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广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犹如“指挥棒”,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是最重要的。要将资源环境作为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子系统,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按照中央部署,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和核算方法,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在市县层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探索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情况,依法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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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探索实施GDP 与GEP 双核算制度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惠州市出台了《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生态资产(GEP)核算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和《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率先推进生态资产(GEP)核算与自然资源资产清单管理及绩效评价制度,探索GDP 与GEP “双核算、双运行”制度体系。
根据《制度》,惠州市将对主要自然资源资产实行清单管理,逐年统计;定量核算生态系统的产出和效益,跟踪评估生态系统的变化,反映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及领导干部绿色政绩。根据管理实际,清单主要选取了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湿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质量等6 个方面的34 项指标。生态资产(GEP)核算主要包括总耕地资源、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等5 个方面资产价值,实行年度核算。(www.xing528.com)
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评分≥90)、良好(75≤评分<90)、合格(60≤评分<75)、不合格(评分<60)。对评价等次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该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对评价中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的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资料来源:《惠州日报》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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