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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制度:粮食分配与家庭关系处理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收益分配制度是生产队处置农副产品的制度性安排,涉及生产队粮食分配、柴草等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收益分配制度包含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一是处理国家、集体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处理家庭之间的关系。最后,“一年早知道”将测算出每一个家庭全年可能的收益分配情况。“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农民们关注度最高的实物,粮食分配是收益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民公社的粮食分配制度以“三定”为前提。

收益分配制度:粮食分配与家庭关系处理

收益分配制度是生产队处置农副产品的制度性安排,涉及生产队粮食分配、柴草等实物分配与现金分配;收益分配制度包含两个不同的层面:其一是处理国家、集体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其二是处理家庭之间的关系。前一个层面的制度安排强调“先国家,后集体,再家庭”,后一个层面存在着“按劳与按需”分配的博弈。下面我们主要围绕后一个层面展开分析。

生产队的分配紧密配合着农时季节展开,每年共有春、夏、秋三次预算分配,年终最后进行决算分配。春天的分配称为春花预分。在联民大队一带,生产队一般以每年5月15日为劳动工分结算期,会计造春花预算方案,生产队根据方案分配春粮与现金。夏季预分主要分配早稻谷和少量现金。夏季分配通常不进行核算,早稻谷按“全年早知道”的分配方案分下去,现金分配一般只能“意思意思”[94],根据每户劳动力的情况分别发5元、15元、25元不等,“解决一下‘双抢’购买冷饮的零花钱”。如果有些农户生活上遇到困难,可以向生产队申请借几元钱。每年10月中下旬,生产队会计开始编制秋季预算方案,估计到11月底可能做的工分总量,做出粮食与经济的预算。生产队根据秋季预算分配秋季的粮食、柴草等。生产队最终的决算时间通常都在1月份,这时候,粮食与各种实物的分配都基本结束,生产队会计对预分的情况进行最后的核算,完成决算方案。

1970年代,生产队都在春天编制“一年早知道”计划方案,所谓“有了早知道,鼓舞人心劲头高”。“一年早知道”根据上年的实绩和当年的生产计划和奋斗目标编造。春天的时候,生产队会计要全面核实各项农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单价、总产值;生产队全年支出的成本费用、应交的农业税和应提留的积累与管理费;生产队留种的数量;等等。然后,会计计算出社员分配的数量,其中包括应分的粮食和物资折价,以及可能分配的现金总额。另一方面,会计需要根据上一年的劳动工分与家庭劳动力变动的情况估计每一个家庭在未来一年中可能的劳动工分,估计家庭畜牧工分的数字,两者相加,就是家庭全年可能的劳动总工分。最后,“一年早知道”将测算出每一个家庭全年可能的收益分配情况。“农户有了‘早知道’,就有了今年的奋斗目标。”生产队按计划种植各类作物,努力争取达到或者超过计划的产量,尽量节约成本开支,增加农民的收入。

生产队的收益分配可以区分为粮食分配、其他实物分配和经济分配三大类。“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农民们关注度最高的实物,粮食分配是收益分配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970年代,粮食分配的总原则是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留足种籽田粮、饲料粮和储备粮,安排好社员生活。

人民公社的粮食分配制度以“三定”为前提。粮食“三定”指国家农村政策中粮食的定产、定购、定销,是1954年春国家在农村实行的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政策。“定产”就是国家根据粮田单位面积常年产量,作为计算国家粮食购销任务的基础。“定购”就是根据粮食定产数量,扣除农业税和农民自用的种子、饲料和口粮,计算出农民一年应有的余粮数量,然后按余粮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对农民的购粮数量,由农民在收获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交售给国家。“定销”就是评定农民的缺粮数量,国家按照销售牌价给予供应。“三定”确定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了生产队全体农民可能消费的粮食总量。

生产队内部可能消费的粮食总量已经确定,如何进行分配?纵观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过程,可以看到粮食分配中“按劳与按需”之间的博弈。高级社时期,粮食分配有较高的“按劳”比例。人民公社成立初期,粮食分配的秤砣完全偏向了“按需”方面。1962年粮食分配又强调了按劳分配,以“充分调动农民们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此后,生产队粮食分配定格在“以按需分配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补充”的原则上。

