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明确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最公平、最理想的分配方式就是按劳分配。这一理论也指导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实践,并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得到印证和完善。
列宁在俄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创新地继承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列宁认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在政策实践中,他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两条原则[7],在国内广泛推行按劳分配制度,鼓励多劳多得,提升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效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水平。同时,为了确保等量劳动换取等量产品,列宁强调,需要对劳动者的劳动量和消费量进行严格的核算统计和监督管理。
1921年后,俄国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通过粮食税、租让制、合作社等政策的实施,在实践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列宁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俄国实际存在的经济成分复杂、经济形态多样的现状,提出利益的分配应当追求国家利益实现和个人利益满足的结合,即“同个人利益结合”的原则[8]。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依赖劳动者无私的劳动奉献和高尚的道德品质,而应该在政策上尽量满足劳动者的实际利益,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劳动者主动参与经济建设。这其中,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他以粮食税收代替余粮收集制,允许农民自由出售多余的粮食和农产品,通过农民本身多劳动、多产出实现高收入;他给予科技专家较高的劳动报酬,允许专家的技术贡献获得一定回报;他对产量较高的个体农户进行消费品奖励,提高农民劳动积极性,鼓励勤劳致富。
在列宁的基础上,斯大林更进一步,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他提出:“在阶级还没有彻底消灭的时候,在劳动还没有从谋生手段变成人们的第一需要、变成为社会谋福利的自愿劳动的时候,人们将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9]而人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则“以他们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10]。对于平均主义的观点,他予以坚决反对:“所有的人都领取同样的工资、同等数量的肉、同等数量的面包,穿同样的衣服,领取同样的和同等数量的产品——这种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所不知道的。”[11]根据这一思想,斯大林在国内进行了全面的工资改革,普遍实行差别梯度较大的八级工资制,扩大了工业部门的工资差距。(www.xing528.com)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斯大林过于强调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中分配,使得“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未得到良好的贯彻。一方面,在国家严格的计划约束下,一切劳动成果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将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进行集中的分配,使得劳动者仅能获得极少的工资,严重打击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相比普通群众,政府部门公务员工资水平极高,社会不同阶层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群众的不满。
总体而言,列宁和斯大林继承了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忠实地实践了这一理论,并结合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不乏创新和思考。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政策理论与国情现实有效结合方面存在不小的缺陷,在具体贯彻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苏联的实践对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仍然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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