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需要每个公民在享受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公民是生态环境建设中最广泛、最基本的参与单元。公民的主动参与对生态环境建设起决定作用。公众理性参与环境保护,不仅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从而有利于协调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有助于督促政府部门将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减少政府的监管成本,有助于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还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但是总体上,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应的机制还不完善,参与程序、途径和方式也不明确,参与程度不高,参与领域窄。公民的环境权利,包括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意见表达权、政策监督权、损害赔偿权等等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由此容易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政府公信力,形成环境问题的恶性循环。
当前,广东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大都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有关。这些制度上的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已成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关键障碍,只有通过改革才能从根子上加以解决。“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通过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来推动绿色发展。广东要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率先突破经济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障碍,在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发挥制度和法制的引导、规制功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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