1970年代,红江人民公社规定的粮食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15%”。第一个15%是按劳、按需的比例关系。在生产队的口粮分配中,85%的粮食都按需分配,仅留下15%进行按劳分配,以确保四属户、五保户以及“劳少吃口重”的农户都有足够的口粮。第二个15%是生产队分配口粮的最高标准是“老三定”加15%,最高不得超过575斤。那么,联民大队各个生产队在实际执行粮食分配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两个15%”的原则呢?我们以1972年联民大队的粮食分配情况为例进行分析(见表6-5)。

表6-5 1972年红江人民公社联民大队各生产队粮食分配决算表 (单位:斤)

续表

资料来源:1972年联民大队决算方案。

我们先看看分配的标准,在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三者关系方面,公社要求社员口粮分配不超过“老三定”加15%时,从表上的数字测算,联民大队各个生产队的合计最多只能分口粮878 240斤,实际的分配数量却超过了这个数字。同时,当年联民大队所有生产队个人最高分粮都超过了575斤。就按劳与按需比例来看,1972年联民大队按劳分配的比例占13.6%,低于15%。在1970年代,1972年粮食收成好,按劳分配的比例相对较高,在其他年度,部分生产队完全没有按劳分配的粮食。我们注意到,一方面,联民大队的粮食分配首先满足口粮需要,生产队在分足了口粮以后,再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即使粮食产量高,生产队也较少卖超产粮,而是把粮食全部分给农民。

生产队的粮食分配原则上实行“随收随分”,即收起粮食,就分配到农户。具体的分配方法因粮食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春天收获的大麦小麦蚕豆,夏天或者秋天收获的黄豆,通常都在晒干后分给农民,有时候,生产队也统一把麦或者豆运到盐官粮管所,调换成大米后再分给农民。番薯收获,生产队当天就在地里组织分配,所谓“番薯分配不过夜”。生产队也可能装运整船番薯去粮管所换米。稻谷的分配可能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打下稻谷,还没有完全晒干,就分配给农户;二是生产队统一晒干后分配;三是生产队把稻谷统一用船运到三里港粮食加工厂,加工成大米后分配给农民。生产队通常采取第二种分配方式。下面是两张联民大队夏粮分配情况表(见表6 6、表6 7)。

表6-6 1977年联民大队夏粮收获与分配情况表一 (单位:斤)

资料来源:联民大队1977年统计资料。

表6-7 1977年联民大队夏粮收获与分配情况表二 (单位:斤)

资料来源:联民大队1977年统计资料。

仔细阅读表6-6、表6-7,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一个生产大队里,各个生产队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别。1977年,红旗生产队的粮食亩产632斤,而胜利生产队的粮食亩产仅401.4斤[95]东方红生产队人均分配夏粮高达169.2斤,而胜利生产队人均只有96.5斤。有趣的是,按常理,各个生产队早稻留种的数字应当与土地面积相匹配,但事实并不如此:向阳生产队共有早稻面积83亩,留种谷5 754斤,平均每亩留种69.32斤;东风生产队有早稻面积80亩,仅留早稻谷种2 800斤,平均每亩种谷35斤。留种的差别鲜明地反映了各个生产队对待上级指示的不同态度,向阳生产队严格执行了“留三套种子”的指示,而东风生产队不顾上级领导的反复强调,只留一套种子。亩产及其相关的人均分粮的差别让我们注意到人民公社时期不同生产队之间实际发生着的“贫富分化”。如果我们把观察的范围放大,看看全国的情况,可以说人民公社时期存在严重的地区间社会分层[96]

当然,账上的数字并不能说明一切,我们需要说一些账外的事。其一,联民大队有公粮任务,生产队通常把早稻谷与番薯“卖给国家”,晚稻米好吃,农民们首先留着自己吃,“舍不得卖”[97]。其二,严格地说,会计账面上的数字一般都挤掉了过多的“水分”。有时候,生产队分配的粮食是“鲜货”,如没有晒干的稻谷、麦子等,分配的时候,生产队按实际重量分给农户,但会计在记账时需要打掉“水分”。农民们都想折扣打得“凶一点”,他们觉得,折扣打得越凶,越合算[98]。就应对大队、公社来说,生产队长通常没有“向上爬”的奢望,他们不怕政治上犯错误,所以,折扣打得低一点也无所谓。进一步说,如果当年粮食产量较高,口粮分得太高了,反而会受到批评,还可能有“卖爱国粮”的压力[99]。分番薯的情况有些不一样。番薯有大有小,多大的番薯才算是粮食?没有严格的标准。因此,有些生产队干脆不把小一点的番薯当粮食,而“像分番薯藤那样分小番薯”。

