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是国家主导和控制的,国家对乡土社会的财政整合也是由国家主导的行为。而草根财政则是乡村社会自身产生的财政,主要依靠乡土社会自身的力量加以治理。其治理方式和成效也与国家对乡村的财政整合的有效性密切相关。
在传统社会,属于乡村共同体的共有财产和收入并不多,也缺乏制度性的治理规定。传统的乡村共同体是以道德为纽带形成的,管理公共财产和公共收入的人一般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如果发生假公谋私行为,很快就会失去道德感召力。由于公共财产和收入取自本乡本村本族的成员,财产和收入的获取与支出,一般都要经过本乡本村本族人的同意。宗祠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族人议事。一些公共工程修建和公益事业的办理结果及其收支情况,还要通过一定方式公告,甚至刻在石碑上,以昭告众人及其后代。这种财务公开和村民监督可以说是传统的民主财政形式。它保障了传统草根财政的运行,能够为乡村共同体的正常运行发挥积极作用,也为国家所认可。
进入人民公社体制以后,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单位,草根财政的规模和数量空前增大。由于人民公社本身就是在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为了管理好集体财产和收入,国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草根财政因此走向制度化。1961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勤俭办社的原则。一切开支,都必须有预算和决算,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办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防止贪污舞弊。”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钱、管账、管物资,要有专人负责。”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属于集体成员共有。因此,集体财务管理具有集体自治和民主理财的特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强调“民主办社”的原则,集体成员有权参与集体财务管理。该条例规定:公社“财务必须公开,要按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生产大队“一切收支账目都要日清月结,按月向社员公布”。但是,人民公社组织同时又是“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实际是国家政权向基层的延伸。因此,公社集体组织除了内部自我管理外,还得服从于上级组织的管理,其财务管理也是如此。《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职能对上要“接受县的财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对下则要“领导和监督各生产大队的财务工作”。“生产大队还必须经常督促、检查和帮助生产队作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因此,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又具有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的特性。
从制度上看,公社财务的他治特性比自治更突出。但是,这种自上而下的财务他治,愈往基层就愈松弛,特别是生产大队以下的管理。因为公社一级的财务完全纳入县财政管理,公社干部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社以下的财务管理主要是自我管理。这种自我管理需要健全的民主监督制度。而在一个没有民主制度历史的农村社会,这种民主监督制度不仅难以迅速建立,而且其成效也不能很快显现。就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公布后几年,中央部门就发现农村基层出现了干部脱离群众、多吃多占,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提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认识。认为这些问题依靠农村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由此开展了通过外派干部发动群众解决农村问题的“四清”运动。“四清”运动是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主要是“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在农村基层,“清经济”成为主要内容,因为经济问题直接关系到集体成员的利益。“四清”运动尚未结束,又开展了更为猛烈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因此,1960年代以后的人民公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主要是依靠持续不断、上下结合、内外互动的政治运动加以维系和保障的。(www.xing528.com)
进入1980年代以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国家进入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大规模的政治运动不再进行。虽然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家庭成为基本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但是农村仍然存在集体财产和收入。如制度规定的由村集体提取并支配的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还有大量非统一制度规定的各种收入和支出,如南方水稻地区由村集体统一收取的水费。特别是一些沿海地区或城市附近的村庄,由于土地转让、举办企业而产生大量集体财产和收入。与公社时代不同的是,改革后的村集体的收支主要是以货币而不是实物的方式存在的。这种方式对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与公社体制不同的是,改革后村财务管理却相对松弛。到1980年代后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农村社会开始根据法律建立村委会组织,并相应地建立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体系。由于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群众自治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就是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实行村财自治。1998年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更明确地强调村财自治,特别是民主管理。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这八条规定可以说都与村集体财产和财务密切相关。该法律的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由于村集体财产和财务是村民最为关心的事宜,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更加重视。
总体而言,农村改革后,国家主要是通过国家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以财务自治权,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民主管理。但是这种内部化管理并非很快就能达到法律期望的效果。正如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变成村干部自治一样,村财自治实际上则是少数村干部自我决定,由此造成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民意见很大。村民不信任村干部,村干部也缺乏必要的权威。为此,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介入到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实行“村财乡管”。乡镇管理村级财务,有不同形式。有的是指导,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有的是直接控制,实际上弱化了村财自治。还有的则以此为名,形成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的结盟,谋取私利。
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是朝着村民参与财政治理的方向发展的。尽管这种参与还很有限,但它打开了民众参与财政治理,从而通过参与建立政治认同的大门。只有经过公开和监督的财政治理才能得到村民的信任。这种参与式的财政治理正在向政府治理的层面扩展。21世纪以来,在浙江省的一些地方的乡镇出现了“参与式预算”,村民通过乡镇人大参与乡镇财政治理。参与式的财政治理成为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财政整合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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