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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企业合作:推动CSR治理趋势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应地,CSR政策也超越了传统管理的自愿承诺或者自我管理。例如,企业自愿做出的CSR承诺是在全球非营利组织、消费者行动主义和其他治理机制监督环境中履行的,同样,这些机构也能影响未来法规的制定。同时,法规、政策制定、标准设定和其他政府推进CSR的形式也能影响到法规要求外的企业自愿CSR实践行为。

政府与企业合作:推动CSR治理趋势

欧洲委员会宣称,企业自愿CSR行为建立在法规制定的基础上。但法律只是经济社会相互联系的众多领域中的一个,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例如,立法程序的烦琐、耗时与日新月异的环境变化以及全球化文化冲突的现状格格不入。

CSR主动积极的公共政策促进了公共规制的安排,这也是政企关系共同转型的基础,也使得政企关系从原来相隔较远的层级规制向网状、更合理的社会共同治理模式转变。相应地,CSR政策也超越了传统管理的自愿承诺或者自我管理。在CSR参与活动过程中,政府将CSR标准与其自身传统的司法权和监管职能整合在一起时,CSR和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显得越来越模糊。实际上,CSR和法律也因此相互缠绕、相互影响。

其实,企业所有法律义务和超越法律要求的CSR承诺都能被一系列游离在自愿和强制性规制之间的工具执行。例如,企业自愿做出的CSR承诺是在全球非营利组织、消费者行动主义和其他治理机制监督环境中履行的,同样,这些机构也能影响未来法规的制定。同时,法规、政策制定、标准设定和其他政府推进CSR的形式也能影响到法规要求外的企业自愿CSR实践行为。

在全球,CSR实践受到越来越多的政府和企业的支持,但不是以新自由主义的姿态出现,而是更严厉的社会和行政法规的形式存在。例如,曼德顿等(Midttun et al.,2006)对联合国国际契约等CSR方案在欧洲和美国受欢迎程度进行了调研,发现CSR在美国受欢迎程度最低,而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受欢迎程度最高。他们认为,这是受不同国家传统福利政策的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的福利政策是传统的社会中企业嵌入模式,那么CSR就类似于一种新模式。曼德屯(2006)认为,这种新模式就是用企业自律治理方法,将社会和环境政策议程融入特定国家福利政策,这也带来了企业政府合作管理的新嵌入关系模式,而不是新自由主义或者凯恩斯国家福利模型。(www.xing528.com)

因此,当有些国家还在用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来建构、实现CSR理念的时候,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打造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共同竞合的治理体制。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多利益相关者在ISO26000上的合作。

全球很多政府机构已开始从传统的命令控制、以惩罚为基础的治理体系向倾向于激发自愿和准自愿的合作战略转变。这些合作战略包括:自我披露违法信息从而免于惩罚的措施、教育计划和履行承诺的财务激励措施等。这些措施都是复制或加强了承诺导向的执行战略。(Mathis,2008)认为CSR更优的表现和更加开放透明的利益相关者管理会使得官僚成本更低,因为获得执照、许可和其他的官方文件更加便利。

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传统的政府与企业关系将会发生变化;而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中也明确指出国有企业“要成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因此在我国,以往较为薄弱的市场调节力量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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