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国家,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研究和实践已经结出了累累硕果。对国内外CSR比较研究,学者们的精彩观点也层出不穷。例如,从“俘获”等视角出发,郭岚、陈愚(2015)等学者认为,人际关系学派、系统学派是CSR理论的源泉。但站在更深远背景来看,国外大多数CSR是由新自由主义主导的,而不是国家福利政策,如里根时代的美国和撒切尔时代的英国。所以大量欧美学者如斯蒂格勒(Stigler,1971)的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尤顿(Utton,1986)的次优理论,包括国内张乐新(2012)等学者认为,政府在其中的角色类似自由主义时代的“守夜人”,尤其应注意不能越位,出现主张放松规制、引入市场机制的思潮。
而另一些国内外学者认为,以新自由主义为出发点的CSR导致了政府规制萎缩,政府主导作用并未在CSR中得到充分发挥(Gond,Kang&Moon,2011;邓泽宏、何应龙,2010)。随着环境变化与国家治理模式转变,政府应在新框架内发挥积极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完善新治理体系。实际上,政府也一直试图通过重塑治理和规制范式,来突破原有治理模式的局限。
本章主要力图解决以下问题:
(1)政府为什么要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议题?企业社会责任究竟对政府意味着什么?
(2)欧美政府是如何塑造和推动CSR的?新自由主义以政府调节行为散失为代价,但CSR是否增强了企业自律行为?(www.xing528.com)
(3)政府规制对CSR有何重要意义?CSR是如何影响政府规制、治理模式的?中国政府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由于约束监管能力和命令控制方式的有限性,全球越来越多的政府开始寻求激励良好企业行为的替代工具。同时,公众也逐渐认识到传统管理方式的缺陷。在此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应运而生。这个最初由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发起的运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政府在CSR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虽然迫于消费者、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压力,企业开始“自愿”实施CSR,但CSR对于企业的要求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因此,CSR中劳动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仍然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司法权和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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