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CSR才开始在美国出现。那时的立法者有意留下了政策空白区域,以便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通过税收激励措施促进资本方为雇员提供就业和健康保险。可见,欧美国家CSR有个共同特征:非政府组织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主导性作用。
20世纪90年代,通过国际贸易中的第三方审计、验厂等方式,CSR已经进入中国。但与欧美不同,我国CSR发展背景完全不一样。
(1)与欧美自下而上的监管方式不同,我国政府监管仍然以自上而下为主。例如,在CSR领域,最严厉监管条例和要求最初都是中央政府向央企提出的,然后被其他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作为学习样板,或者由证监会和股票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提出相似要求。
(2)在国企改革之前,中国国有企业不仅是国家经济支柱,也为国家福利支出做出了卓越贡献。当年“企业办社会”这句话指的就是企业负责员工“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所需的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负担。虽然,国有企业改革摒弃了这类过时的做法,但历史印记必定会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所体现。2005年,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就提出“和谐社会”的理念。多年来,我国也多次提出企业不能将自己盈利目标凌驾于企业道德和社会福利之上。(www.xing528.com)
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尤其是与国企的关系。在我国,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更多地是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对国有企业行为有最终决定权,国有企业更多地是按照政府制定的目标进行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在国内CSR活动中,政府并不仅仅是管理者的角色,也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所以,很多企业指定由该企业的政府关系部门履行其CSR职责。可见,在CSR中,政府并不仅仅只是立法者、执行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角色。
正是由于国情差异,尽管CSR是从欧美来的舶来品,但与美国市场驱动型、欧盟关系驱动型的CSR不同,中国CSR及政府CSR监管必定要走出一条新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