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建立积极干预企业市场行为的外部机构规制?这一议题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争论。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之一,外部监督机构的作用,例如政府对于市场的规制作用,被许多学者寄予厚望。传统规制理论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措施、立法以及行政控制,较好地解决自由放任经济的市场失灵问题(Posner,1974)。但传统规制理论暗含两个倍受争议的前提假设:外部监督机构是有效和仁慈的,信息是完全的。
有鉴于此,主张放松规制的研究开始兴起。政府规制俘虏理论(Stigler,1971)和次优理论(Utton,1986)等都对政府的低效率和利益寻租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认为政府规制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政府规制只会使经济背离,而不是趋于竞争限制下的最优化。公共利益本身就是模糊的,通过规制来实现竞争的功能只是一个幻想。
由于传统规制理论的缺陷,规制失败或政府失灵的批评促使学者们对传统规制理论进行反思,近年来规制理论对政府规制研究有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现代激励性规制理论在全球的兴起。(www.xing528.com)
现代激励性规制理论将规制看成一个委托—代理问题,将激励问题引入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问题的分析中来,认为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措施很有必要。现代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依据各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条件下,给予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激励的问题(Laffont&Tirole,1989)。
目前,规制理论主要关注外部监督机构对企业市场行为方面的探讨,诸如妨碍市场效率的垄断、合谋、信息壁垒等行为的规制,但鲜有学者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规制,这一领域也有待进一步研究。本研究将在本章对此做进一步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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