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羊群效应对企业单次或重复不道德行为都有显著影响。这说明了在中国建立企业伦理群体意识的重要性,也提示了应对企业(重复)不道德行为的对策——“零容忍”。本研究表明,如果一个企业并没有从他们以往的不道德行为中得到教训,企业更倾向于重复同样的行为。这说明惩罚和适当的培训是必需的。尤其是,对于企业不道德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将非常有助于避免整体行业或地区企业道德的沦丧。
其次,对高危企业监管应集中于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低行业利润水平、声誉不佳的企业。相对其他企业,这类企业属于重复不道德行为的高发企业,往往也是“重灾区”。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不仅更有利于预防、降低企业重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也能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管理效能。
最后,在企业群体中建立伦理共识也非常重要。当企业意识到其团体道德水平较低时,中国的集体文化就成为投机主义。如果不提升团体道德意识,管理条例的完善并不足以改变企业行为。政府需要识别、强化目标行业或地区道德水准较低的企业团体的道德认识水平。正面例子的传播有助于企业团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因为羊群效应本身如同“双刃剑”。如果从众跟从的是“以前的错误行为”,羊群效应会导致道德沦丧和重复不道德行为;但是如果能正确引导羊群效应,则有助于传递“正能量”。道德行为就能够成为成功推广的范例,并促进企业和社会福利的增加。(www.xing528.com)
当然,本研究方法也存在局限性。首先是对企业重复不道德行为有保留陈述。由于本研究只使用了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违规公告,这可能导致风险水平被低估。虽然,麦肯达尔和瓦格纳(Mc Kendall&Wagner,1997)已经指出,这类低估不大可能导致系统性偏差。未被发现的企业重复不道德行为可能与那些被发现的企业重复不道德行为存在偏差。其次,本研究的研究结果也不能概括其他国家的企业行为。由于研究主要针对中国企业,对使用不同监管条例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可能并不适用。因此,相应的比较研究也会具有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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