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要求,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的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所以,所谓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不同营业地,如A国企业与B国企业之间的贸易;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国籍、营业地不同,如A国的企业与该企业设在B国的子公司进行货物贸易。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而营业地相同,如具有A国国籍的企业与具有B国国籍的企业在C国所进行的贸易就不是国际货物买卖了。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例如,一家外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而这家代表机构在法律上实际是外国公司在我国的代理人,它是代表本国公司进行活动。所以,我国某家公司和这家常驻代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仍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技能训练
(1)在A国有营业地的美国公司和在A国有营业地的中国公司,其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吗?
(2)在A缔约国有营业地的中国公司甲和在B缔约国有营业地的中国公司乙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的规定吗?
通俗来说,在一项交易中,首先要有买方和卖方,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或履行合同的买方和卖方,有时又称买方为“进口商”;卖方为“出口商”。
(一)买方、进口商(www.xing528.com)
国际货物贸易中购买方(Buyer)是指将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等商品从国外买进来以进一步进行加工制造、装配、转售他人的公司或个人。它们大多是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或是从事流通业的商家。进口商(Importer)是特指从国外购入商品后自定价格、自负盈亏在国内销留或专门经营进口业务的商人。
在自由贸易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个人或厂商可以直接进行进口贸易,它们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签订合约,办理货物的进口和货款的支付。作为贸易中的买方,如果他们可以自己直接办理各项进口业务,那么这时的买方也就是进口商。但是在一些贸易管理比较严格的国家或地区,没有得到对外贸易经营授权的买方按照规定不能直接办理进口手续。如果他们想从国外买进原料或商品,就要委托有进口经营权的人代为办理各项进口业务。这时,进口商代表买方签订进口合同,但实际履行合同责任的还是买方本人。
(二)卖方、出口商
国际贸易中的卖方(Seller)是指从事制造或销售业务的厂商。他们将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等商品提供给国外买家,有时人们也把卖方称为供货商(Supplier)。大多数的厂商都喜欢进行直接交易,即直接出口,但有时一些规模不大的厂商从事直接贸易就必须有一批具有出口业务常识的从业人员,设置专门处理出口工作的部门。有些规模较大的厂商可能希望进一步扩大销售、开发新市场,也会委托出口代理商作为出口商(Exporter)进行间接出口。
我国有一些专业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它们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直接办理各项进口或出口手续,这些公司可以作为进出口商直接从事两国之间或多国之间的贸易。它们也可以受托为国内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代理各项进出口事宜。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作为进出口代理人只可以根据买方或卖方所定的价格购进或卖出,由买方或卖方给予一定的佣金。
由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复杂性,在每项交易中除了有买卖双方的参与以外,还会要求有其他的当事人参与进来,才能使交易得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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