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届世界杯澳大利亚和克罗地亚的“生死大战”中,英格兰裁判格拉汉姆· 波尔在犯下了一系列“高难度”的错误以后,被宣告提前结束了自己的世界杯裁判任务。这位主裁判居然在一场比赛中“赠送”给克罗地亚选手西穆尼奇三张黄牌,而且他自己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直到掏出第三张黄牌之后,才把这位克罗地亚人送出场。全世界都目睹的这个“三张黄牌”的笑话,已经成为触发国际足联修改黄牌停赛规则的由头。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国际足联正在考虑更改运动员因黄牌停赛的规则。在今后举行的世界杯比赛中,有可能采用累计三张黄牌停赛的规则。在本届世界杯上,一名球员在小组赛或淘汰赛阶段,累计黄牌数达到两张,就将自动停赛一场。这一规则有望在下届世界杯上更改为:累计得到三张黄牌将自动停赛一场。布拉特说道,“今后我们可能会更改一下现有规则,一名运动员在小组赛或者淘汰赛阶段,累计得到三张黄牌才自动停赛一场”。他还特别强调:“裁判员应该在出示第二张黄牌之前,要求运动员先冷静下来。”
我们知道,人们在制定规则时,总有一个考虑问题的基准。大凡要通过制定规则,才能得以协调或解决的问题,总是一个两难选择。而且,即便已经制定的规则,也不可能在这个两难选择上不偏不倚。这里,就潜伏着规则被调整的困境。以足球比赛的规则为例(我在打下这句话时,手有点抖,因为我是一个偶尔看球者,连伪球迷都谈不上)。笔者以为,任何对抗性强的体育比赛的规则,总是在比赛顺利进行和观赏性的两难选择中做出的。首先,要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其中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必须避免运动员因身体的不当接触而受伤,因此需要黄牌警告或红牌罚下;二是要使比赛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就必须有罚任意球和点球的规定。其次,要提高比赛的观赏性,就应当给执法的裁判一定的自由量裁权,当某些犯规发生时,一则不足以伤及对方运动员,二则不至于影响比赛结果时,裁判员可以示意比赛继续进行。一场高质量比赛的观赏性,包括赛程的流畅和运动员的出色发挥。自由量裁权的意义当在于此。应当承认,现有的规则及其执法过程还存在着不少提高观赏性的空间。将“两张黄牌”停赛的规则修改为“三张黄牌”停赛,就是为了给运动员出色发挥以更大的空间,同时也就提高了比赛的观赏性。
由于最近我给MBA学生讲了几次“企业、企业家与经理人”的讲座,又在不断根据每次讲课后讨论的内容修改课件,所以,当我看到“三张黄牌”事件时,马上就将它与“企业家精神”联系起来了。何以至此?听我慢慢道来。
企业家是一群什么人?目前的定义、解释多不胜数。笔者以为,企业家就是一群总是试图“破坏”或僭越规则,却又最具社会责任的人。他们为什么总是试图“破坏”或僭越规则?答案似有两个要点:其一,这是他们的禀性(即企业家精神)使然。创造财富,追求最大化的利润,以及冒险、创新和求变是其需求。其二,企业家总是面对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因此,企业家仅仅以确定的规则,或不健全的规则来评估不确定的环境,是不足以谋求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破坏”或僭越规则是企业家创新(企业家精神的核心)的组成部分。
企业的最大化利润是平均利润,企业家的最大化利润是超额利润。这句话似乎有点不好理解。其实,如果我们知道“有企业家的企业”和“没有企业家的企业”的区别(正如有企业,但不一定有品牌;有企业,但不一定有竞争力一样),就会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在不存在垄断的条件下,企业为什么只能得到平均利润?这是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结果。而真正的企业家是不甘于只得到平均利润的,他们要通过做大规模、不断创新和承担风险,来创造超额利润。然后,超额利润又被平均化,企业家又继续创造超额利润……如此这般循环往复,就是企业家与市场博弈的过程。这一博弈的过程,同时也是规则形成、“破坏”、再形成的周而复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是形成规则的主导力量,企业家是“破坏”规则的主导因素。
