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2)加大对科研人员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奖励力度。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其净收入可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制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其比例不得低于60%。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在业绩考核中应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3)加大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激励。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按照其上年度签订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发生的相关支出,可将不高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为促成交易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向企业输出科技成果,按照其上年度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www.xing528.com)
(4)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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