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掉地主、富农帽子后,农村社会成员统一称为“社员”。“社员”是长期历史以来没有的称号,是农村集体化过程中产生的人民公社的产物。除了政治社会的农村阶级化以外,经济社会的农村集体化,也是对农村进行社会整合的重要内容。乡村的社会整合除了经过家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外,还伴随着从个体社会到集体社会的转变。
集体化是相对个体性而言的。自秦朝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方式。这一生产方式决定了农村社会的分散化和对政治的离散化。农村社会因此被视为“一盘散沙”状态。不仅农村成员之间缺乏组织联系,而且国家也很难进入农村社会,从而造成政权的“悬浮”状态。
中国共产党通过阶级化的方式组织农民,实现对农村社会的重组。但土地改革以后,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沿袭下来。而且由于消灭了地主,历史上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没有了,农村社会的横向联系纽带更少了,个体分散性更强了。为此,伴随着土地改革,中国共产党便在农村推行集体化。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土地改革之后迅速实行集体化,是从经济的角度整合分散的农村社会。其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新的社会分化。尽管土地改革之后,农民分得了土地,但由于各家各户的生产能力不一样,能力弱的农民很可能因经营不善而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条件,甚至失去土地。而另一部分人则可能成为所谓“新富农”。这种情况是以消灭剥削阶级为己任的中国共产党所不愿看到的,也不利于巩固通过消灭剥削阶级实现社会整合的成果。二是巩固国家基层政权的需要。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对农村进行的社会重组。尽管政权组织和政党组织下沉到乡村,但如果生产方式仍然沿袭一家一户的独立经营,人们更多考虑的是自家利益,使得“自私自利”的农民意识得以萌生和强化,久而久之就会缺乏对政权组织的向心力,形成政治离散性。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就指出要防止这一倾向,提出“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但仅仅教育是不够的,还需要从经济基础上解决产生这一倾向的土壤。三是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农村土地改革刚完成,中国共产党便提出要实现工业化的总路线。而工业化的积累需要农业发展提供支持。在中国共产党人看来,个体经济生产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国家工业化的需要。同时,个体经营方式也不利于国家直接从农村获取产品。1950年代初,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但面对亿万分散的个体农户,统购统销的实行是极为困难的。国家统购统销政策需要有一个整体统一的农民社会作为支撑。
正是基于此,土地改革后不久,中国就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农村集体化过程。在一个历史长久的个体经济基础上进行集体化,中国共产党没有经验,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先行者的苏联提供了唯一的模式,这就是集体农庄制。即便如此,中国的集体化也经历了一个由不同阶段构成的过程。
第一步是互助组。中国长期历史上虽然是个体生产,但一家一户并不能完全完成其生产和生活过程,因此也有相互之间的互助。这种互助是基于农民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愈是个体经济能力不足的地方,社会互助就愈多。中国的土地改革首先是在经济和自然条件较落后的革命根据地进行的。这些地区土地改革后,为了发展生产,出现了农民之间的互助。这种互助由于超越了个体生产组织形式,因此受到中共领导人的赞赏和鼓励。(www.xing528.com)
第二步是合作社。互助组只是农民的劳动互助,生产资料仍然为农民所有。合作社则是一种超越个体经济的农业经济组织。合作社又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初级社一般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特点是: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将自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分社统一经营和使用,按照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给予适当的土地分红,其他入社的生产资料也付给一定的报酬。初级社在社员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统一组织集体劳动,社员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劳动报酬,产品由社统一支配。初级社有一定的公共积累。初级社与互助组相比,实行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统一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公共财产,在社的统一计划下集体劳动,产品分配部分地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初级社部分地改变了个体所有制,是集体经济的初级形式。尽管建立合作社要求自愿,但由于它被认为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组织,因此得到政府多方面的鼓励和支持并很快过渡到高级社。与“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社不同,高级社的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步是人民公社。无论是初级社,还是高级社,都属于经济合作组织,与此相并行的还有政权组织。而人民公社则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社会基层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所有生产资料都归集体所有(后来允许农民保留少量的自留地,以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实行统一经营,劳动成果为集体所有。社员根据自己的劳动从公社组织中获得生活资料,同时必须完成集体组织所规定的生产义务。
人民公社是农村集体化的极端形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个体的经济基础和活动空间基本消失了。所有人都是统一的社员,归属于集体组织。人们从出生到死亡,从生产到生活,都离不开集体组织。即使是保留的极小部分的个体经济和个体活动也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集体格格不入的,经常受到压制。
人民公社是国家对分散的农村进行社会整合的重要形式。通过人民公社,迅速、彻底地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了一体化的农村社会。如陈胜祥所说:“集体化运动将亿万农民改造为同质的公社社员。”在集体化的农村社会里,没有社会分化,所有人都是公社社员。尽管地主、富农分子不能享有公社社员的待遇,但也在公社内劳动、居住并接受监督。公社社员的活动高度统一于集体,没有个体活动的空间。公社社员的日常生活高度依赖于集体组织,离开了集体组织基本上没有生存的可能。同时,在集体化中形成的各种组织是一种超越了传统组织的新型组织。“新型组织的组织原则是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它把家族成员组织在以社会地位而非血缘地位为依据的组织之中”,重新建构了一个新型的农村集体社会。
虽然通过人民公社实现了对农村的社会整合,但这种整合更主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主导下依靠国家政权力量进行的一种外部性整合,而不是像早期互助组那样的基于社会成员需要的自愿性整合。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又是政权组织单位。国家可以通过公社体制实现国家意志,如保障统购统销的实行,从农村直接获得产品,巩固政权统治。但是,这种政府主导的社会整合很难实现真正的社会整合。作为政权组织单位,公社内存在干部与社员的区别。在互助组和合作社时期,干部主要是农村党和政府体系的工作人员。而在人民公社内,由于政权、经济和社会组织的一体化,干部进入经济组织体系内,成为组织的管理者。公社组织的权力由干部掌握。公社组织内分化为干部和社员两个层次。虽然通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农村的阶级分化和对立,但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化和社会矛盾。这就是干部与社员群众的分化与矛盾。196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注意到这一新的矛盾,并试图通过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矛盾。但干部与社员之间的区别和矛盾内生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依靠外部性的政治运动完全解决这一矛盾是不可能的。因此,人民公社只是在形式上实现了对农村的社会整合,且这种整合是极其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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