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说的创业,即“start-up”意义上的创业,或者说我们在美国的硅谷和波士顿、以色列的硅溪看到的创业,以及在北京的中关村、深圳的南山看到的大部分创业,都是内在创新,主要是从事新技术研发的创业。
创业的本质是试错,并行着创业者试错和需求试错。创业者试错是试创业者本人或其团队是否为“对”的创业者,这个过程又总是与需求试错结合在一起,只有当两者皆为“对”时,才算创业初步成功。结果为“对”的创业,很有可能孕育出新技术,进而可能产生新产品、新服务,甚至新产业。所有这些试错为“对”的创业创新活动集腋成裘,从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形成做出不可替代的贡献。而新技术能否产生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和产业,也即人们常说的产业化,就是创业者、企业家的需求试错。需求试错在现有的供需格局中,表现得比以往更加重要。这是因为现今的供需格局是供给全面过剩,发现新需求即供给创造需求,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正是沿着这个简单的逻辑,不难发现,内在创新的创业是新兴产业发展的源头活水。正是创业者、企业家的不断试错,才在试错为“对”的成功中出现了现代产业体系。人们可以预见一些新兴产业发展的端倪,但新兴产业及其体系绝对不是规划出来的,而是创业者、企业家试错出来的。创业创新究竟做什么技术、产品或服务,可以参考技术预见,但最终“拍板”是根据创业者和企业家的直觉和判断。
讨论创业与产业之间的关系,一定会涉及政府与创业和产业的关系,其中一个方面就是产业政策的问题。我觉得现在的讨论缺乏必要的界定,将产业政策的外延扩得太大,这无助于问题的讨论。要先去掉一些现在被认为是产业政策,但实际上不是产业政策的内容。例如,将政府推动基础设施发展视为产业政策,是一部分学者的观点。现在有基础设施产业的说法,但政府推动其发展的措施是否就是产业政策呢?基础设施是公用事业,提供普遍服务,它们构成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大平台,并不仅仅服务于经济。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有责任推动其建设和发展,至于程度和方式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异。也就是说,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并不是一个产业政策的问题。
日本是公认的第一个有明确产业政策的国家。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败国,战后日本政府希望集中资源,把百废待兴的产业发展起来,使其带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所以,日本的产业政策是直接干预产业发展本身的。这就道出了产业政策的本来意义和内涵:有直接干预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手段。如日本的重化工业发展目标,以及对重化工业的优惠利率。这个意义上的产业政策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是讨论产业政策的要害。日本产业政策的利弊得失本来就是见仁见智的。即便持利大于弊的观点,也可能与日本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辅之以适度的产业政策有关。还有两点也很重要:其一,在日本实施产业政策的时代,供大于求的格局尚未形成,产业发展往往对应着比较确定的需求;其二,健全的法制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像新加坡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中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法律制度和依法治理的保驾护航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www.xing528.com)
所以,首先要明确所谓产业政策,一定是指对某一类产业优先发展的支持政策,既有政策目标,也有政策手段。从这个意义上看产业政策,就需要谨慎一些了,尤其在市场能够发挥配置资源作用的领域更是如此。这里有两个绕不过去的问题,首先是信息对称的问题。产业发展的方向,产业结构的演化是能够被预见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不用多做解释。一时间产生的产业“短板”,能够靠产业政策修复吗?也不太可能。因为政策都有时滞性,不等政策发挥作用,市场的作用可能已补齐“短板”,政策的作用可能会使“短板”变成“长板”。这样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其次是扭曲市场的问题。因为推动某一类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都是有“含金量”的,这就必然使企业趋之若鹜,以获取个中资源。所有创新的努力都不及这个来得快。这就像资产价格过快上涨一样,扭曲了激励的方向。这对于创业创新的杀伤力是巨大的。
考虑到上述两个问题,以及中国现阶段的法制水平,我认为,为“双创”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这些服务的平台可能更加重要。过往的经验是,产业政策的扶持对象往往是特定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大企业,产业政策是极少惠及“双创”的。有专家在说到制定产业政策的出发点时指出,它们是从市场维护或修复的角度出发的。这与其说是产业政策的出发点,不如说是创业政策的出发点。创业创新需要好的市场环境、生态系统,政府还是在这个方面多做一些努力,而将自己从产业发展中抽身出来,在占比较高的竞争性产业中尤其如此。创业政策本质上属于创业服务,政府也和社会各界一起,多为“双创”的生态系统做一些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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