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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调配:实现劳动的国家化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权也有一个集中和国家化过程。劳动作为劳动者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在传统中国,由于中央与基层治理的结构性隔绝,国家只能通过暴力强制的方式征调劳动,并建立起国家与农民的联系。这种调配优先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目标。特别是在土地有限、资本稀缺而劳动力充裕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调配劳动,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

统一调配:实现劳动的国家化

人口是国家的三大要素之一。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则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在由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过程中,对劳动力资源的支配权也有一个集中和国家化过程。

在古典经济学看来,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是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从事的工作。劳动作为劳动者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但劳动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下活动的,因此又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西欧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领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劳动者,农民因此成为依附于领主的农奴。而在中国,特别是秦王朝以后,农民的劳动便具有鲜明的国家和个人二元分离的特性。首先,农民作为国家的子民,必须承担国家发派的劳务活动。主要包括修建皇家和官府建筑水利、道路、军事设施等公共工程,差役等政府的公事活动。这些劳务活动具有国家义务的属性,即是农民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而且不能获得相应报酬。正因为如此,这种活动被称为“劳役”,即为政者役使人民做工,是一种基于国家强制力量所迫的活动。其次是农民作为个体生产者,为获得生活资料而从事的活动。在这一领域,农民是“自由”的。服完公事后,“帝力于我何有哉”!由于“劳役”是出于某种公共需求而从事的活动,因而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农民通过服“劳役”获得国家性,即形成国家意识,建立与官府的联系。而在千百万个体农民与国家组织之间,农民个体的力量根本无法与国家组织力量抗衡,这就使得国家可以借助于暴力强迫农民从事更多的劳役,并经常超越农民能够承受的极限,由此又会引起农民的强烈反抗。如中国第一个专制王朝——秦王朝建立后,就以超强的国家暴力役使大量的农民从事各种公共工程活动,其规模达到后人所称的“力役二十倍于古”的程度,征发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隋朝征发劳力之多,劳役之苦,役丁死亡率之高,也为历史所罕见,“天下死于役而家伤于财”。秦、隋两朝的迅速灭亡都与征调劳役过度相关。

由于国家需要无偿征调农民从事劳役,因此,在古代中国,农民的人身是自由的,即对于地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地主不得随意支配农民人身和无偿占有其劳动。即使地方权势人物有可能随意支配甚至欺压农民,但不具有合法性,农民还可以寻求国家的保护,求官“为民作主”。总的来看,在传统中国,农民对于属于自己的劳动活动拥有相当程度的自由支配权,农民是自我的主人。

农民劳动的双重属性对于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格局有直接影响。一是为征调劳役和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乡村治理具有官治属性,官僚及其权力网络一直延伸到乡村。二是农民人身是自由的,生产生活活动是自主的,由此构成家庭自治和家族自治,进而形成乡村自治的基础。三是官治与自治的一体性。特别是自宋代以后,大量差役活动都为农民承担。农民当公差成为一种应尽的义务。

在传统中国,由于中央与基层治理的结构性隔绝,国家只能通过暴力强制的方式征调劳动,并建立起国家与农民的联系。农民作为劳动的主权者处于自我生产、自我活动的分散状态。这种状况随着现代中国的转型,尤其是随着农业的集体化而发生了重大转变。

土地改革以后,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由此建构起农民的强烈国家意识。但是,土地改革使农民的劳动者主权意识,即为自己而劳动的意识也更为增强。这种意识有可能与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和建立公有社会的目标相背离,因此被称为“私有观念”。土地改革后,国家很快发起了组织农民的运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集体化。不仅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而且劳动也属于集体,为集体所统一调配。集体化进程之初的农民合作社称为“劳动集体”。《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先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定义为“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则是在合作社基础上联合而成的“政社合一”的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的劳动不再是个人劳动,而属于集体劳动,劳动的属性由私人性转向集体公共性。劳动活动不再是农民的自由选择,而是农民个人对集体应该尽的义务。《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员大会许可的以外,都必须每年在社内做够一定的劳动日”。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注意正确地分配本单位每个人的劳动任务”。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队长或者生产组长应该在每天工作完毕的时候,检查本单位各人的工作成绩,并且根据工作定额登记各人所应得的劳动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公社社员,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经过民主评议,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数。”正是在集体化过程中,农民的劳动者主权地位由个人转向集体,集体组织的管理者成为劳动的支配者,劳动资源的支配权向集体组织统一集中。

当个人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时,建构起劳动的国家属性,并为国家整合分散的乡土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条件支撑。(www.xing528.com)

