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有下列几种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既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还有利于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心,使其依约行事,即使履约中发生纠纷,也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鉴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有许多好处,所以,有些国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甚至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书面合同也是合同订立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口头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又称口头合同或对话合同,即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谈判或通过电话方式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利于节省时间、简便行事,对加速成交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因无文字依据,空口无凭。一旦发生争议,往往造成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这是导致有些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强调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最主要的原因。
(三)行为表示
行为表示是指上述两种形式之外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即以行为方式表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例如,根据当事人之间长期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或发盘人在发盘中已经表明受盘人无须发出接受通知,可直接以行为作出接受而订立的合同,均属此种形式。
上述订立合同的三种形式,从总体上来看,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因而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根据需要,酌情作出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究竟采用什么形式,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行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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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外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虽然允许合同的订立可采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更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公约》中关于销售合同可以采用任何形式订立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条件。因此,我国对订立、修改或终止外贸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接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后,多数情况下还会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利于合同的履行。关于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和协议书(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合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t)。前者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后者指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它又分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mfirmation)。
在我国对外贸易的业务中,合同或确认书通常都制作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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