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支配社会。但是,与城市工厂企业不同,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社会并没有得到农民的高度认同。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特点是追求高度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对经济生活进行人为的干预和控制。而农村社会高度依赖于自然,各个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农民的需求和行为也各不相同。特别是国有企业员工领取国家工资和享受相应的福利,而农民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工分,且难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农民是否认同国家强制性的经济整合,有一个基本的底线,这就是要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不断增长的生活需要。由此就决定了农民希望通过自主性的经济活动来保障和扩展自己的利益,自我满足其需要。从而也就有了农民突破国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大一统体制的自主行为。
随着国家全面渗透与介入农村经济活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成为最主要和直接的经济关系,农民直接面对国家,国家主导乡村社会。自1950年代初开始,国家全面改造乡村社会,实行国家优先的战略和体制,特别是行政命令治理方式扩张,农民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并以特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1954年,负责中央农村工作的邓子恢在第三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农民对我们的警告,已经不只是言论上说怪话,发牢骚,并且表现在行动上,积极的是骚动,消极的是不务生产,宰牲口,砍树木。”邓子恢等人已意识到随着新经济体制的建立,需要采用新的办法,以满足和维护农民的利益要求。他提出农业集体经济应当实行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他说“要把劳动组织好,分工分业,分组分队,并实行按件计工、小包耕、大包耕,以至包耕包产等制度”,认为这种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劳动效能,“是搞好集体经济的重要制度”。他还特别强调,生产责任制是个体经济所没有也不需要的,但集体经济则非有不可,否则便无法办好这种新型经济。当然,邓子恢当时主要还是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这一角度提出责任制的。而1956年以浙江省永嘉县为代表的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则是农民和基层干部为改变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而进行的一种自主性探索。
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后,农村经济体制更为集中和统一。农村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是同时进行的。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之初,相当一部分农民更主要的是以消极行为来抵制国家过急过快的改造。但这种抵制在强大的国家渗透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国家迅速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提供了所有制基础,同时也为国家意志的急剧扩张,甚至为所欲为提供了可能。1950年代底和1960年代初,农村因“高指标、高征购”等原因,出现严重的经济困难。为了应对经济困难,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出现了一定的松动,农民在大一统体制下有了一定的自主活动的空间。农民借助这一空间以其自己的行为不断突破体制的限制和束缚,从而也影响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
一是“责任田”里的自主性。高度集中统一的兵营式管理体制必然产生生产活动的“一窝蜂”“大呼隆”与分配活动中的“平均主义”,从而影响生产效率。农民除了以偷懒等方式消极抗拒以外,更主要的是借助国家政策的松动寻求满足其利益需要的空间。因为,偷懒耍滑最终会直接影响农民群体的生活。农民的积极行为最主要的是能够自主生产经营的“责任田”,以在体制内将自己的劳动与收益最紧密地联系起来。1960年代初,安徽等地的农民和基层干部面对“大饥荒”,突破公社体制,偷偷地将土地承包到户,并得到一些高级领导人的直接支持。为了寻求其行为的正当性,将这一形式命名为“责任田”。毛泽东出于救灾考虑也表示可以进行试验。还有些中央领导人甚至表示可以将这种“不合法”的行为“合法化”。如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邓小平1962年公开表示:“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由于“责任田”突破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被定性为“分田单干”而坚决取消。但农民在“责任田”里显示其生产积极性的行为对于大一统的体制还是给予了冲击,而使之未能进一步极化,出现生产活动的绝对国家化。首先是中央以文本条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管理体制,强调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纠正和制止所有制形式和核算单位愈大愈好的趋势。其次,尽管生产队因为属于集体性质而成为不能逾越的政策和体制“底线”,但在生产队内部却是可以采取包工包产等多样化的生产形式的。再次,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在许多偏远地方仍然实行着各种“责任田”。更重要的是,农民在“责任田”里所展示的积极性为后来的体制整体性突破奠定了基础。
二是“自留地”里的自主性。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国家指令性体制。在农村,种什么、不种什么,甚至什么时候种,都完全由上级政府决定,生产者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没有对自己生产产品的支配权。而将所有生产资料都归于国家主导下的集体,又难以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1960年代初,国家调整农村政策,其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给农民一定数量的“自留地”。1961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长期归社员家庭使用。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经营由人民公社分配的自留山。”“经过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社员的自留地和开垦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由此就意味着在“自留地”和开垦的“荒地”里,农民个人不仅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也有完全的产品支配权。正因为如此,相当多数的农民在这一自主领地内充分发挥出其生产积极性。1960年代中期以后,尽管“自留地”被作为“三自一包”的非社会主义倾向的重要体现受到批判,但是未能在体制上加以取消。相反,农民在“自留地”里展示的积极性成为对大一统体制整体性突破的重要依据。(www.xing528.com)
三是“自由市场”里的自主性。根据计划经济体制,产品交换主要由国家控制,农村长期自发形成的市场日渐萎缩,但还没有完全消失。特别是1960年代初的经济政策调整,给予了农村自由交换以一定空间。1961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条规定:“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1960年代初,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日益活跃。在集市贸易活动中,农民是经济活动的主体,自主地进行交易,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种农民自由自发的交易活动在1960年代中期被视为“自由市场”而受到批判,大量的农村集市被取缔。对农民自发的自由交易活动作为“投机倒把”的犯罪行为加以严厉打击。“市场管理与对‘投机倒把’的清理,一直是国家处理经济事务的重要内容。”但是,有形的集市不存在了,隐性的市场交易活动仍然在政治高压下顽强地存在着。特别是浙江等地的农民,走出本乡本土,利用国家大一统经济不可能完全覆盖和控制的种种“经济缝隙”,进城串乡,进行商品交换。这种极原始和在高压下生长的自由交换行为,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一统天下”的限制和束缚,发育出新的经济要素。“这些因素到了后毛泽东时代就成为邓小平改革的‘火种’。”
四是工副业生产中的自主性。统购统销政策要求农民优先向国家提供主要的农产品,适应国家需要进行生产活动。但1960年代初的经济政策调整,还是给予了农民自主发展生产的一定空间,其重要内容就是允许家庭副业的发展。1961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专门列了“社员家庭副业”一章。《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第四十条规定:“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由于集体只能向农民分配日常生活需要的粮食等产品,农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其他消费品主要得由副业产品和收入加以满足,因此家庭副业十分活跃。这种自主性的家庭副业活动成为农民消费生活的重要来源。1960年代中期,国家强调“以粮为纲”,许多地方领导担心家庭副业会影响粮食生产而对家庭副业采取压制措施,甚至对饲养鸡鸭的行为采取强制手段,“割资本主义尾巴”。但是,由于生活的需要,农民家庭副业仍然长期存在。特别是一些社队以集体的方式发展的工副业得以迅速生长,成为日后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异军突起”的力量。
自1960年代初到1970年代末,一方面是计划经济体制更加严密,国家力量更加努力地向乡土社会渗透;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不断调整,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将农村经济完全“统死”,农村经济领域尚有许多农民自主活动的空间。其重要原因在于国家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强制性的整合,当这种整合不能为农民带来相应的好处时,就难以得到农民的完全认同。相反,基于生活需要,农民以自己的自主行为,促使国家政策松动,冲击大一统的体制,改变国家对乡土社会的经济整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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