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强调,“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要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加强历史研究和传承,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扬光大。要增强文化自信,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3]。
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4](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③遗址:从历史学、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5]。
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提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革命文化纪念地、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6]。(www.xing528.com)
长三角地区历史积淀深厚、文化资料丰富。到目前为止,拥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26个,占全国总数的20%;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24个,占全国总数的23%;中国历史文化街区13个,占全国总数的3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 300处以上。相比,长三角中小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密集度和知名度,虽不及大城市,但在总量上更占优势,呈现分布广、数量多、多元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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