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产品和耗能设备的不同类型,分别用工业产值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进行考核。
产品可比单位产量综合能耗是企业期内某产品可比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即
产品是指企业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初级产品中的合格品。产品产量可以采用原型产品产量,也可以采用以耗能量为基准折算成的标准产品产量,后者特别适用于工艺过程近似的具有多种型号规格的同类产品。对于正常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产品,可用与耗能成一定比例关系的某一参量确定该产品的年度产量。
【案例2-6】 某企业产品可比单位综合能耗考核情况。
1)企业投入能源量和消费量的平衡表见表2-23,它主要是明确3个问题:a.企业投入各种实物能源的种类和数量;b.部门对各种实物能源的消费量;c.企业综合能耗量和企业可比综合能耗量。
表2-23由两部分构成,上面部分为企业投入能源量(A1~A4),下面部分为用户的消费量(B1~B4),这两部分列在同一表上,便于直接互相对照。为便于区分,表中对购入、自产二次能源和耗能工质(如期初库存、购入量和自产耗能工质的产出量)均冠以“+”号;对期末库存、用户消费量和损耗量均冠以“-”号。各量间必须保持下列关系:
投入量(+)=消费量(-)
企业投入电量(+)=∑用户消费电量(-)
企业自产和外购蒸汽量(+)=∑用户消费蒸汽量(-)
为便于计算,实物能源的排列顺序应按“一次能源在前,二次能源在后;已知折标煤系数者在前,待求折标煤系数者在后”的原则进行排列。如表中煤炭在前、蒸汽在后。
2)体系内损耗量的分摊:损耗是能源储存、转换、输送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损耗量等于投入量减去消费量。一般情况下,损耗不应为零,也不应大到超出正常值,损耗量分摊应按“用量大得多分摊、用量小的少分摊,进入体系前转走的不分摊”的原则,分摊给转出量、非生产性消费量、能源供应系统、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为此应正确地选取损耗分摊系数的基数(分母)。如电表的记录值为80×103kWh,电的转出量在损耗摊入后则为
3)为了计算企业综合能耗和企业可比综合能耗,需把生产、非生产、取暖、厂外运输耗能区分开。表2-24是自产汽投入、产出、消费分摊表。
按消费比例,反过来再把投入的煤、水、电区分成生产、取暖、非生产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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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3 企业能源购入
注:1.(A4)企业期内输入能源总量
和消费平衡表
2.企业综合能耗=生产、取暖、厂外运输耗能总和
=[(1420.443+4.26)×0.404+(218.324+95.397)+0.7143+(7+5)×1.4714]t标煤
=817.328t标煤
3.企业可比综合能耗=[817.328-95.397×0.7143-4.26×0.404-5×1.4714]t标煤=740.108t标煤
表2-24 自产汽投入、产出、消费分摊表
表2-25是自产水投入、产出、消费分摊表。
表2-25 自产水投入、产出、消费分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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