在人民公社时期,粮食的分配除了口粮以外,还包括饲料粮,主要是分配给猪的粮食。1970年代,联民大队一带的粮食产量较高,所以,饲料粮也分得比较多。下表反映了1972年联民大队饲料粮的分配情况(见表6-8)。

表6 8 1972年红江人民公社联民大队饲料粮分配情况表(单位:斤)

资料来源:1972年联民大队决算方案。

饲料粮的分配方案由各个生产队队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生产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生产队以养猪的时间为标准分配饲料粮,也有的生产队以猪的重量为标准分配饲料粮,有的则两者兼顾。例如,红江人民公社联农大队向阳生产队就规定:“1斤净白肉付1斤原粮。全年白肉超出130斤,超1斤奖1斤原粮。全年没有完成130斤白肉的,少1斤扣1斤原粮。”该生产队还规定白肉的计算方法[100]。饲料粮与口粮都是粮食,农户们拿到家里以后,如何处理饲料粮与口粮存在着巨大差异。部分农户是“人吃猪粮”,部分农户是“猪吃人粮”。1970年代后期,联民大队一带的粮食产量较高,大部分农户把部分口粮“打成猪食”,促成了那几年养猪生产的大发展。

假如以自给自足的水平判断农村的发展程度,那么,人民公社时期的村落远远落后于1940年代。队务委员会根据农民日常生活的需求安排种植,凡是能种的,农民们都自己去种。种了就有收获,收获了就要分配。除了粮食以外,生产队分配的其他农副产品很多,分配原则有三种:一是“按需”,即按人口分配;二是“按劳”,即按工分分配;三是“按肥”,即按畜牧分配[101]。具体分配的时候,可能按一种原则分配,也可能按两种原则的不同比例分配,分配政策由队务委员会决定,各个生产队可能有所不同。下表反映了各个生产队的分配政策(见表6-9)。

表6-9 1972年联民大队各生产队部分实物分配政策情况表

资料来源:周生康笔记,1972年10月28日。(www.xing528.com)

实物是家庭消费的产品,某种实物的具体分配政策与“谁消费”相关。单纯人消费的实物按照人口分配,或者按照人口与劳动工分的组合分配,生产队蚕茧的分配是为一例[102]。蚕沙是羊饲料,陈家场通常以农民家庭养羊的数量为分配蚕沙的依据。番薯藤是猪饲料,生产队主要根据家庭养猪的头数、畜牧工分等情况进行分配。由于番薯藤的数量大,为了鼓励农民养更多猪,番薯藤的分配有时也会考虑劳动工分的情况。生产队产出的大部分实物同时供人与牲畜消费,生产队的分配就会同时兼顾两者。在联民大队一带,这类实物有柴草和蔬菜

在生产队的会计报表中,农民家庭按固定的顺序排列,每一个农民家庭有一个序号。这个排列成为生产队实物分配的顺序。每年春天,生产队确定一个起始的家庭,以后凡有重要的实物分配,便从起始家庭依次向后推。实物分配大多在田地里进行,以稻草分配为例,几亩稻田的稻草,扎成一捆一捆的,散放在几块田里,实物分配应该从东分到西还是从西分到东?即实物分配应该按什么顺序进行?农民们用抽签的办法来决定。即使番薯堆成了一大堆,生产队在分配番薯时也要通过抽签来决定从一堆番薯的哪一边开始。

一旦确定了分配实物的顺序,分配人员按照会计提供的分配数字“一户一户分过去”。分配是件麻烦的事,不仅称准重量不容易[103],更会引起关于“公平还是偏心”的争吵。生产队分实物用一杆大秤,可以称200多斤。农民们都知道,秤砣从外拨到里还是从里拨到外,秤杆“平一平”还是“掀一掀”,对实际重量的影响都很大。由于大秤存在这些情况,自然会引起很多纠纷。为了避免分配中的争吵,1970年代中期,陈家场买了一台磅秤,队务委员会的这个举措得到大家的拥护。