其一,促使经济社会权力向国家集中,国家权力空前扩大。劳动是财富的源泉,是一种基础性的经济社会权力。在农民的个人劳动转变为集体劳动时,也意味着农村的经济社会权力进一步向国家集中。这是因为,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国家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对公社组织加以管理,并通过公社组织统一调配劳动资源。这种调配优先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目标。自1950年代到1970年代,国家不仅通过统购统销低价获得大量农产品,而且利用公社组织获得大量无偿或廉价的劳动。这些劳动不仅用于与农业相关的水利、道路等农业公共工程,而且直接用于非农公共工程。特别是在土地有限、资本稀缺而劳动力充裕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调配劳动,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许多与农业毫无关联的国家工程建设中,农民不仅要听从国家的统一调配,而且要自带口粮。例如,“1958年云南用于修水利的劳力最高时曾达到330万人,占全省总劳力的近一半,大战钢铁铜达到400万人,积肥劳力也达到过200多万人,另外还有大修公路和驿道的,都是一声令下,说走就走”。为了防止政府和公社组织调配劳动力超出限度,196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特别强调:“五年内,县以上各级各单位都不许再从农村抽调劳动力。”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国家利用公社组织得以统一调配全国的所有劳动,对劳动的绝对支配权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程度,这也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重要基础。

其二,集体劳动便于集中了的国家权力向乡土社会的渗透。集体经济中的集体劳动与传统国家的“劳役”有很大区别,这就是劳动能够获得报偿。但从劳动的属性看,它与“劳役”又有相似之处,这就是其不可选择的义务性和强制性。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是取得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而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离开了自己所属的集体组织,几乎没有生存的可能。因此,农民没有选择劳不劳动,或从事什么或多少劳动的可能。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体制,管理者居于劳动的绝对支配地位,农民更多的是服从。除了服从统一调配以外,农民没有其他的选择。

其三,集体劳动强化了劳动者对国家—集体的认同和依从。农民的意识是在日常生活中建构起来的。传统农民之所以被称为个体劳动者,一则土地自有,二是劳动自有,三是劳动成果自有。因此容易产生所谓的“小私有意识”。这种意识与统一的国家意识往往会发生冲突。而个体劳动向集体劳动的转变,则可以大大强化农民的国家意识。国家可以通过公社制度下农民的日常劳动活动将权力渗透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当农民劳动时,他们会从管理者安排、误工请假、评工分等活动中感受到国家—集体的“在场”。参加集体劳动,就可以获得生存资源,即按工分分配的“工分粮”;劳动积极的还可以获得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评为劳动模范;不参加劳动的则没有工分,劳动不积极的也要扣除或减少工分。公社集体对社员的权力并不限于劳动过程,而且扩展于社员的整个日常生活。正是在对集体的高度依从性中建构和强化着农民的国家意识。

其四,国家建构劳动的价值,并因此而拉近了劳动者与国家权威的关系。自有国家以来,劳动虽然创造财富,但并不具备崇高的价值。自古以来奉行的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这也使得劳动者与国家相疏离。劳动只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国家没有关联。劳力者只是受治的对象,而不是国家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以工农大众为自己的阶级基础,一建党就赋予劳动以崇高价值,即“劳工神圣”。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更是运用国家权威广泛建构劳动的价值。其中的重要手段就是将包括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者吸纳进国家体系,如评为劳动模范,在权力机关中获得地位,有的甚至成为政府高级官员。国家建构劳动价值的过程中,也拉近了与劳动者的关系,使劳动者意识到自己的国家属性,劳动不只是个人谋生谋利的手段,而为国家所认可,所推崇。因此,对于农民劳动者,特别是对于能够获得各种国家褒奖的劳动者来说,国家在他们的生活中具有神圣可亲的地位。这就是经常为人提及的“劳动人民的感情”。

劳动资源的集体—国家化促使乡村治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首先,集体劳动将劳动纳入统一的国家体系中,乡村治理具有科层制管理的特性。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管理渗透于农民的劳动生活之中。而农民的劳动活动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农民可以自由安排日常生活的“放假”时间相当之少。其次,农民作为劳动主权者的地位让渡于集体—国家,其劳动活动受集体—国家所支配。什么时候播种、什么时候收获、什么时候上工、什么时候收工等都得听从统一指挥,农民只有服从的义务。为此,在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中形成了直接劳动者和管理者两个层次。由劳动分工而产生的社会分化是传统国家乡村治理中没有的。由此也带来了干群关系这一乡村治理中新的社会因素。干群关系决定着乡村治理的成效。正因为如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之后,在国家对乡村治理中,十分重视干群关系。《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对社员和干部分别列了一章加以叙述。在人民公社“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中,“八项注意”的第一条就是“参加劳动”,第二条是“以平等的态度对人”,第三条是“办事公道”,第四条是“不特殊化”,第五条是“工作要同群众商量”,等等。在人民公社时期进行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内容就是解决农村干群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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