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吸取苏联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中国的现实国情,非常重视分配关系的处理和分配政策的落实。一方面,他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很好地继承了马克思分配理论的观点。毛泽东认为,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农业大国,基础差,底子薄,只有坚持实行按劳分配,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才能使广大农民获益。对1956年农村经济工作中出现严重平均主义倾向的“共产风”,毛泽东予以严厉的批评,再三重申刮共产风、搞平均主义不符合商品价值法则。另一方面,毛泽东吸取了苏联的教训,十分注意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例如,对于工人工资评级问题,他明确指出:“关于工资,最近决定增加一些,主要加在下面,加在工人方面,以便缩小上下两方面的距离。”[12]
但是,1958年后,毛泽东出现了“左”的偏差,我国开始背离按劳分配原则,错误地追求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毛泽东从“平等”的角度出发,公开批评现行的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工资制度,他曲解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将按劳分配看作是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提出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即马克思所言“资产阶级权利”),“例如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脑力劳动者工资多,体力劳动者工资少等,都是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13]“现在要恢复进步,我们带头把六亿人民带成共产主义作风。”[14]并提出用供给制代替按劳分配制。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出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按劳分配制度和商品经济受到错误的抵制,严重脱离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实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相当的破坏。(www.xing528.com)
毛泽东能够认识到按劳分配原则对提高劳动者积极性和提升社会生产力的正面作用,但又将按劳分配作为资产阶级权利不平等的体现,并予以坚决地反对。这种矛盾的根源在于他对中国现实所处的社会主义时期的本质认识不清,没有准确地认识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马克思在按劳分配理论中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具有不可避免性,从而使得按劳分配理论在新中国初期的政策实施中走入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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