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珠三角环保一体化机制,加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跨市河流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化“广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城市间环境应急预警联动,联合开展城市群饮用水源保护。探索区域污染防治新模式,构建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和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全面落实河长制,明确河长责任清单,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追责制度,按中央、省委的要求落实各级党政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机制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强化粤港澳环保生态合作,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环保规划,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深化泛珠三角地区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区域环境事件应急、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环境宣传等领域环保合作。积极探索跨省区河流治理机制,加强粤赣、粤闽、粤湘、粤桂跨界河流水污染联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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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
2017年6月,《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方案》明确,到2017年底,全省境内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
《方案》在国家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提出“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体系”。在五级河长的具体设置上,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总河长,省委专职副书记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副总河长,各市、县、镇设立本级总河长,流经各区域内主要河湖,分别由省、市、县、镇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和村(居)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河长。(www.xing528.com)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
各级河湖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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