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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不出力出工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尽管没有不出工的可能,但有“不出力”的可能。实行人民公社制以后,尽管初期的劳动积极性较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愈益突出。造成农民“出工不出力”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和收益的不对称。“出工不出力”的体制性“偷懒”现象得以消除。“出工不出力”可以说是亿万农民以自己的默默无闻、不动声色的“消极”行为改变国家行为的典型例证。

弱者的武器:不出力出工

劳动是人们获得生存和收益的手段。在农业集体化中,农民的劳动支配权集中于集体—国家,但是,农民通过劳动活动而生存和获得收益的本质需求并没有改变。在个体劳动的条件下,劳动关系简单,除了国家劳役和地主租金以外,农民的劳动和收获是相对称的,即有一分劳动就有一分收获。但是,在众多人集中在一起的集体劳动中,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的数量、质量及其收益很难得到准确的评价。国家希望以精确的机器工业化的标准来管理复杂的农业劳动,是相当困难的。尽管国家强调集体经济组织要搞好劳动和报酬的合理核算,强调民主评议,但其成效甚微。核算劳动报酬的评工分制度只能是大体上的平均主义。同时,农业劳动安排的人为因素也较大,管理者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偏好去安排劳动活动,办事不公道。以上因素使得农民的劳动与收益处于相对不对称的状态,农民的一分劳动不一定有一分收获。虽然国家有史以来首次赋予劳动以神圣价值,但是劳动者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获得支配自己劳动和产品的权利,甚至成为被支配者。由此出现抽象的国家主人资格与具体的日常生活的被支配者的二律背反。正如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所说:“在历史上,农民从来拥有从事多种经营、配置自有资源的自由。但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这种自由权利却受到剥夺。”这是集体—国家统一调配劳动资源之后面临的新的问题。

面对这一问题,许多农民受“劳动—收益”对称的逻辑支配,选择了“出工不出力”的活动方式。这种方式是“弱者的武器”,是农民对于集体劳动体制的一种非对抗性的反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没有选择不“出工”的自由。“农民不能以‘退出劳动’作为威胁的手段,这不仅因为他们缺乏这样做的组织手段,还因为假使他们这么做就无法生存——他们是自谋生路的人。”如果不出工,即不参加集体劳动,他们面临着不分配粮食、受到集体批判等一系列惩罚。从与集体—国家组织的关系看,他们是力量弱小的“弱者”。但是,农民毕竟是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毕竟由劳动者所决定。农民尽管没有不出工的可能,但有“不出力”的可能。这种不出力的现象自有集体劳动之后就开始出现。早在合作社建立初期,就有社员干活时“盼日落,望休息,磨洋工”,“大家越来越松劲”。实行人民公社制以后,尽管初期的劳动积极性较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出工不出力”的现象愈益突出。其主要表现有:

1.上工拖拉。如果生产队长喊工时间是7点,往往会慢慢吞吞拖到8点。所谓“敲钟集合,等齐下地”。1962年,河北省张家口地委书记胡开明在给毛泽东的信中特别提到,当时的公社劳动,“社员出勤不主动,每天还得队长挨门上户去叫”。

2.人到心不到。人到了劳动现场,心思却未放在如何更好劳动上,认为收成好坏是干部操心的事,与己无关。所谓:“出门一条龙,做事大窝工。”

3.躲避监管。生产队管理者在场努力干,管理者离开便慢慢干。

4.熬时间。上工主要是将劳动时间熬过去,养精蓄锐,等到下工后在自留地拼命劳动。这被称为“上工磨洋工,下工打冲锋”或者“集体田里磨洋工,自留地里打冲锋”。

造成农民“出工不出力”的根本原因是劳动和收益的不对称。一位在人民公社时期任过生产队长的人曾问“偷懒”的社员为什么不好好干活。“一位贫农反问道:有我多少?在他的‘核心计算’里,刨八十镐,才有一镐是给自己干的。反过来,你偷懒少刨八十镐,自己才承担了一镐的损失”。还有一个生产队长说:“年头搞到年尾,累得要死,到收获季节,好像东西也不少,就是分到自己手里就很少,不晓得东西到哪去了。农民挖十耙,只有五六耙给自己做,其他都是帮别人做。”所以,同样一个人,在“集体田磨洋工”,“在自留地打冲锋”。其结果是生产力受到损害。“长地种成短地,方地种成圆地,种地不种畔,三亩种成两亩半。”毛泽东在1958年就明确指出:“现在农民的劳动,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一样是他们自己所有的,因此有产品所有权。”之后,国家试图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劳动与收益不对称造成的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但成效很小。如在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之时,中央就强调要在合作社内实行生产责任制。1957年9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明确要求“生产队在管理生产中,必须切实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1960年代,一些地方实行了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励的“三包一奖”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中央的认可。生产责任制度试图解决劳动与收益相对不均衡的问题,但因为有可能强化劳动者的个体意识而长期未取得主导地位。(www.xing528.com)

