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对社会企业的发展以鼓励为主,而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制度剩余和制度匮乏并存是中国社会企业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宏观上的积极环境也是中国社会企业能在短时期内得以迅速兴起的基本原因和合法性基础。仅有的几个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也多半是专门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宏观制度环境对社会企业的发展以鼓励为主,而微观制度环境则以约束为主。制度剩余和制度匮乏并存是中国社会企业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制度剩余主要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直接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条理,政府管理部门对免检组织的管理把入口作为重点,对其登记和成立设立过高的门槛,对名称、场所、人数、经费、章程等均有极为严格的规定,同时对民间组织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宏观上的积极环境也是中国社会企业能在短时期内得以迅速兴起的基本原因和合法性基础(俞可平,2006)。
在制度剩余的同时,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许多“真空”地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目前管理民间组织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务院的几个条例,它们是法规而不是正式的国家法律。仅有的几个涉及民间组织管理的正式法律,如《工会法》等,也多半是专门法,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管理民间组织的“母法”。其二,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规。例如,缺乏针对行业协会、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以及志愿者工作的分门别类的管理法规。其三,现行的一些管理条例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较难适用。有学者认为,相当一部分民间组织的管理条例内容复杂、透明度低、了解困难、技术细节粗糙、内容笼统模糊、适用困难等。(www.xing528.com)
鉴于此,本研究提出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健康成长既需要清晰的认证,也迫切地需要良性的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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