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理论的一大理论创新,在于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由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一方面,部分先富符合马克思传统分配理论的基本逻辑。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存在由于体力、智力等天赋所带来的更高的劳动效率,或是由于无家庭压力等外部条件带来的更高的相对收入,使得一部分劳动者可能比其他人先富裕起来。另一方面,部分先富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不发达、发展又不平衡的特殊国度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产业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使得部分先富成为一种实际的可能。在这样的国情下,不可能实现协调统一的全面共同富裕,只能允许部分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开放给予了部分先富理论充足的可行空间,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理论中进行了生动的呈现。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不仅仅是“允许”先富,更是“鼓励”先富。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是通过部分先富支持和带动后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www.xing528.com)
当然,共同富裕,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实现。因此,首先必须坚持把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其次通过分配制度改革,既注重效率,充分调动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也注重公平,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一方面做大“蛋糕”,一方面分好“蛋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贫富悬殊和收入两极分化是一种必然,而能够通过部分先富带动实现共同富裕则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因此,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防止两极分化,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重要作用,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的红利和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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