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一样,欧盟国家很少会对CSR采取强制命令的公开支持方式和手段。欧盟政府也强调CSR的自愿承诺,正如欧盟委员会在欧盟战略更新中对CSR所描述的(2011-2014):CSR发展应由企业自身来引领,政府只是支持角色。政府应采用一系列自愿政策措施和手段,必要时进行补充性规制等方法辅助,例如,推动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为负责任企业行为提供市场激励等。
相对于管理惩罚手段,欧洲政府更倾向于正向激励。例如,欧盟资助了欧盟生态管理审核计划(Eco 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EMAS),这个计划为欧盟成员国的参与组织提供了财务和名誉方面的奖励。可见,欧盟也积极鼓励承诺导向的CSR。
与美国形成反差的是,欧洲企业习惯与政府共同解决社会福利等议题。很多欧洲国家都认为,在CSR领域,政府的角色更多地是一个辅助角色,只有通过企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对话才能推动CSR持续发展。所以2006年成立了以企业为主导的欧洲企业社会责任联盟。(www.xing528.com)
欧盟关系驱动型CSR中,政府对CSR的支持重点主要放在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连带责任上,期待企业、社会团体与政府共同来制定议题、提供资源、分担责任、建立监管和纷争解决网络。这种新治理模式从原来传统国家层级体系向非营利组织、自我管理组织和社会利益相关者团体、企业等私营部门的网络管理体系转变,是一个治理主体多元化、责任与管理权力重新分配的体系。因此,这个体系主要注重的是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之间治理体系机制的建设。
英国、丹麦、芬兰和瑞典等国家的CSR“关系类”特征尤为明显。历史上,这些国家的政府在社会福利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习惯于和企业共同建设和完善一致的政策目标。在这类体系中,政府采取了一个“软性”的管理方法,更多地作为“参与者、组织者、辅助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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