冒险、创新和求变的企业家精神,难免与现行的规则冲突,尤其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阶段,抑或转型经济时期也是如此。那些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规则,不正是在企业家的不断“破坏”或僭越下退出历史舞台的吗?然而,企业家在经意或不经意间“破坏”或僭越规则,是为了建立新的规则,而不是无视规则。他们清楚地知道,在一个没有规则或规则不健全的市场中交易,其成本是很高的。而且,交易要重复,也不可能总是对别人有规则,对自己无规则。企业家经常和英格兰裁判格拉汉姆· 波尔一样,在不经意间创造修改规则的机会。我们可以预言,没有波尔的“不经意”,“两张黄牌停赛”的规则也会被修改,区别就在于时间的早或晚。对于足球比赛来说,这一规则的早日修改,是球迷之大幸,球赛会更精彩、更好看。而在市场上,一个不尽合理的规则被早日修改,就将是创造财富的效率得以尽快提高,抑或市场环境得以改善。企业家“破坏”或僭越规则的意义就在于此。
事实上,在企业家与市场的博弈中,每天都在发生着规则被经意或不经意地修改的情形。大到比尔· 盖茨试图对微软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小到一个企业内部某项制度安排的实行或改变,都是企业家经意或不经意修改规则的情形。当然,规则修改总有可行和不可行两种结果。可行,就会产生有助于提高效率或促进公平,有利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新规则。即使不可行,修改过程中的讨论和完善,也会对以后的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产生积极的影响。(www.xing528.com)
必须指出的是,我们上面分析的企业家的禀性,是他们的第一重禀性即经济禀性。无疑,企业家还有着第二重禀性即社会禀性。企业家的社会禀性有两个基本点:正确的财富观和社会责任意识。这是企业家精神的真谛。也就是说,真正的企业家把财富视为社会的。对真正的企业家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服务和回报社会。从分配形式的进化,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当今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以企业家捐赠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正在对社会公平、公正,以及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产生日益重要的作用。这里的企业家捐赠,就是其社会禀性的体现。
前些日子,比尔· 盖茨郑重宣布,将在两年后正式退出微软日常管理工作,全心全意投入慈善事业。此前,他已告知社会,用其绝大部分财产建立慈善基金会,并提出了有特色的运作方式。时隔不久,“股神”巴菲特就做出响应,向该基金会捐赠其部分财产。当然,将他们作为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家的代表,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巨富,不具有代表性。此话不对。这里不完全是绝对数的问题,而主要是相对数的问题。我们可以看看香港的几所大学,那里除了有李嘉诚冠名的大楼,其他的楼也几乎都有捐赠者冠名,这些捐赠者是身价不等的企业家。这表明,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家是一个群体。当然,社会应形成和创造更有利于企业家捐赠的制度和环境。
“破坏”或僭越规则与社会捐赠,是企业家精神的两面。我们不要认为,接受捐赠容易,接受“破坏”规则不容易。这些年,中国内地也开始有企业家捐赠,但社会舆论对他们的行为并不宽容,甚至怀疑他们的动机。这就是对捐赠不那么接受的表现。接受企业家“破坏”或僭越规则,当然要有一个框架,其边界就是现行的法制。但是,在法律尚没有规范的领域,在传统体制、转轨体制的规则还起作用的领域,在创新活动频繁、法制还来不及规制的领域,我们要坦然地接受企业家“破坏”或僭越规则,并承认由此形成的新规则,就像用“三张黄牌停赛”替代“两张黄牌停赛”一样。
最后要指出,尽管我们已经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家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仍然要提醒企业家,要保持对法制和道德的高度尊重。正如这次世界杯期间,国际足联强烈批评运动员假摔,并要用严厉的规则提醒运动员,告诫他们不要对道德风险抱有侥幸。
(原载于《经济学家茶座》,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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