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自愿基础上,企业将社会利益诉求、环保需求与自身商业行为相融合。企业管理人员往往并不会从责任的角度去思考和行动,但如果想到了CSR,就会关注特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Elijido,Kloot&Clarkson,2010)。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法规或者自愿诱发CSR,而是日益增长的利益相关者诉求与压力。正如欧盟在其CSR定义中所提到的:作为对各种社会、环境和经济压力的回应,越来越多的欧洲企业正在推行其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因为如果不对这些压力有所回应,企业可能会承受经济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并没有冲突。企业管理人员和学者们都逐渐认识到,企业是个开放群体,对于企业而言,世界是个挑战与机遇共存的环境。提供资本的股东试图从挑战与机遇中获胜,结果往往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而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往往会存在差异,就需要政府从中协调。
有市场失灵,同样也存在“政府调控失灵”。政府规制目标与实际效果之间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为政府管理调控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政府部门缺乏一些基础性信息:企业非常清楚自身成本与需求结构,但政府往往并不掌握这些信息,而且企业没有动力,也不愿意去告诉政府相关的信息。
这类“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政府规制很难实现最优选择,或者得到较高效率的产出。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规制,而是说明政府规制也是受限的,也会存在失灵的情况。
而且,政府规制也有可能产生“寻租”的现象。因为规制是对社会资源、产出的重新分配,有些立场不坚定的政府官员可能会用这个方法寻求个人收益,而不是纠正市场失灵。例如,配额发放过程中的“寻租”也可能导致政府规制失灵。
理论上说,在帮助政府应对市场失灵方面,CSR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企业社会责任类似于将企业资源进行再次分配,将其部分资源用于公共事业支出。出于自利的考量,企业帮助政府达成一部分工作目标(如公共项目的支出),从而最终有助于其自身实现经济利益目标。这种企业自利行为有助于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目标(Haufler,2001)。正如企业社会责任评论家亨德森(Henderson,2001)所说,CSR正在要求企业“在公众利益面前扮演一个领导者角色,并努力使世界越来越美好”!(www.xing528.com)
(2)近年来,学者们普遍认为,软性CSR政策的推进促使公共治理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原来层级型管理模式向网络化、伙伴型共同管理模式转变(Kooiman,2003;Pierre,2000)。从某种意义上看,CSR越来越代表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意味着,社会事务不再仅是政府的责任,而是政府、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三类社会群体的共同责任,因为这种治理模式诞生过程中产生的现实例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行为越来越合拍(European Commission,2001;Kooiman,2003;Pierre,2000)。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治理模式也意味着它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所关心的社会及环境事务,而不仅仅是经济目标。换句话说,新的治理模式和CSR共同开启了“私人企业的公共角色”。
因为CSR关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企业关系管理,因此,CSR不仅强化了企业管理行为,而且重塑了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角色定位与关系,引导企业与公共关系的进一步增强。
所以,除了能防止市场失灵,CSR也能有效遏制政府失灵。通过CSR,政府与市场力量得到了有机整合,双方实现了相互之间的取长补短。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等多个国际机构都认为政企CSR合作将极大推进公共治理模式的提升与转变。这方面作用既包括了政府与企业项目直接合作,也包括了政府居中协调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在其中,政府起着发起者、组织者和服务者三重角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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