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1960年代到1970年代,农民以自己的自主行为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抑制了农村经济活动的绝对国家化,但是由于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成效有限。而农民不断扩展的自主行为与体制的冲突又积聚着巨大的变革力量,在适当时候就会迸发。
农民的体制性突破起源于1970年代末。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执政党十分重视农业,但是农业发展的成果主要为工业和城市所享有,农村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广大农民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生活状况。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长期以来处在持续不断政治运动高压下的政策有所松动。如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发展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一些地方领导人出于改善农民生活的考虑,也有意识地从政策上“开口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安徽和四川两地的农民率先要求并实行包产到户。生产经营以家庭为单位,显然是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突破,因此而引起广泛的争议。但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解放思想”方针的主导下,家庭生产责任制得到中央领导的认可和支持,由此也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大幕。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给农民以生产经营自主权,突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其趋向是市场化。
一是农民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人民公社是生产单位,同时又是政权单位,从而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听命和服从于国家支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种什么、不种什么、什么时候种等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由农民自己决定,农民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农民出工、休息等日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再需要国家的代理人和农村集体领导人进行统一指挥。农民也因此具有了能够自主支配自己的独立人格,而不是一切依附于国家权威。这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变化,被称为农民的“第二次解放”。由此也为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微观基础。
二是农民有了自由交换的空间。农村经济改革带来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沿袭了20多年的统购统销制度得以改变。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即中央一号文件)。第一项就是,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定购以外的农产品可以自由上市。统购统销体制的改变,不仅仅是农民可以自由交换自己的产品,而且能够根据市场需要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产,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国家也因此从微观生产领域退出,不再直接干预农民的具体生产活动。1985年的一号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三是农民作为分配主体的地位确立。农村经济改革实质上是国家与农民利益关系的再调整,这种调整确立了农民作为生产主体同时又是分配主体的地位。传统体制的最大弊端是生产与分配的脱节。以包产到户为主的家庭经营,从根本上说,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将生产与分配最大限度地一体化。这就是农村改革中农民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在新的体制下,农民有了支配自己产品的权利,产品的分配主体不再是集体而是农民个人。
四是农民消费完全个体化。消费为生产和分配所决定。在传统体制下,尽管农民家庭是独立的消费单位,但其消费内容和方式不能不受集体生产和分配的支配。农村经济改革后,农民成为生产和分配主体,其消费活动因此完全个人化,消费什么、消费多少都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生产水平和消费偏好决定。(www.xing528.com)
总体上看,与城市和工业相比,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控制力在农村和农业领域相对薄弱,农村改革因此得以在整个国家率先取得突破,国家从农村经济微观领域基本退出。但是,这一国家“退出”行为只是国家不直接干预农民的经济活动,它所带来的结果并不是弱化国家的影响,而是重建农民对国家的认同。
这首先在于改革符合农民的要求。自1950年代实行集体化后,农民就在不断寻求体制突破,以争取获得更多利益。但是,受传统体制和政策的制约,农民的自主行为不断受到限制,以致只能以“消极反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只是这种“消极反抗”不仅不能使国家受益,也使自己的利益受到进一步损害。农村改革作为整体体制的变革是自上而下地主导和推动的,只是这一改革顺应了农民的要求,因此得到了农民的积极拥护。
改革之所以能够得到农民拥护,从根本上说在于它使农民从改革中获得了好处。农村改革是从贫困地区开始的。通过改革,贫困地区的农民能够吃饱饭,非贫困地区的农民生活更加宽裕,由此强化了农民对国家改革政策的认同。1980年代农民将生活改善归结为“政策好,天帮忙”,就反映了农民对改革政策的支持,从而增强了国家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农民对国家的向心力。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曾经专门谈道:“为什么‘六·四’以后我们的国家能够很稳定?就是因为我们搞了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改善。”
农村改革虽然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的,但是它直接改变的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其重要成果是在下放权力的过程中赋予了农民以自主权利。国家整合的成效取决于整合对象的认同。人民公社时期,尽管国家将分散的农村社会整合为一体,但这种整合带有很强的外部性,且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其结果是整而不合,农民并没有持续不断地真正认同于国家体制。农村改革的实质是下放权力,让农民成为生产经营主体,农民也因此获得和享有了自主性权利。“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实际上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划定了一定界限,并确立一种权利,即在承包地范围内由农民自己决定其生产和分配。由此就标志着,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将由外部性的义务性整合,转变为内部性的权利性整合,即主要依靠赋权于民、让利于民来获得农民对国家的认同。邓小平认为:“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民主是现代国家的基础。人民公社体制虽然强调民主办社,但由于经济权力高度集中,农民的民主权利被“悬空”,不可能奢望一个连自己人身都不能自主支配的人能够实际享有民主权利。即使有,也是因为外部性输入而获得某种发表意见的权利,如“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并没有内在的经济自主权作为基础和持续不断的动力。
也正是由于放权改革的推行,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迅速生成,进一步改变了国家整合和乡村治理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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