。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产地名称,是指某些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是由该产品特殊的地理位置及其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造成的,通过该地理标志或产地名称可将一种产品与其他地域的产品区别开来。如法国香水、德国啤酒、印度纱丽、土耳其地毯、泰国香米、中国绢纸以及长白山人参、金华火腿等都是以地理标志或产地名称命名的特色产品。
由于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或产地名称表明了产品在品质上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对于这类产品,可以在贸易中直接使用该产品的地理标志或产地名称来表示和确定质量。如果买卖双方以这种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地理标志或产地名称买卖”。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已为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明确提供了保护。欧盟提案要求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应受到保护的因历史悠久而质量优良的产品,如农产品和纺织品等。
讨论训练
“夏普”牌彩色电视机,中国制造,型号SC374,制式PAL/BG,220伏,50赫兹,双圆头插座带遥控。
“SHARP”Brand Colour Television Set,Made in China,Mosel SC374,PAL/GB System,220V,50Hz,Two Round Pin Plug,With Remote Control.
请思考:这个品质条款中采用了几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通常包括商品品质的表述内容及相应的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等内容。
1.合理选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如何正确规定品质条款的内容与所选用的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商品质量的商品,适于用“规格”“等级”“标准”买卖;而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具有地方风味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当然,并不是一种商品只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它的品质,有些商品可以用几种方法来表示它的品质。只是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
2.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
在出口贸易中,有时候由于商品特性、生产加工条件、自然气候或运输条件的限制,卖方很难做到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有经验的出口商会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以允许卖方交货品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合同的规定。在合同中加入的这些变通规定,称为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商品的一些特定指标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机动。品质机动幅度比较适于品质不稳定的初级产品。订立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下面三种:
①规定一定的范围。即对品质指标的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卖方所交货物,只要在此范围内都算合格,买方无权拒收。
如:花布(Print Shirting)
幅宽(Width) 41/42”
②规定一定的极限。即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即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max),最小、最低、最少(minmum;min)。卖方交货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极限,买方就无权拒收。
③规定上下差异。即在规定某一具体质量指标的同时,还规定一定比例的上下变化幅度。
如:中国灰鸭绒含绒量90%,允许上下幅度1%。
Chinese Grey Duck,with 90% down content,1% more or less allowed.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可根据交货情况调整价格。对约定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照实际交货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的内容,称为“品质增减价条款”。
此外,采用凭样品成交时,如果卖方难以保证交货质量与样品“完全一致”(Strictly Same as Sample),可以在与买方磋商时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The Goods to be Delivered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Sample)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如手表每24小时的合理误差为2秒。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国际同行业有公认的品质公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在合同中不作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误差范围内,就可以认为符合合同,买方不得拒收货物。但如果没有明确的公认品质公差,或者是买卖双方对公差范围理解不一致,或者是为了生产或消费需求,要对公差范围进行调整,在这些情况下,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买卖双方认可的公差内容。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商品通常不计算增减价格,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比例计算增减价格的,也可以根据约定调整。
在订立品质条款时,需要注意应从产、销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规定偏高或偏低;要合理规定影响品质的各项重要指标,对于一些与品质无关紧要的条件或描述则不宜写入合同条款;此外,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about、circa、approximately、equitable)之类的笼统含糊字眼,以避免在交货的品质上引起争议。
品质条款举例:
披肩,货号S512,150厘米×26厘米,详情根据2017年8月20日卖方寄送的样品。
S512 150cm×26cm shawls,details as per the sample dispatched by the seller on 20 Aug,2017.
“威尔逊”牌礼品,符合买方2017年6月20日寄送的样品,样品编号020-139。
“WELSON”brand gift,to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mple dispatched by the buyer on 20,Jun,2017,No.020-139.
技能训练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纺织原件,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向买方寄过样品,订购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讨论: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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