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经济体系中,提供服务的部门被划分为消费者服务、生产者服务、分配服务和公共服务。以下的分析将证明教育与其中的公共服务、生产者服务和消费者服务有关。
按照通常的认识,教育往往被视为公共服务,这不仅不完整,而且不确切。公共服务即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无法阻止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时该物品的特征。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一种物品并未减少其他人使用时该物品的特征。稍加辨析不难看出,这里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由技术(自然的)原因引起的,而非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如果依据这一公共物品的定义来理解,是得不出教育是公共物品的结论的。首先,教育的排他是极容易的事:不付学费不能进校门或教室。其次,教育的竞争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教育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公共物品。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义务教育是如何成为公共物品的呢?答案很简单,是制度安排使义务教育成为公共物品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我们可称其为制度性公共物品,以区别于本来意义的公共物品。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对物品的四种类型划分,更确切地说,大部分国家的义务教育应当是制度性共有资源,即法律规定它具有非排他性,但仍有竞争性。一个简单的例证是:课堂人数和教学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正因为如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班级人数是有规定的。中国目前择校、插班等之所以收费,其原因也在于义务教育存在竞争性。如果要使义务教育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制度性公共物品,那么,政府要继续加大投入,直至达到每一个边际(新增)学生都能享受存量(原有)学生的平均效用。这本来是应该的,否则,义务教育就不是制度性公共物品了。公共物品的另一个定义是,公共物品是没有价格的物品。因此,如果我们坚持义务教育是制度性公共物品,那么,对义务教育的任何收费,包括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都必须取消。
舒尔茨等经济学家认为,教育、培训是一种旨在保持或增加人力资本的投资形式,是对人这种生产要素的中间投入。中间投入可能来自三个主体:一是来自政府,这里的教育是公共服务;二是来自企业,这里的教育是生产者服务;三是来自个人,这里的教育是消费者服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多数教育项目的投入是混合式的,因此,就使人们产生了所谓主流的看法: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它既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又有私人物品的性质。笔者认为,准公共物品的提法,其含义是比较模糊的,既可以理解为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共有资源;也可以理解为既有公共物品性质,又有私人物品性质的混合物品。如果从排他性和竞争性的角度看,就称其为(制度性)共有资源;如果从多元投入的角度看,就称其为混合物品。不同性质的教育项目,自会形成政府投入、企业投入和个人投入的不同比例。若某教育项目的投入由政府提供,而政府的资金又来自向纳税人征税,这种教育就是公共服务的项目,如义务教育。若某教育项目的经费全部来自民间,如部分职业培训项目,则这一类项目被认为是属于私人服务的项目。实际上,大部分教育项目是混合式投入的,如现在的本科、研究生教育,其经费来源就是多元的。一般来说,公共服务在教育中的权数随教育程度的提高而降低:扫盲阶段的初等教育可以看成是完全的公共服务,社会和他人从中受益较多,即收益的外部化或正的外部性很大,所以,各国几乎都实行了义务教育;大学阶段的高等教育基本上是一种混合物品,上大学的目的是自我投资,改善自身的生存条件,尽管社会和他人也会从中获益,但相对来说,主要表现为收益的内部化,即形成个人收益,因此,公共服务的权数下降。(www.xing528.com)
由多元投入所决定,教育项目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之分。纯粹政府投入的教育,是公益性教育,如义务教育;纯粹私人投入的教育,是营利性教育,如某些职业培训;大多数教育活动是由多元投入(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私人共同投入)创办的,因此,非营利性是其最基本的性质和要求。在发达国家,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入一旦进入(捐赠或入股)教育发展基金或学校,一般就具有了非营利的性质。因此,除了义务教育和部分培训项目外,我们将教育定义为非营利性的事业。
根据外部性的理论,我们说教育是社会最大的公益品。公益品是与公害品相对应的,是指不管人们自己的意愿而由政府决定其好与坏的商品。显然,公益品具有溢出效应(正的外部性)最大的特征,而公害品则具有极大的破坏效应(负的外部性)。我们说知识、技术具有很大的溢出效应,而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教育、培训而得以实现的。因此,教育、培训在工具意义上具有溢出效应,知识、技术则在内容意义上具有溢出效应。提出教育是公益品,还在于强调,公益品不是公共物品,不要将两者混淆。
综上,我们通过厘清有关概念和提法,确认以下几个重要观点:① 在最一般意义上,广义的教育(包括培训)是一种服务。② 按物品(服务)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分类,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具有非排他性(这里的非排他性是通过制度安排实现的),但具有竞争性的共有资源;义务教育应当通过加大投入和完善立法,成为制度性公共物品;部分培训项目则是纯粹的私人物品。③ 从投入的角度看,大部分教育项目是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特性的,是多元投入的混合物品。非营利性是教育的基本性质之一。义务教育是公益性的,部分培训项目是营利性的。④ 从外部性(溢出效应)的角度看,教育是公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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