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入分配理论中,如何正确理解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既是一个历史性的老问题,也是一个伴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入的新问题。效率和公平是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两大价值取向,两者之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公平是产生效率的制度保障。对个人生产者而言,只有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劳动者才有意愿参与劳动,并通过更积极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个人劳动生产率以获取更高收入,从而产生个人效率的提升。对生产部门而言,只有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下,熟练劳动力和科学技术资源才能向相对自由地转移和流动,通过流向高利润部门,从而产生整个部门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效率又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收入水平超越低水平贫困后,才能为整个社会的公平分配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早在2012年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这一重要论述奠定了落实共享理念、坚持共享发展的基础,也反映出我们党对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
在具体的经济实践中,公平与效率也体现出这种对立统一和动态变化的关系。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收入分配政策变迁的背后,可以观察到对效率和公平主次地位的演变。20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是基于长期以来社会生产水平低下的现实情况,因而在社会分配中更关注效率的提升。20世纪90年代,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仍然以提升效率为优先。21世纪初,党的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通过区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分配的公平提出了更高的诉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把公平引入初次分配,把效率引入再分配,是希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的“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已经将公平作为首要诉求。简言之,在收入水平低、平均化时期,分配更注重效率;在收入水平提高、贫富加剧时期,分配更注重公平,这也体现了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的理念。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而转变,我们不能拿今天的政策否定昨天的做法,不能随意地用今天“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去否定十三大时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做法。(www.xing528.com)
此外,将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合理性。在市场机制决定的初次分配关系中,既要提高经济效率,也要保证收入分配相对公正。初次分配必然存在收入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提高效率。而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的再分配,则是更偏向于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准,并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当然,再分配也不能一味注重公平而忽视效率,过度调节再分配不仅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公平,还将进一步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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