生产队分配实物的时候,大家眼睛都盯着,关注的是“公平”两字。准确地称好重量就是公平,但有时候,为了公平,大家都同意不称重量。例如,几块田里的稻草干湿程度不一,按重量来分配就不对了,只能“数捆头”来分配。麻叶很轻,干脆分成一堆一堆的,大家看着差不多,就每家拿一堆。

生产队的实物随收随分,忙的季节,收得越多,分得越多。收工时太阳已经下山,农民们还要把分到自己家庭的实物搬回家。实物每家一堆,上面夹一张有户主名字的小字条。天黑下来了,有人还没有找到字条,急得直叫帮忙。烂水田里的稻草堆,大白天都很难走,顶着满天繁星农民们“深一脚、浅一脚”地搬着稻草,搞得浑身是泥。塘南的番薯藤让陈家场人头疼,5里多远,难挑的番薯藤,扎脚的路[104],黑灯瞎火的天,讲起这一切,陈家场人只有一个字:“苦!”

在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有责任满足每一个农民最起码的生存需要,在农业产出十分有限的情况下,生产队不得不按需分配绝大部分的粮食和部分实物。当然,这种按需分配不是集体福利,也不是无偿索取。农民家庭从生产队里拿到的每一粒粮食、每一斤实物都按质论价,都要进行经济核算。生产队的经济分配方案由生产队会计制作。每年秋末冬初,全年的作物都收得差不多了,粮食、实物分配基本收尾,生产队会计就开始做年终经济分配决算方案。会计首先计算出生产队全年总收入,如表6-10所示。

表6-10 1978年联民大队各生产队全年经济收入情况表(单位:元)

资料来源:1978年联民大队决算方案。

生产队的总收入中包含着出售农产品的经济收入与分配给农民的农产品的经济收入。总收入扣除生产成本、税金、下年生产基金与集体提留,余下的分配给农民家庭。下面的表6-11是1972年联民大队集体提留与社员分配的情况。

表6-11 1972年联民大队各生产队的集体提留与社员分配情况表 (单位:元)

续表

资料来源:1972年联民大队决算方案。

1972年,联民大队总收入304 054.57元,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费用、国家税金、集体提留等合计97 547.61元,占总收入的32.07%,其余的都按劳分配,或者说按工分分配。由于畜牧业报酬用工分结算,所以,畜牧业报酬也包括在按劳分配中。在生产队中,会计把按劳分配的总金额除以全年全生产队农民的劳动总工分,得出每10分工的金额,即所谓工分值。当年的工分值乘以每家的全年劳动工分,就是全家全年劳动的经济所得。在年终结算时,会计把全家全年的经济所得减去当年已经分的现金与实物折价,就得出了最后的结果。部分家庭减去后的结果是正数,说明他们在年终分配时可以从生产队里得到现金;另一些家庭减去后的结果是负数,说明他们劳动一年,年终时不但得不到分文,还欠着生产队现金(见表6-12)。当然,极少有家庭会“还清欠生产队的钱”。

表6-12 1972年联民大队胜利生产队决算经济分户方案(局部) (单位:元)

续表

资料来源:1972年联民大队决算方案。

在生产队里,欠账是普遍的情况,1971年10月8日,联民大队曾经清理过全大队的欠账,如表6-13所示。

表6-13 联民大队经初步清账“三支”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周生康,《工作笔记》,1971年10月8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欠账的不一定是经济条件差的农户。到1970年代后期,欠账的常常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户,他们欠账是因为他们家的主要劳动力不参加生产队的劳动,在外面“赚大钱”,却照样拿生产队的粮食与实物。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经济收入总体而言是不断上升的,下面的表6-14反映了海宁农村人均收入的情况。

表6-14 1966—1978年海宁市各公社农村经济收益分配人均数据 (单位:元)

续表

资料来源:海宁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编:《海宁市农村经济主要数据资料汇编》,1992年根据其中各年经济分配数据综合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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