从1960年代开始,国家选择“农业学大寨”的方式发展生产。其一是强调精神激励。倡导大寨“艰苦奋斗”的精神,将大寨树为全国学习的典型,并因此将大寨党支部书记陈永贵立为模范,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来自农村基层的国务院副总理。其二是强化斗争。“大批促大干”,通过营造“阶级斗争”的氛围解决集体劳动中存在着的“偷懒耍滑”问题,反对通过物质鼓励刺激生产积极性的做法。但是,“学大寨运动”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积极性问题。因为,“与人们原来的预期相反,几年的历史事实证明:集体经济是一个低效益的经济。它的体制背离了农业生物学特性,使农民疏远土地,无从建立起持久不衰的劳动兴趣和责任感,从而影响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到1980年代,国家为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才允许并广泛推行生产责任制。

由实行生产责任制开始到进一步实行家庭经营,最大的成效就是将农民从依从性的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用农民的话说是“获得了第二次解放”,农民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出工不出力”的体制性“偷懒”现象得以消除。“出工不出力”可以说是亿万农民以自己的默默无闻、不动声色的“消极”行为改变国家行为的典型例证。斯科特在研究农民的日常反抗行为时说:“正如成千上万的珊瑚虫杂乱无章地形成珊瑚礁一样,成千上万的以个体形式出现的不服从与逃避行为构建了其自身的政治或经济屏障。这些反抗没有戏剧性的公开对抗,也不具备显著的新闻价值。如果使用比喻的说法,当国家的航船搁浅在这些礁石上时,人们的注意力被典型地吸引到船只失事本身,而不会看到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行动的大量聚集才是造成失事的原因。”国家最后认可和推行生产责任制,从根本上是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肯定农民的劳动主体地位,赋予农民以劳动主权者地位。邓小平对此说:“农村改革的内容总的说就是搞责任制,抛弃吃大锅饭的办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农民作为劳动者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是中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公民国家转型的前提之一。

家庭经营的实行导致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除使劳动者成为土地和劳动的主人以外,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农民的自由流动。在中国的国家转型中,工业化和城市化一直是努力的方向。但为了从农村汲取资源,国家采用包括公社制等制度在内的各种措施将农民牢牢地限制在土地上,不得自由流动。农民不能从农村以外自由寻求劳动和生存的机会。农民要跳出“农门”比登天还难。家庭经营使农民成为自己劳动的主人,为农民从土地以外寻求劳动和收益的机会提供了可能,并直接冲击着传统体制。1985年1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前所未有地提出:“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自此之后,有数亿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从事非农职业。农民作为自己劳动的主人,自由流动,寻求满足自己需要的劳动种类和方式。自由流动使劳动不仅仅是农民的义务,更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是农民作为平等的国家公民的基础之一。

随着农民作为劳动主权者地位的建构,乡村治理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乡村治理体制以农民作为劳动主体为基础,农民的劳动活动自我管理,经济活动实行自治。这构成公社体制废除后实行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和主要内容。村民自治首先是村民的经济活动自治,做什么事,什么时候做事,做多少事,都由农民自我决定、自我支配。虽然农村改革后还一度存在“义务工”,农民需要为村庄自治体提供一定的劳务,但这在农民的劳动活动中只占极小部分,而且其强制性越来越弱。其次,乡村管理者不再是集体生产劳动中的“催工催时”者,主要从事的是公共管理事务

当然,农民成为劳动主权者,也给乡村治理带来新的问题。首先是公共工程的修建。政府和村庄共同体再难以公社这类集体为组织载体动员和组织农民修建公共工程。而水利、道路等公共工程对于农民的生活和有效的乡村治理都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是大规模的农民流动。传统的乡村治理的基本条件是农民活动在祖祖辈辈劳作和生活的地方。而自1980年代以后,农民处在高频率、大规模的流动状态之中。农民的劳动活动与土地相分离,从而为有效的乡村治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随着农民流动,国家需要超越农民的原有身份,而按照农民的职业活动为农民提供权利保障,使他们能够平等享有国民待遇。所以,农民流动在一定意义上也促使国家由征派劳动向保障劳动转变,从权利的角度对乡土社会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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